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复习
最新法律复习—人身权利

答案
(1)官二代、富二代的言行 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
康权,是违法行为。
(2)因为,①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生
命权是最高的人身权,健康权是我们重要的人身 权利。 ②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法律所不容, 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③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无论你多富有、地位有多高,只要违反法律,就 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3、我们的人身权利的内容: 1、人身自由权 2、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3、人格尊严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姓名权、隐私权等 二、以上人身权利的重要性 三、相关法律及其规定 四、依法维权的途径、措施
答案
(1)保安侵犯了8名女工的人身自由权、生命 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
(2)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我身上,我会拿起 法律武器,追究商场的责任,要求商场停 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严重的可 以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2、近年来,官二代、富二代们为非作歹的案例已屡 见不鲜。就在2012年8月10日,江苏省靖江市公安 局副政委陆胜民之子陆建波,因其母亲与邻居发生 争吵,于是陆建波拿刀砍伤了邻居家的女性,场面 凶残血腥;合肥官二代陶汝坤因求爱不成,烧伤了 17岁的花季少女周岩,导致美丽的女孩惨遭毁容; 2010年,保定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刚之子李启铭开车 撞人后,咆哮“有本事你们告我去,我爸是李刚”, 企图借父亲的“威名”为自己开罪;2012年,余姚 一名富二代在斑马线上飙车,将老人撞飞二三十米 远,他的一帮朋友赶来后竟叫嚣道:“在余姚,没 有我们摆不平的事。”
(3)这些言行应受法律的严惩。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2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八年级政治下册咱们的人身权利复习提纲

八年级政治下册咱们的人身权利复习提纲
一、人身权利的定义和内容
1.人身权利的概念
2.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二、宪法对人身权利的保障
1.宪法对人身权利的重视和保障
2.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权利
三、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相关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具体保护措施
四、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平衡
1.人身权利的限制条件
2.人身权利的合理平衡
五、人身权利的实际意义和保障
1.人身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
2.人身权利对社会的意义
3.人身权利的保障措施和实践
六、人身权利的现实问题和挑战
1.当前人身权利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解决人身权利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七、人身权利的培养和维护
1.个人如何培养和维护人身权利意识
2.学校和社会对人身权利的培养和维护
结语
本文对八年级政治下册的人身权利知识进行了复习提纲的整理和总结。
通过对人身权利的定义和内容、宪法和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障、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平衡、人身权利的实际意义和保障、人身权利的现实问题和挑战以及人身权利的培养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讨论。
希望本提纲能够为读者对人身权利有更深入的理解,并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人身权利。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人权复习精要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权⼀节中,考⽣应当注意如下知识点: ⼀、⼈权的概念{⼀般掌握} (⼀)⼈权的概念 所谓⼈权,是指每个⼈作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三⽅⾯的含义:1.⼈权是⼀种权利;2.⼈权来⾃于“⼈⾃⾝”;3.⼈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存在。
但在根本上,⼈权是⼀种道德权利。
为了保障⼈权的实现,⼈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
(⼆)⼈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 1.⼈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的⾃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化状况。
2.⼈权是历史地产⽣的,最终是由⼀定的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
3.不同时代对⼈权的取舍、理解和使⽤都会有所差异。
⼆、法与⼈权的⼀般关系{⼀般掌握} ⼈权的确⽴,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个社会和民族的⽂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是⼈权的体现和保障 1.⽆法律也就⽆⼈权。
2. ⼈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部分⼈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 (1)⼀⽅⾯,⼈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权,才能将⼀般⼈权转化为法律权利; (2)另⼀⽅⾯,法律权利是⼈权的体现和保障。
3. 基本⼈权必须法律化。
⾄于哪些⼈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 (1)⼀国经济和⽂化的法制状况;(2)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题例】 关于法律与⼈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2007/⼀/4) A.⼈权的法律化表明⼈权只能是⼀种实有权利 B.保障⼈权是法治的核⼼内容之⼀ C.⼈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权的现象。
人权法复习

人权的国际保护在本质上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二、人权与主权(一)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影响1、限制或削弱国家主权的理论2、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冲击:普遍管辖权※管辖权:(1)领域管辖:海陆空底范围内(2)国籍管辖: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本国船舶、本国飞行器行使管辖(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重大犯罪、双重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不论罪行发生地和国籍为何。
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种族隔离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酷刑罪、劫持人质罪、海盗罪、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毒品罪、危害环境罪等等1992年美国《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皮诺切特案:引渡、国家豁免米洛舍维奇案柬埔寨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犯罪嫌疑人在西班牙境内;受害者中有西班牙国民;相关案件没有其他外国法院审理2006年比利时法庭对4名卢旺达人的审判;阿道夫·艾西曼案国际刑事法院(二)国家主权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制约侵犯人权问题主要是通过主权国家国内法途径解决缺乏具有普遍管辖权的人权法院关于人权遭受侵犯的救济与保护,基本上仍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事情。
监督机制需要主权国家的协助三、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一)人道主义法1、概念: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在武装冲突中,对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者、战俘和平民等)予以保护,对作战方法和手段予以限制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人权宪政复习资料

人权宪政复习资料一、1.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是制度。
2、从历史和理论发展逻辑来说,直接参与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最早和最典型的形态。
3、美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指出,民主本来是用来防止一切专制的,但是,如果多数人的统治不被限制,民主这种理想就会成为一种新的专制权力的根据。
4、法国革命实践了“人民主权”原则,通过革命推翻旧制度,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式。
5、宪政的核心是民主政治。
6、只有民主权利得以真正确立,公民的自由才可能得到保障,而两者的统一是在宪政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的。
7、古希腊智者普罗塔哥拉认为人应当成为万物的尺度。
8、亚里士多德将平等与自由作为政治统治关系的出发点。
9、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独立宣言.10、宪政的实质是依宪治国的政治运作方式11、主权在民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2、关于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和委托13、公民权利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
14、公民权利中,不受非法搜查、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
15.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
16、公民权利中,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
17、关于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表达是宪政就是人民民主.18、美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19、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议会监督模式。
20、法国的宪法监督模式为宪法委员会监督模式。
21、关于以人为本的表述中,相对更完整的表述是以人为本,既要从整体上强调以人民为本,也要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2、“父母官”这种说法所反映的是一种官本位意识。
23、“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所反映的是一种皇权意识。
国际公法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讲解

二、专门性人权文书
1. 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1948年 《防止 及惩 治灭 绝种 族罪 公约》
灭绝种族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 教团体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灭绝 种族 行为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 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 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 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2.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3.禁止和消除歧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4.妇女和儿童权利
❒ 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 《儿童权利公约》(CRC)及其议定书
(2)确定难民地位的标准:主观与客观条件 (3)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
• 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48票赞成、0票反 对、8票弃权通过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世界人权宣言的地位和作用:
• 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 • 起到解释《联合国宪章》的作用 • 很多规则己经形成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Part III 普遍性人权保护制度
• 防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ICCP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 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3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 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ICESCR第7.1.1条:公平的工资和同价工作同酬 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 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023年最新《人权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3年最新《人权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第一题人权是指哪些基本权利的集合?答案: 人权是指人类所普遍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集合,包括、宗教自由、生命权、个人尊严等。
第二题《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 《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不歧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正义等。
第三题请列举三个《人权法》中所保护的具体权利。
答案: 《人权法》保护的具体权利包括、宗教自由、隐私权、平等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第四题请定义的含义。
答案: 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表达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包括言辞、文字、表演、艺术等形式。
第五题请简要介绍《人权法》对歧视行为的禁止原则。
答案: 《人权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无论是因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还是其他原因。
每个人应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第六题请说明《人权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答案: 《人权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有严格的限制,并确保公共和私人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第七题请解释《人权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答案: 《人权法》保障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例如选举权、参与政治、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个人的自由和公民身份的尊严。
第八题人权法的实施机构是什么?答案: 人权法的实施机构包括国际人权组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它们共同确保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第九题请列举一些国际上重要的人权法规。
答案: 一些国际上重要的人权法规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
第十题请描述人权法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答案: 人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它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都受到公正对待并享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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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复习(按照周yu老师给的重点做的,不知道行不行)一、人权法基本原理和概念1、(1)人权的概念: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3)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人权的权利主体:个人,社会群体,民族、一国人民、全人类。
人权的义务主体: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个人。
3、人权的三种存在形式: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1)应有权利:人应当具有的权利;(2)法定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和制度化;(3)实有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法定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应有权利;应有权利的存在不以法定权利的存在为转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4、人权代际:指对人权及其性质和内容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划分。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政治革命类型相对应的概念,它确立的是个人的公民及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另一种革命类型即俄国十月革命和墨西哥革命时期,这场反对剥削的社会革命确立了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是与二战后开始的非殖民化民族解放运动相对应的集体人权概念,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
第一代人权到第三代人权,是人权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再到连带性权利的转变。
5、洛克:宪政民主的倡导者,《政府论》,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卢梭:天赋人权6、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所谓“积极”或“消极”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的角度来区分的。
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经社文权利,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经社文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但是消极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可以保障对人权的尊重,例如表达自由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达,这项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
7、权利克减:指国家在公共(社会)紧急状态危及国家生存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履行其承担的与某项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
从形式上看,克减是国家对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的暂停施行,其结果通常表现为加强对人权行使的限制和减少或取消人权保障。
与一般限制不同,克减属于非常限制,它是在特定时期,并在一般限制不能实现预定目的的情况下临时适用的特别措施,其适用时间比较有限,适用条件更加严格,但其对人权行使的限制程度却更为严重。
从本质上看,克减是国家对人权的行使所施加的特别限制,是对人权行使的一般限制的补充。
不过,克减条款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允许公约的缔约同存紧急状态下单方面临时克减其义务,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维护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它对缔约国克减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条件拘束。
人权克减的条件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克减的条件设定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克减措施的先决条件、可允许的克减措施的条件和限制、通知的义务。
首先,先决条件有两个,即威胁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的真实存在和紧急状态的正式宣布。
其次,通知义务是为了便于有关国际监督机构和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对某一缔约国采行克减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对该国在紧急状态期间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进行适当监督而作出的要求。
(一)适用的范围和例外:不可克减的权利有些权利不能够被克减,是因为如果其遭受侵犯就难以弥补,如生命权;还有些权利是与紧急状态没有关系,所以根本不需要克减这些权利,如民事监禁权、国籍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等。
(二)相称性原则国家所采取的克减措施须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的程度为限,人权干预的程度和措施的范围要与应对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的实际需要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联系。
相称性原则要求独立的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克减措施的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
(三)与国际法之其他义务的一致性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三大人权公约所允许的在社会紧急状态下克减权利,仅适用于成员国根据公约所产生的义务,它并不免除成员国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这从而加强了对可能受克减影响的人权的保护。
8、人权的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政治性与超政治性(1)普遍性: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特殊性:在一个国家里的不同时期,人权的制度变化是有特点的,不同的人享有的权利享有的权利也是有差别的。
(2)政治性:人权同政治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它的存在及其实现必然受政治的决定和影响。
超政治性:人权的享有及内容不应带有政治色彩或受政治的影响与支配。
9、国家司法保障体系(1)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应受理的案件,而不应受任何约束,也不因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其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任何理由。
(2)无罪推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3)法律平等(4)程序正当10、人权实现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11、人权保障机制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个部门组成的,第一是关于人权实体法部分,即国际人权标准;第二是关于人权的程序法部分,即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人权保护机制: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总体上分为全球性机制和区域性机制。
国际人权保障机制通常分为两个体系: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体系。
(1)联合国宪章人权保护机制:A依联合国宪章建立的相关机构和制度: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特别报告员和专家工作组制度。
B 1503程序:指197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503号决议规定的程序,题目为"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处理程序"。
该程序没有条约做依据,没有法律拘束力。
特点:首先,它受理个人的申诉不需要以国际人权公约为依据;其次,侵犯人权行为达到一贯的、严重的程序;再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构成了一种情势,是一系列侵犯人权的情况;最后,1503程序整个过程都是保密的。
(2)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保护机制:A依七个国际人权条约(经社文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保护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建立的机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保护移民劳工及其成员权利委员会。
B条约机构保护人权的机制:A报告制度:相关人权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后1年内,缔约国向有关人权条约机构提交首次报告,以后定期提交,2年、4年或5年提交一次,依相关人权条约的具体规定而定,有的人全条约还要求缔约国随时按条约机构的要求提交。
C国家对国家的指控制度:任择性或可宣布保留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条约除外),但该制度从未被使用。
D个人来文制度(重要):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有关国家(特别是来文者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
11、区域性人权保护(1)《欧洲人权公约》:最早的地区性公约,注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由欧洲人权法院行使并监督。
《欧洲社会宪章》:强调对经社文权利的保护,由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行使并监督。
(2)《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保障机制强调协商与和解,由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行使并监督,主要有:国家间的控诉机制、个人控诉机制、和非洲人权法院等保护制度。
(3)《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美洲宣言》,《美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
12、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的行为或主观心理状态。
如何构建反歧视制度:从国际人权保护方面,国内具体落实两方面自由发挥吧。
二、相关国际条约1、《联合国宪章》2、国际人权宪章:(1)《世界人权宣言》:它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社文权利,不仅规定了个人权利,也规定了集体权利。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A第一部分:关于自决权的规定。
B第二部分:关于国家义务的规定。
C第三部分: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禁止任意拘禁、逮捕和不公正审判;隐私权和表达、集会。
结社自由;婚姻、家庭和儿童权利;政治权利。
D第四部分:关于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规定。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核心内容是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工作权和劳工的权利;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的权利。
3、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保护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成员公约》三、我国人权行动计划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就是乱吹吹中共的丰功伟绩了四、应当注意的个人人权1、生命权: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包括(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可采取基本措施,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