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招摇撞骗治安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招摇撞骗治安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招摇撞骗案件当中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一样,处罚标准不一样了,如果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那说明招摇撞骗案件没有构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那么的严重,构成犯罪的话面临的就是刑事处罚了。
一、招摇撞骗治安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是什么?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
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2、处罚的方法不同。
违法,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制裁,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
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导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是牵连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只是犯罪嫌疑人冒充军人进行诈骗,虽然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但是其就只触犯了一种罪名,不属于是牵连犯,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也只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不合法的利益。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牵连犯嘛?不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例如,以伪造公文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诈骗财物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的手段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怎样构成牵连犯?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及⽴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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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及⽴案标准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2、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1、两者都使⽤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
但是,主观⽬的、犯罪⼿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2、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法利益为⽬的,冒充国家⼯作⼈员,进⾏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当犯罪分⼦冒充国家⼯作⼈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1)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2)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般依从⼀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3)如果先后分别独⽴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就构成诈骗罪,可以⽴案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招摇撞骗能否治安处罚?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招摇撞骗能否治安处罚?招摇撞骗可以治安处罚,对于招摇撞骗行为不严重,派出所不予刑事立案的,可以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当事人处罚,对其治安拘留或者罚款。
对那些初次招摇撞骗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有这样行为的,可以处以五日到十日的拘留。
一、招摇撞骗能否治安处罚?招摇撞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初次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2)初次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3)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不大的;(4)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
二、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存在哪些区别?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三、哪些情况可以追究招摇撞骗分子刑事责任?1、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2、初次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3、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较大的;4、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5、组织未成年人招摇撞骗的;6、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被判处过刑罚的;7、一年内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8、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招摇撞骗的;9、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1.冒弃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2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招摇撞骗罪如何立案与量刑?一、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条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招摇撞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

No one lives easier than anyone els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导读: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每个国家的工作人员因为特殊的公务员身份,手里都会拥有一定权利,在办事的时候就会比普通人方便的多。
因此有的人就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来招摇撞骗,此时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那么我国关于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招摇撞骗罪法条有哪些[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何不同?两罪看起来都属于诈骗,但是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招摇撞骗罪对行为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以及骗取的内容等方面上与诈骗罪都有不同程度上地差别。
1、在行为对象和骗取内容上,招摇撞骗骗取的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仅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比如说,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可以利用某种特定身份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某种荣誉,而诈骗罪不能。
2、在行为方式上,招摇撞骗罪必须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利益;而诈骗罪并不限定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
3、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如达到20万元以上,从刑罚与罪行相统一的角度来说,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处以诈骗罪。
4、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第279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属于招摇撞骗罪的从重情节。
这是因为冒充人民警察这样的特殊身份,给人民警察职业荣誉造成伤害,性质较为恶劣。
关于招摇撞骗罪法条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构成什么罪?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构成什么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是属于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假冒国家公务工作人员。
对普通民众进行诈骗。
会严重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以及普通民众的财产安全。
对社会治安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一、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构成什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
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
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司法认定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想象竞合犯说、法条竞合说、无竞合说和牵连犯说等观点。
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骗取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恰好落入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即外延上的重合区域,可以认为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对于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功能相当于注意规定而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在适用时不能仅仅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全盘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关键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通说认为当法条之间存在全部重合或部分重合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当成立中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时则不存在。
但也有学者否认部分重合法条竞合的存在,认为法条竞合只存在一法律条文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的一部分的情况。
若存在部分重合也只成立想象竞合犯。
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的重合部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而学者对其认识不同,观点也就各异。
(一)想象竞合犯说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
该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因为法条竞合只限于一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场合,所以不属于法条竞合而应为想象竞合犯。
“因刑法第279条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国家机关信誉),而第266条的保护法益是财产,当一行为因为侵害了两法条的不同法益而触犯两个罪名时,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而且违反第266条的规定。
此外有学者认为,如果依想象竞合犯处理,需要在判决书中分别列出罪名并分析,可让一般人能够知晓多个罪名的孰轻孰重,也可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或不正当行使司法权。
(二)法条竞合说此说为我国通说。
此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这是法条本身逻辑所包容的,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属于法条竞合的交叉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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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招摇撞骗就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会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对于行为人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还会剥夺政治权利,尤其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会从重处罚。
一、招摇撞骗罪属于哪一类犯罪
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二、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
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等。
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所述,对于招摇撞骗就是属于一个单独的罪名,是妨害到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
对于招摇撞骗的行为人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多次招摇撞骗的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一般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