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居民供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4篇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4篇篇1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一、缔约方甲方(供热公司):地址:电话:联系人:乙方(用户):地址:电话:联系人:二、合同背景本合同是甲方同乙方就供暖服务事项订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协议,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供热服务内容1. 供热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为乙方所在楼宇的供热范围。
2. 供热时间:供热服务的时间为北京市规定的供暖季。
3. 供热标准:供热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4. 供热修缮:甲方将会在供热季节前对供暖设备进行检修,以确保供暖服务的正常使用。
四、供热费用及支付方式1. 供热费用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以实际供暖面积和供热标准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按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 供热费用支付方式:供热费用应在每月指定时间内按周期缴纳,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供热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供热服务。
2. 如乙方需终止供暖服务,需提前一个供暖季提出书面申请。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供暖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一个供热季。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供热公司)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用户)签字盖章:日期:(以上为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修改。
)篇2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市供暖公司二、合同内容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管理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民建筑委托给乙方进行供暖服务,并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
2. 供暖服务标准:供暖期内,乙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供暖服务,保障供暖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暖质量,维持合理的室内温度。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甲方(供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户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供暖服务,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供暖服务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供暖规定,向乙方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供暖服务。
2. 乙方使用的供暖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供暖服务的正常运行。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供暖费用。
2. 供暖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的供暖面积计算,每平米供暖费用为______元。
3. 支付方式:乙方应于每个供暖期开始前,向甲方预付供暖费用;供暖期结束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4.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时终止。
2.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合同。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暖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 如因乙方的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供暖服务中断,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供暖服务,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条款的实际意义。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随着冬季的临近,北京市的气温逐渐下降,供热采暖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于非居民用户来说,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指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了供热单位向非居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责任等事项。
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他们的供热需求与居民用户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来保障双方权益。
在签订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供热单位应明确向非居民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范围,包括供热时间、温度要求、供热设备的维护保养等。
同时,还需要约定供热服务的标准,如供热设备的效率要求、热力站的运行指标等。
这些都是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
其次是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费用通常是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计费的,因此需要明确计量方法和计费标准。
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安装热量表等设备来实现对非居民用户的实时计量,从而确保费用的准确性。
另外,还需要约定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这些都是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和交流。
此外,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还需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单位应履行供热责任,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服务的稳定性。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以解决非居民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非居民用户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使用供热设备,遵守供热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双方应共同维护供热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最后,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还需要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供热单位和非居民用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补偿方式。
同时,还需要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取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供热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热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需要获取供热服务,甲方同意提供该服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供热范围与期限1.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位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供热服务,具体供热区域详见附件一。
1.2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供热质量与标准2.1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供热服务符合《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供热温度应达到规定标准。
2.2 甲方应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供热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三、供热费用与支付3.1 乙方应按月支付供热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
3.2 乙方应在每月__日前将供热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有权在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4.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供热服务,有权在供热服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五、违约责任5.1 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5.2 若甲方提供的供热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6.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Beijing non resident heating contract (bf-2020-0503)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1. 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气候寒冷,冬季供热是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需的基本服务,供热合同是居民和非居民与供热部门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档将重点讨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2. 背景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北京市供热部门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规定供热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权益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3. 合同主要内容3.1 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供热的起止时间、供热温度、供热面积等。
特别是对于非居民用户,由于其供热需求较大,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容量和质量要求。
3.2 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包括供热费的计算方法、付费周期和付费方式等。
供热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市场原则,保证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费用。
3.3 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
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4 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对于违约行为,合同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赔偿金额。
对于争端解决,一般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4. 注意事项4.1 合同语言清晰明确合同的语言应清晰明确,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用户能够理解合同内容。
4.2 合同中的权益保障合同应保障非居民用户的权益,在供热服务范围、质量、价格等方面不得歧视,确保公平公正。
4.3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合同的签署应由供热部门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进行,并在双方签字后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5. 结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非居民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供热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对于非居民用户,包括商业、工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他们的供热需求较高,需要签订供热采暖合同,保障其供热权益,同时也保障供热企业利益。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供热服务内容、供热期、供热费用等各项细节,规范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的行为,保障双方权益,促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
二、合同主要内容2.1 服务内容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非居民用户提供供热服务,保证供热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同时也要为用户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2.2 供热期合同约定供热期限,供热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提供供热服务。
2.3 供热费用合同约定供热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等,同时规定用户违反合同规定的相应罚款和违约金。
2.4 紧急事件处理在紧急事件出现时,供热企业应尽力保障用户利益,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5 法律责任在供热企业与非居民用户的合作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签订流程供热企业应先向非居民用户提供销售合同及相关附件,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程序。
当非居民用户确认所提供的合同内容无误后,双方可以在合同规定地点正式签订供热采暖合同。
四、合同解除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届满前,如果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应该提前向对方书面通知,并在书面通知中详细说明解除合同原因及其它相关情况。
五、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六、合同效力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合同变更和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和补充合同内容,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做出变更或补充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合同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或发生解除情形后,合同终止。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
乙方(非居民用户):___________
一、合同目的
为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特订立本合同。
二、供热服务内容
1.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供热服务。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热面积和热量标准支付供热费用。
三、供热费用结算方式
1. 供热费用按照实际供热面积和热量消耗量计算,并按月/季度结算。
2. 供热费用应于每月/季度______日前结清。
四、供热设备维护与保养
1. 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乙方应协助供热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清理供热设备周围杂物。
五、责任与义务
1. 供热单位要求乙方配合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 乙方应保持供热设备周围通道畅通,确保供热设备安全使用。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或解除。
2.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附则
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供热单位(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2024年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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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0——0503合同编号: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标准温度:是指采暖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采暖计算温度。
(5)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缴纳的基本采暖费用。
(6)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缴纳的采暖费用。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复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9)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帮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符合节能标准;□正在实施节能改造;□不符合节能标准;□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建筑平方米,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供热设施二次支线;□楼栋;□其他:。
第二条采暖期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质量要求及保障条件1.甲方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乙方运行调节方式的要求。
甲方需要调整运行工况的,应当符合乙方的运行调度要求。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暖建筑信息资料和实际用热状况,按国家和本市建筑采暖耗热量指标,核算甲方建筑采暖用热量,制定热能供应方案。
热能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建筑物所遵守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物设计热负荷和耗热量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热量调整等。
热能供应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暖,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3.甲方(含甲方负责管理的采暖用户)按热能供应方案,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签订时,基本热价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热价标准的,应当按调价方案的规定计算采暖费。
(2)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时间的缴费标准:甲方应当缴纳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吉焦。
2.缴费期限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基本热费足额缴纳给乙方。
计量热费的缴纳时间为:,计量热费的逾期违约金计收时间为:。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缴纳:□直接向乙方缴纳;□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热计量装置损坏、出现故障等不能正常计量时,甲方按热计量装置损坏前一个查表周期的日平均用热量计缴热计量装置损坏期间的采暖费。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解决。
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供热采暖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1.甲乙双方约定,供热采暖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
甲乙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
具体划分如下:(1)从热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供热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至甲方户内散热设备之间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相应的供热采暖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相关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对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热计量装置首次检定和安装后,其运行、周期检定、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热能供应方案供热,并对乙方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2.采暖期内,应当指派具有供热运行调节、维修技能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采暖系统进行调节,执行乙方的供热调度指令,做好节能工作。
采暖期内,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4.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
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3.对甲方的供热采暖设施运行进行指导。
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
4.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暖前2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
6.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