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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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与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一)定义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1、基础资产

从法律属性上讲,可分为债权、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有银行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款、小贷公司消费贷款等;收益权主要有景区门票、水电气热收费权等;信托受益权则包含资金信托受益权、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能够用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清晰,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或者可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基础资产应当是满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畴的资产。

2、信用增级

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是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为支

持的

,通过一系列的增信措施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回收的确定性,不仅可以提升产品信用,确保产品顺利发行,同时还能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发行人筹资成本,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增级方式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两种。内部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利差支付、超额现金流覆盖、超额抵押设置、信用触发机制、保证金和现金储备账户等;外部增信则包括独立第三方担保、差额补足、资产池保险、流动性支持等。

3、主要关系人

原始权益人/融资人:基础资产的原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向SPV/SPT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提高资本充足率、腾挪信贷规模及补充流动性的需求,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报的需求。

资产服务机构:一般为原始权益人。

计划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担保人:为专项计划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的机构。

投资人/合格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根据资管新规要求,资产产品应当符合新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豁免,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合格投资者是否受新规约束,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托管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且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

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

4、涉及合同/协议

(1)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

(2)资产服务机构与管理人签署的《资产服务协议》;

(3)管理人与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4)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与管理人签署的《监管协议》;

(5)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6)原始权益人签署的《差额支付承诺函》(如有);

(7)担保人与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如有);

(8)其它协议。

5、交易场所

ABS可交易的场所有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历史

1、早期尝试阶段。

1992年,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丹州小区800土地为标的,以地产开发的销售权益为基础资产,发行了总额2亿元的三亚地产投资证券。后来有学者研究分析,此次投资券的发行仅可以视为资产证券化的一次早期尝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首先,融资人基础资产并未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其次,发行证券彼时丹州小区并未建成,投资券的未来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亦不符合当前负面清单的要求。

2、试点阶段(2005年-2008年)。

200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人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

了法律基础,资产证券化业务自此拉开帷幕。2005年9月,证监会推出

我国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1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起我国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与首单住房抵押证券化产品(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于宏观审慎考虑,我国停止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3、常态发展阶段(2011年-2014年)。

2011年9月,证监会重启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2012年5月,人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额度500亿元。2012年8月,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正式推出资产资产票据ABN。201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机构资产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资产证券化业务步入常态化发展时期。

4、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

2014年12月,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市场步入良性快速发展阶段。伴随着人行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行注册制度公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注册制开展在实操层面有了制度依据。12月,《资产证券化业务负面清单指引》配套制度的出台,企业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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