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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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徽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规范本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高行政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开发区、高新区、城市整体改造区域和企业集中建设区等具有较大范围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以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精准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

第七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于区内除必须单独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风险评价,也适用于该区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

第八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

(一)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经验。

(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加盖公章。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提供成果报告、技术图件、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对用户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后续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思考作者:周福彩来源:《科技与创新》2015年第14期目前各省,例如山东、福建、河北都出台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主要规定了省内大型建筑物、水利工程、医院、学校、广场等地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对于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措施。

1;;对该办法内容的思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管理法规,结构分为总则、附则和内容共7章。

该办法采用了刑法典的结构模式,条理清晰、内容简洁。

1.1;;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单位的资格要求该办法要求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

国家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必须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同时具有从事地震安全研究或者与之相关的地理学、工程设计方面的研究人员时才可以申请该资格证书。

1.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该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大工程、遭受地震侵袭后存在引起其他灾害可能的建筑或设施、省级以上具有重大文化经济价值的设施。

1.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的审核国务院和各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的分工不同——国务院主要负责国家重大工程、跨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施和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报告单的审核;其他报告由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

1.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监督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对报告进行研究后,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决定工程地震安全性能的高低。

1.5;;违反该办法的惩罚违反该办法的惩罚方式主要是罚款,罚款金额在1万~5万之间不等,根据行政相对方的违法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

该办法不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作了违法规定,还对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

依本法规定,各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审查资格的单位因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没有及时对违反该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理,给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政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前期工作内容

公路前期工作内容

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内容前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交通运输需求不断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只凭地方行政领导为求政绩而拍脑袋决策,变“可行性研究”为“可批性研究”,不经科学论证或肤浅论证,就仓促上马,致使在工程建设项目早产,实施过程中一变再变,甚至成为烂尾工程.本文主要就如何做好公路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谈一下个人对这些问题的浅见.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机会论证、项目论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手续等,泛指项目开工前一切准备工作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以确保项目投资效益和维护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和政策支持,在项目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高质量的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前提,是项目工作的起点。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学科多、法规多、审批环节多,这就要求项目前期参与人员能对前期各项工作加深了解,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项目管理的不断规范,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越来越严。

当前项目前期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工作周期短,导致项目的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性不足,投资和社会效益差。

二、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决策阶段,它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阶段.规划是指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发改部门或省、市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用地规划相互衔接。

项目建议书又叫做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各项资源条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和书面文件.项目建议书由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

解决的是否建设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也称行业审查)通过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继续进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建质[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6日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评估)工作,提高应急评估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震后房屋建筑破坏程度组织开展的应急评估工作。

第三条应急评估工作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评估结论可作为临时安置、防范次生灾害、确定震害损失和恢复重建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地震灾害等级划分开展应急评估组织工作。

(一)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地方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二)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求,开展相关协助工作。

(三)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2
【摘要】《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体会 [J], 周福彩
3.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J],
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青海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日前通过评审 [J], 安树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建质[2014]1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
【发布日期】2014.09.22
【实施日期】2014.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地震局关于开展
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4〕180号)
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关于2014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14年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号)关于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的工作部署,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73号要求,决定有针对性的对宿州、蚌埠、滁州、合肥、六安、安庆6个重点市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消除安
全隐患。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内容
1.6个重点市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4〕1号规定,开展病险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排查工作的情况;着力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监管责任落实的情况;
2.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城镇危旧房屋和没有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

重点是做好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以及重要基础设施、次生灾害源的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排查隐患;
3.地质灾害隐患点。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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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3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第291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原《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据。

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修改、删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等7个条款。

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并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就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出规定。

为体现上述改革要求,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19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地震局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会同省地震局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淮南、铜陵等地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立法预审会、立法协调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3条。

相比原《办法》,保留3条、删除1条、新增1条、修改9条。

(一)保留3条。

保留原《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对应《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

(二)删除1条。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取消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据此,删除我省原《办法》第六条。

(三)新增1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开发区区域评估和投资项目多评合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改地区函〔2018〕498号)有关要求,《办法》第五条对设区的市政府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四)修改9条。

一是与《条例》精神保持一致,修改了立法宗旨,更准确的体现立法目的(《办法》第一条)。

二是根据国家和省机构改革方案,修改规范政府及相关机构名称(《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是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实际工作需要,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作出完善(《办法》第四条)。

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追究保持一致(《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是明确修订后《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十三条)。

四、《办法》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对推行区域评估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的修订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此项规定有助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

二是科学界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办法》第四条明确: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此条规定既与《条例》保持一致,又兼顾我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同时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规范表述相衔接,体现了地方特色,有助于促进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五、如何做好修订后的《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办法》修订公布后,省地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政策宣讲,将政策宣传到位,营造依法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及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对《办法》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推动《办法》的规定落地见效;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全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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