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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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02-21 08:4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3-2-4执行日期:2013-5-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投标方案

电子招投标方案

电子招投标方案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招投标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本文将介绍一个完善的电子招投标方案,以促进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背景分析传统的招投标过程存在许多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审批流程繁琐、管理效率低下等。

电子招投标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审批流程的简化,从而提高全程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电子招投标方案的要点1. 建设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包括招标信息发布、投标申请、资格审核、评审、中标通知等各个环节。

平台应具备安全稳定的数据库和多重身份验证等功能,确保招投标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2. 提供全面的信息公开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招标方应及时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信息、投标文件要求等信息,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了解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同时,平台应提供在线咨询、问题反馈等功能,及时解答参与者的疑问。

3. 确立标准的资格审核程序电子招投标平台应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核部门,负责对所有投标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资格审核程序应明确、公正,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才能参与招标活动。

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标人,并在平台上公布。

4. 优化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流程传统的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过程繁琐而耗时。

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投标人可以在线填写和上传投标文件,实现快速、便捷的操作。

同时,平台应提供文件校验和格式要求的提示,确保提交的文件符合规范要求。

5. 引入电子评标系统传统的评标过程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

引入电子评标系统可以自动化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确保公平竞争。

6. 加强监督和管理电子招投标方案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相关部门应监控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反馈。

1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1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平台实施方案

电子招标平台实施方案

电子招标平台实施方案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招标平台已经成为了现代招标采购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电子招标平台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整合各个部门的招标需求和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通过平台,供应商可以及时了解各类招标信息,提高了解市场需求的能力,促进了供需双方的交流和合作。

其次,我们将引入先进的招标管理系统,实现招标文件的在线发布、报名、资
格预审、投标、评标、中标公示等全流程管理。

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简化招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有效减少人为错误和舞弊行为,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我们还将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机制,采取多重加密技术和权限管理措施,确保招标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供应商的准入门槛,保障采购质量和安全。

此外,我们将积极推动电子招标平台的推广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各部门和供应
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促进电子招标平台的普及和应用。

最后,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电子招标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电子招标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持续改进。

总之,电子招标平台的实施将为招标采购工作带来革命性的变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强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和广阔前景的工作。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电子招标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推动招标采购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做出积极贡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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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市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篇一:市城建委关于发布电子化招投标实施细则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城建[20XX]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招标办、交易分中心,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评标专家:为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进一步提高我市招投标服务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武汉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努力实践“两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有形建筑市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招投标交易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投标活动涉及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在线备案审批、远程电子监察等。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与监管平台(以下称为“电子化平台”)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唯一支撑平台。

有形建筑市场为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并实施服务管理。

第二章项目登记、投标报名第四条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等操作。

第五条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电子化平台自动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投标人可以远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场自助服务区登录电子化平台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电子标书制作第七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电子化平台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xmL格式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八条“电子标书生成器”与每次招标的电子招标文件同时下载使用,投标人应使用投标单位的cA数字证书下载,投标人名称自动写入电子标书,不能进行更改。

第九条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相应的软件制作后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形成电子文件。

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其中,暗标评审的内容采用模块化编制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模块目录和暗标编制要求制作。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含有cA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三)电子标书提交前可以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以确保标书文件完整。

(四)现场递交的电子标书应当包括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的电子标书中还需要包含清单数据文件,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规定,形成xmL文件。

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通过网络将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

在备案的同时,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满足相应条件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从电子化平台下载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递交或网络递交方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采用一种递交方式。

(一)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施工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与项目经理的cA数字证书一同密封。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经密封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或者开标现场。

(二)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使用该项目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施工)或总监理工程师(适用于监理)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适用于材料设备)的个人cA电子印章进行加密。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经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成功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载明时间为准。

(三)投标人在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前必须查杀病毒。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的电子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上传电子化平台只能采取网络递交方式,无需进行加密。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十四条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申请人应当区别首次递交与修改后再次递交两种情形:(一)投标申请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后,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会提供回执,递交时间以电子化平台回执时间为准,投标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回执文件。

(二)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化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

电子化平台向投标申请人提供撤回申请递交成功的回执。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再次对已经成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上传电子化平台。

电子化平台提供上传成功的回执。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第五章资格预审评审第十五条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审前通过电子化平台确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结果。

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审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编写并形成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使用专家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评审报告上盖章确认并提交结果。

第十六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一)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二)电子化平台中无申请文件,且无成功递交回执的。

(三)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申请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将通过电子化平台发布资格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化平台查询,电子化平台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提示短信。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八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文件在开标时导入电子化平台。

第十九条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施工招标项目,应使用项目经理本人的cA数字证书签到。

第二十条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经检查密封合格的,应导入电子化平台。

光盘正本正确导入时,以光盘正本为准;当光盘正本无法导入时,以光盘副本为准;当光盘副本也无法导入时,以u盘为准。

开标结束后,正确导入投标文件的光盘或u盘由招标人在有形建筑市场封存,其他介质由投标人收回。

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采取网络递交方式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施工招标项目在开标会开始后,使用项目经理本人的cA数字证书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可正常解密及打开,若无法解密或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二条开标结束后,投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出席开标会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电子印章在开标会记录上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评标前,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暗标编号。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篇二: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如下公共资源交易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

二、总体目标本着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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