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新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印刷版)

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彭州市规划管理局目 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4)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14)3.1建筑间距 (14)3.2建筑退界 (18)第四章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3)第五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29)第六章 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30)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2)第八章 附 则 (35)附录一 名词解释 (36)附录二 计算规则 (41)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6)附录五 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0)附录六 彭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3)附录七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 (55)附图一 彭州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9)附图二 彭州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6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61)第二章 城市交通 (61)2.1城市道路 (61)2.2城市桥梁、隧道 (65)2.3交通工程 (66)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68)3.1一般规定 (68)3.2地下轨道交通 (70)3.3地下街 (71)3.4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71)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 (72)4.1一般规定 (72)4.2给水管线 (72)4.3排水管线 (73)4.4电力管线 (74)4.5电信管线 (76)4.6燃气管线 (77)4.7管线综合 (78)第五章 其它市政设施 (80)第六章 防洪工程 (81)第七章 竖向规划 (81)第八章 规划核实 (82)第九章 附 则 (83)附录一 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 (84)附录二 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90)附录三 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 (91)附录四 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92)附录五 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 (93)附录六 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 (94)附录七 名词解释 (96)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按照《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彭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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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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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彭州市规划管理局目 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4)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14)3.1建筑间距 (14)3.2建筑退界 (18)第四章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3)第五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29)第六章 城市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30)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2)第八章 附 则 (35)附录一 名词解释 (36)附录二 计算规则 (41)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6)附录五 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0)附录六 彭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3)附录七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 (55)附图一 彭州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9)附图二 彭州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6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61)第二章 城市交通 (61)2.1城市道路 (61)2.2城市桥梁、隧道 (65)2.3交通工程 (66)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68)3.1一般规定 (68)3.2地下轨道交通 (70)3.3地下街 (71)3.4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71)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 (72)4.1一般规定 (72)4.2给水管线 (72)4.3排水管线 (73)4.4电力管线 (74)4.5电信管线 (76)4.6燃气管线 (77)4.7管线综合 (78)第五章 其它市政设施 (80)第六章 防洪工程 (81)第七章 竖向规划 (81)第八章 规划核实 (82)第九章 附 则 (83)附录一 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 (84)附录二 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90)附录三 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 (91)附录四 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92)附录五 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 (93)附录六 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 (94)附录七 名词解释 (96)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按照《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彭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交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市政工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2004地方坐标系,高程系统暂采用现行高程系统(待全市域高程系统统一后采用国家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2.1 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第2.1.2条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6.0~13.5㎡。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2.1 总体规划2.2.1.1 市域总体规划2.2.1.2 区域总体规划2.2.2 分区规划2.2.3 细部规划2.2.42.3 专项规划的编制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3.1.4 工程竣工验收3.1.5 开业经营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 规划管理机构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4.1.3 规划行政部门4.2 规划管理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认定5.2 行政处罚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5.2.2 罚款5.2.3 责令改正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5.3 赔偿责任5.4 监督管理责任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3.1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6 违规占用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建筑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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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附件一: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民用建筑类和市政类)彭州市规划局二ΟΟ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说明为规范我市建设土地使用,建筑规划管理以及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2004年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彭府发〔2004〕7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
《规定》试行期间,较好地指导了我市详细规划编制,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城市建设作出了显着的贡献。
但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技术空缺。
特别是国六条的出台,以及高密紧凑发展思路的提出,原《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前规划对建设用地、建筑的规划控制管理要求,因此亟待修订。
一、修订背景(一)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二)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城市“高密紧凑”的发展思路,对规划管理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今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修编和评审工作,现正在报批过程中,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2万人调整到36万人;用地规模从2004年总体规划30平方公里调整到平方公里。
二、修订依据及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五)成都市、南宁市、上海市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和2006年《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根据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分旧城区和新城区适当提高了二类住宅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体现了“高密紧凑”发展思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原技术规定: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0%,中高层建筑容积率不超过。
新修订的技术规定:旧城区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密度分别不超过35%和33%,新城区多层和小高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3%和30%;中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二)明确了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兼容规定用地的比例,针对不同比例提出了适应发展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能够更好地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有利于业主选取多种建设形式。
原技术规定明确了兼容性,但没有确定比例及各类兼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见附表一、二。
(三)引进激励机制,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发空间的建设行为。
原规定无激励机制;新修订的规定见第十条。
(四)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建设规模比例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原规定无规模比例要求。
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十三条。
(五)确定了幼儿园、中小学配套控制指标;而原规定无规模标准控制指标。
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十五条。
(六)将原《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建筑的主要朝向、次要朝向调整为主采光面和次采光面,能表达日照的主次和房屋功能的设置。
(七)对建筑的间距控制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旧城高密拆迁用地,只要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适当压缩了间距控制标准,有利于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原规定二环路以内(H为南侧建筑高度)调整为,二环路以外调整为;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二十条。
(八)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规定了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原规定无建筑退界;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二十九条。
(九)新增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规定,原规定无此内容;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三十八条。
四、修订增加的条款(一)第八条旧城区及工业调迁企业用地根据实际调整规划容量指标;(二)第十条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补偿建筑面积;(三)第十三条按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四)第十四条旧城区屋顶绿化折算地面绿化的计算;(五)第十五条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指标;(六)第二十八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邻地块之间建筑控制要求;(七)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后退规划绿地距离;(八)第三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五、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共分八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界;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附则。
二ΟΟ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彭州市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建制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农村新型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制镇为:蒙阳镇、九尺镇、丹景山镇、丽春镇、通济镇、龙门山镇、三界镇、磁峰镇、敖平镇、桂花镇、白鹿镇、葛仙山镇、小鱼洞镇、升平镇、红岩镇、新兴镇、军乐镇、隆丰镇。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第四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8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注: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
②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③旧城区指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二环路以内的地区,新城区为旧城区以外中心城规划区。
④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因邻接土地已建设,或为已形成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可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核准建设。
第七条一般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本规定表二《城市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建设位置特别重要或功能特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八条对于旧城区中的高密拆迁用地、工业调迁企业用地及其它为城市建设有贡献的项目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其贡献大小,经论证后,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可在《表二》基础上对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予以5%~15%调整。
第九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条对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项目的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或等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而小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注:①公共开放空间要求方便公众进入,终日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
②要求开放空间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③由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或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④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公厕)等。
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应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
第十二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套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套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5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 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按《表二》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一)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规定绿地的30%。
(二)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时,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且集中绿地的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四)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规划街头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绿化代征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并计入绿地指标计算。
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
(五)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六)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且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第十五条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