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最低总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学分制以选课为主要特征,学校将努力创造条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
第三条本办法学分制收费方式按照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服兵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休学创业的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各类本科学生修业年限按照《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学生提前于基本修业年限毕业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本科教育教学的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制定。
培养方案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应深入了解。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一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计1个学分;专题课、体育课、单设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或32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
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

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2014年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山东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青岛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财政部门关于“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明确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通知中涉及在青岛市的中国海洋大学和青岛大学两所高校,具体收费标准可登录青岛市物价网查询。
7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从去年秋天起,配合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首批选择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鲁东大学、青岛大学7所高校进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
今年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政策。
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中国海洋大学专业注册学费最低的是文史类的英语专业,每生每年收费525元,最高是艺术类的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年收费4650元;青岛大学最低的是文史类部分专业400元每生每年,最高也是艺术类个别专业5000元每生每年。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每16理论学时折合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32学时折合1学分;军事理论、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
各高校有“弹性学制”标准根据各高校的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各学校均出台了“弹性学制”标准,比如4年制本科学生不用非得用4年毕业,可以提前也可以拖后。
其中,中国海洋大学配套实施3-6年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可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
同时,为便于学生集中安排个性化的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环节,施行“春、秋、夏”两长一短的`3学期制度,其中春、秋两个长学期各安排16个教学周,夏季短学期安排4个教学周。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0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学分认定制度,确保课程成绩及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 根据《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试卷命题、审批、批改等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原则、程序及范围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二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夏令营)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予以认定;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不予认定.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有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或补修).第三条学分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认定课程学分应大于等于被认定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与被认定课程名相同或相近。
(二)认定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必须能够达到我校被认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或者主体内容相近。
第四条学分认定一般程序:(一)在每学期期初(或返校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无法通过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等)由学生本人负责;(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审核、签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意见.(三)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将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安排必修课程重修等。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范围:1。
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专业修读的课程。
2.国内交流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
3.国(境)外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4。
网络课程及在线课程。
5.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第六条转学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1.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 份备用.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定后转送教务处用于学分转换,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至学生离校前上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完整版)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地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管理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 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
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
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
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发表日期:2006年3月28日【编辑录入:jwk】各教学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05]第44号文件,已于2005年8月24日在学校办公信息网上正式颁布,请各有关教学单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有关条款未尽事宜,特做补充说明如下:一、成绩警告及留级试读1、当学生每学年平均修读学分低于30学分,予以成绩警告。
2、受成绩警告的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学习或留级学习。
3、受成绩警告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能高于35学分。
二、重修(考)(一)类型及学费标准1、标准学年制内重修(考)在标准学年制内,学生重修(考)修业计划以内的课程,除正常的学年费外,不另外交学费。
2、在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学生,必须办理在校延期修读手续。
在校延期的学生,按留级处理,并按留级后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费用。
3、离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所缺学分,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考试。
学费收费标准按100元/学分收取。
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由学生自己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其学费标准按其选择的类型缴纳。
(二)组织形式1、重修课程班凡累计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均应开设重修课程班,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应在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时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上课学时一般安排周2学时,1-10周上课,11周考试。
2、插班重修不能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3、重考某些因教学计划变化,开设后不再开设及课程号发生变化的课程,学校只安排重考,命题采用B卷。
4、自2003级开始,学校取消毕业前大补考。
毕业前补考只安排毕业前学期出现的不及格课程。
(三)工作要求1、学校推行“学生重修(考)自主选课制度”,每学期学生修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重修(考)选课由学生自主在选课窗口的“重修报名”下进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插班重修”、“组班重修(重修版)”和“自学重修”。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 3-8 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
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18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 周)每周上课 1 学时计 1 学分,即 16 学时计 1 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 32 学时计 1 学分;
(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 1 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 1 次(2-3 小时),8 周计 1 学分;
(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 4 学分。
第九条最低毕业学分
文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 150 学分,理工科专业不低于 170学分,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不低于 200 学分,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 80 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
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复选、退改选和确认选课结果四个阶段。
一般于每学期第 14 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和复选。
新学期前两周为退改选时间,第三周为确认选课结果时间。
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且次数不限。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 30 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通识20必修课程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学院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济南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济南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五分制(A、B、C、D、F)记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第二十五条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六条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成绩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教学副院长、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济南大学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九条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课程认定总学分不超过 10 学分。
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时间相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高于 4.5 的学生,由学校授予“济南大学荣誉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三条结业。
学生在第三学年至第七学年结束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及以下者,可以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 14 学分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4 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