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创建国家社会社会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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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7•【字号】合政[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现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3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80元以上的补助;将市区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300元以上的补助。

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将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纳入当地的城市(镇)低保,享受当地低保全额补助标准,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

将农村散居“五保户”的供养标准进一步提高,3县标准统一提高到1460元,市区提高到1500元以上。

3县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财政在原补助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再补助每人每年1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市区散居“五保户”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1•【字号】合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2013年10月1日)为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本意见所称社会服务,是指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公益性、福利性和便民性服务,既包括政府主导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包括社会力量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一)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满足群众需求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社会服务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社会服务仍然存在供给不足、发展不均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必须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为民谋利、替民解忧,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力打造幸福合肥。

(二)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

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功能完善、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必须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进社会服务工作,不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集中更多精力、投入更多财力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社会服务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四)指导思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为推进合肥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根据《合肥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部署,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全市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归集,并定期进行推送,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共享、交换和发布。

二、工作任务1、利用网络科技手段,对全市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自动归集。

2、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推送,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共享、交换和发布。

三、组织形式市中院成立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院长魏竹梅担任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罗骏、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胡剑锋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党委、执行局、审管办、立案庭、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处、信息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罗骏兼任办公室主任,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胡剑锋、立案庭副庭长王军、信息处周飞任副主任。

各基层法院亦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工作安排1、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

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阶段,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当事人信息缺失、错误的应当立即进行修正。

(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信息处、各审判业务庭)2、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库。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将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日常办案工作的常态化手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库。

操作方面,除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外,还应当通过“安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责任部门:执行局、信息处)3、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自动归集。

充分运用网络科技手段,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归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脑”建设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脑”建设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脑”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合政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大脑”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市大脑”建设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实施。

2021年5月6日合肥市“城市大脑”建设方案(2021-2023年)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优化再造政务业务流程,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年)》、《安徽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2020-2025年)》、《安徽省加快推进“城市大脑”建设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23年,“城市大脑”基本建成,基础设施和智慧中枢支撑更加夯实,“一个大脑赋能”“一张网络治城”“一对码(卡)通域”“一套端口服务”全面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

力争“十四五”末,体系更加完善、功能更加健全,有力支撑我市打造“具有国内比较优势的数字经济高地”。

二、建设原则1.强化统筹,集约建设。

按照“统一架构、互联互通、试点先行、复制推广”的思路,强化顶层设计,与数字政府、江淮大数据中心合肥分中心等一体谋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2.创新引领,应用为先。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城市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创新,聚焦服务群众、城市治理、政务管理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化慧政利企便民应用场景建设。

3.政府主导,产业联动。

加强组织引导,强化建设管理,发挥产业优势,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升相关技术服务产品的研发推广,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庐政办〔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庐政办〔2018〕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8月15日庐阳区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成功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区示范区的成果基础上,继续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合肥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为契机,继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监管,不断增强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区域竞争力,着力打造引领时尚的国际化首善之区,为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做出首善之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质量意识显著增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普遍提升,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明显提高,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技术标准水平进入全市先进行列,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产业集群,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质量基础。

(一)服务质量强势领跑。

在保持全省服务业强区优势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1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30日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城镇化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需求,是稳增长与调结构的黄金结合点,在扩大消费、拉动投资、富裕农民、造福人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皖政〔2015〕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家、省新型城镇化会议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突出产业发展、城镇承载力提升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人、地、钱、规划、建设、管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努力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广包容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3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2%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5%左右,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4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增农业转移人口约5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常住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7个百分点。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机制基本建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合文明委〔2012〕11号(合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办法)

合文明委…2012‟11号合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办法为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实现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文明城市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文明委研究,进一步加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查考评工作,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目标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

二、考评范围全市四县、一市、四个城区和三个开发区区域。

重点考评建成区,即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 1 -区、经开区及新站区区域范围。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①《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年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②《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2012年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③《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2012年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④《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实地考察项目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评组织与方法(一)考评组织1、市领导督查。

市四大班子领导每半年对全市文明创建工作进行一次督查,督查内容根据领导要求、现阶段文明创建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督查情况由市创建指挥部进行通报。

2、创建指挥部各工作组督查。

根据《测评体系》标准及责任分工,各工作组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通过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问题。

并将每月督查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3、各县市区考评。

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测评体系》- 2 -标准,对辖区内的街道、社区、学校、广场、主次干道、市场、窗口单位等创建工作进行排查,并将每周督查内容、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同时,各县市区每月对二级责任主体开展一次考评,考评成绩及排序于下月的10号前报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4、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考评。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照《测评体系》中涉及到的测评项目及测评标准,根据职责分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考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合办[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办〔2007〕2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2008年我市力争在省会城市中率先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的奋斗目标。

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直接关系到2008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也事关省会城市在全省的地位和影响,事关“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事关广大市民生活环境和质量的改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大推进”的高度,统一思想,广泛发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为创建成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元月五日合肥市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委批准,省文明委2007年4-5月份在全省开展首届文明城市评选工作,下半年命名表彰,为2008年中央文明委开展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做准备、打基础。

为确保我市跨入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行列,特提出创建安徽省首届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徽省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服务“三大推进”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坚持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构建和谐合肥,实现奋力崛起、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合建公[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的通知(合建公[2008]42号)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文明委的有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根据市文明委分解给我委的目标任务,现将《市建委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完成各自承担的目标作务,确保分解的各项测评任务在检查中不丢分。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1:附件2:省会/副省级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节选)说明一、全国文明城市(城区)定义全国文明城市(城区)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城区)。

全国文明城市(城区)是反映城市(城区)整体文明、和谐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申报条件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城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城区)荣誉称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城区)不得申报:(1)申报前12个月内市委(区委)、市政府(区政府)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申报前12个月内曾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测评体系的结构与内容1、结构:测评体系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

基本指标反映文明城市(城区)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7个测评项目、30项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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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送审稿)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沈阳等11个城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财金〔2015〕1667号)工作部署,为完成合肥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重点、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使用为关键,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成覆盖主要信用主体、体现合肥特色、具有示范意义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优化经济社会运行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体制机制方面的组织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信用产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注重顶层设计,形成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

加大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强化社会信用系统建设集成,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权利与责任、激励与约束的和谐统一。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围绕关键环节,选准突破点,加大攻坚力度。

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推广使用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果,充实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五)强化衔接、控制风险。

注重与国家和省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有效衔接,审慎发布信用主体信息,严格监管信用服务机构,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防范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滥用风险。

三、建设目标2015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专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初步建立信用体系基本规章制度和信用信息标准。

启动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针对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发放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

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进与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

抓好关键领域信用建设,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建立并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活动等。

引进和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启动重点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在高新区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服务试点、在巢湖市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在长丰县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16年,全面加强各领域的工作,完善和强化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实现一证一码。

完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二期建设,实现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会法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共享交换,实现与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

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完善信用配套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全面拓展行业信用建设,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指导,完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

初步完成重点区域信用建设试点示范。

完成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建设任务(一)加强信用法规标准建设。

1、制定《合肥市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合肥市信用信息使用办法》等市级综合性信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2、制定《合肥市社会法人、自然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界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尺度,制定部门与行业的激励惩戒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3、制定《合肥市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围绕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制定出台合肥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市法制办配合)4、开展《合肥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5、制定《合肥市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方便信用信息使用。

(市发改委负责,市国资委配合)6、制定《合肥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及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市发改委负责,市法制办配合)(二)推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公开。

1、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人信用信息记录。

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以市场准入、财务税收、金融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劳动就业、合同履约、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信用信息为重点,全面记录、归集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建立健全公民信用记录,以行政执法信用记录为重点,率先建立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以及对信用度有特殊要求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3、建设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2015年启动平台软件开发,年底前完成主要功能开发,达到试运行条件。

2016年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

(市发改委、市国资委负责,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4、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换。

2015年完成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2016年实现全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

(市发改委负责,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5、完善信用网站。

升级改造“信用合肥”网站,完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公示、信用宣传等功能或栏目,开通移动客户端,并与“信用中国”和“信用安徽”网站实现对接。

(市发改委负责,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6、实施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执行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自2015年10月1日起,针对新注册企业和变更企业发放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

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7、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2015年12月1日起,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中国合肥”及“信用合肥”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8、发布信用“红黑榜”。

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等领域为重点,定期通过“信用合肥”网站发布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发改委配合)(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1、探索运用大数据加强监管。

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为政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推进法人信用承诺活动。

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需要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率先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推动企业依法自治,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

(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在监管审批上,对信用优良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上,对信用优良企业实行倾斜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在政府采购上,评标时对信用良好企业予以加分;在品牌塑造上,宣传信用优良企业,竖立诚信企业品牌形象,加强诚实守信的社会导向。

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4、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制度,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程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1、组织媒体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力度,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

全面介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

利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6.16合肥信用日”、国家发改委“地方信用周”,集中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加强诚信教育。

加强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培养职业操守。

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教育,制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在企业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构建诚信教育体系,印发诚信教育读本,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引入开设诚信教育讲座。

(市文明办负责,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配合)(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1、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出台扶持政策,培育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采用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支持信用服务产品广泛应用和开发创新,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多种业态,壮大信用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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