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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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经济犯罪主体的查证方法

刍议经济犯罪主体的查证方法

犯 罪 主 体 , 指 实施 犯 罪并 且 承 担刑 事 责 任 是 的人 。犯 罪 主体 是犯 罪 构 成 的一个 重 要要 件 , 任 何犯 罪 都必 须有 主体 ,没有 主 体 就不 存在 犯 罪 ,
更不 会发生 刑事 责任 。 [因此 , 确定犯 罪 主体是 追
自然人犯 罪 中 , 内幕交 易 、 漏 内幕 信 息罪 的主体 泄
对 上述 概 念 中 的人 应 从 广义 上 理解 , 这里 既 包括 自然人 , 也包 括单 位 , 既包 括 一 般 主体 , 包 也
括特 殊主体 。需 要特别 注 意的是 经济犯 罪 的特殊
收稿 日期 :2 0 — 8 0 09 0— 1
用 资金 罪 的主体 为社 会保 障基 金管理 机构 、住 房
20 0 9年 第 S期 ( 第 ]8 ) 总 0期
吉林 公 安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u n l f in P bi e ui a e o r a l u l S c rt Ac d my oJi c y
No 5, 0 9 . 20
Oco e , . 8 tb rNo 1 0
作人 员构 成 ; 非法 经 营同类 营业 罪 , 只能 由国家 工
作 人员 构成 : 金融 工作 人员 购买 假币 、 以假 币换 取 货 币罪 ,犯 罪 主体 是 银行 或者 其他金 融机 构 的工 作人 员 。 单 位作 为犯 罪 主体 ,主要存 在 于经济犯 罪 之
秩序 , 照刑法 应 当受 到刑罚 处 罚的行 为 。2 概 依 - 本 念 中 的行 为人 . 即是经 济 犯 罪 中的犯 罪 主 体 。 由
究刑 事 责任 的前提 。在 我 国 , 经济 犯 罪 是指 行 为 人 在市 场经 济 运行 过程 中 , 了谋 取 不 法 的经 济 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7年11月5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改、补充了刑法罪名,自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刑法罪名也出现了。

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欢迎大家浏览!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一、客体要件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

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即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可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本章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罪名最多的一章。

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就破坏了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简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包括妨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社会事务机关的管理活动,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国(边)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管理、环境资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娱乐物品管理等。

其妨害管理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本章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

3.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多数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少数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还有个别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如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表现为过失。

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卖文物罪、赌博罪等;有的还要求具有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流氓动机,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本章要求掌握: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3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26种犯罪。

浅谈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浅谈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特 殊 主体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在 受 贿 罪 的共 同犯 罪 中 ,国 家 工 作
以受 贿 罪 的共 犯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三 点 理 由更 能 说 明 问题 ,一 是 刑 法 具 有 保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价值 取 向 。 刑 《
保 护 社 会 秩 序 。无 特 殊 身 份 的社 会 人 员
可 以 构 成 挪 用公 款 罪 的共 犯 。 污 罪 、 贪 挪 用公 款 罪 和 受 贿 罪 同属 贪 污 贿 赂 罪 的 内 容 。 因此 , 共 同 的 价 值 取 向 下 , 特 殊 在 无 身份 的人 也 可 以 构 成 受 贿 罪 的共 犯 。二 是 刑 法 第 三 百 八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的 内容 属
罪 时 也 可 以 由 无 特 殊 身 份 人 的普 通 主体 构 成 。这 表 明 了刑 法 在 对 特 殊 主 体 以外 的其 他 社 会 成 员 个 人 自 由和 保 护 社 会 秩 序 二 者 之 间 。 择 了后 者 。 例 如 1 9 年4 选 98 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理 挪 用 公 款 案 关
“ 与前 两 款所 列 人 员 勾 结 ,伙 同贪 污 的 ,
是 特 殊 主 体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国家 工 即 非
作 人 员 不 能 构 成 本 罪 主 体 。 二 是 主 观 方 面是 故 意 行 为 , 失 行 为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 过 三 是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廉 洁 性 。 四是 客 观 方 面 表现 为 行 为 人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受 贿 罪 的 特定 主 体 和 客 观 方 面 的 特 征 决 定 了受 贿 犯 罪 人 是 身 份犯 。 谓 身 份 犯 , 所 是指 法律 规定 的 以行 为人 在行 为 时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身 份 为 定罪 要 件 或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的 犯 罪 。受 贿 罪 的身 份 特 征 显 然 是 定 罪 要 件 。 它 不 同 于其 他 一 般 主体 构 成 的 犯 罪 。 它 以 国家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吴 浪(6),女,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吴 浪(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单位行贿罪主体已成定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

实践中,一人公司、私营企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个人挂靠型、风险经营型企业、承包企业等几种特殊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

除了正面了解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还应了解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以期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罪与相关行贿受贿犯罪的关系。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主体;法律思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051-03 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已由过去隐蔽、单一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犯罪的罪名及刑罚,为认定和处罚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因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十分特殊,情况较为复杂,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了对单位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

因此,本文试就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粗作探讨,以求共识。

一、单位行贿罪主体的法律认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之我见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之我见
和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 人 以 的
员( 法 9 刑 3条 第 二 款 ) 部 两
分. 一般 认 为 . 家 机 关 工 作 国
人 员 是“ 宗 ” 国家 工 作 人 正 的
员,除 了立法机 关 、行政机
关 、 事 机 关 、 判 机 关 及 检 军 审 察 机 关 等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外 , 以 下 人 员也 视 为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1 受 国 家机 关 () 的聘 用 、 托 等 , 国 家 机 关 中 实 际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委 在 的某 些 非 在 编 人 员 ;2 在 乡级 ( 乡级 ) 上 、 国 家行 () 含 以 与 政 机 关 对 应 设 置 的 中 国共 产 党 各 级 机 关 、 民政 协 各 级 人 机 关 中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3 在 某 些 国有 企 业 、 业 单 位 () 事 f 国 家 电 力 总 公 司 、 监 会 、 监 会 、 识 产 权 局 、 震 如 证 保 知 地 局 等) 依 法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人 员 。 因 为这 些 人 员 中, 与 上 述 五 大机 关 中正 式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编 人 员 ) 在 具 有 同样 的本 质 特 征 。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论 ” 人 员是 “ 以 的 准 国家 工 作人 员 ” 而 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 国有 公 司 、 。 在 企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中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国 家机 事 人 由 关 、 有 公 司 、 业 、 业 单 位 、 民 团体 委 派 到 国有 公 国 企 事 人 司 、 业 、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及 企 事 社 以 其 他 依 法 从 事 公 务 的人 员” 比 如 党政 机 关 、 。 民主 党 派 以 及具 有公共管理职 能的事业单位 , 证监会 、 震局 、 如 地 专 利局 、 气象 局 等 , 些 人 员属 于 国 家 机 关 工 作人 员。刑 法 这 第9 3条规 定 的 其 他 依 照 法 律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一 般 应 包 括 : 1 行 职 责 的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代 表 ; ) 法 履 行 (履 1 (依 2 职 责 的 各 级 人 民政 协 委 员 ; ) 法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的人 民 f依 3 陪 审 员 ; ) 助 人 民政 府 从 事 行 政 管理 工 作 的村 民 委 员 f协 4 会 人 员 ; ) 助 人 民政 府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居 民 委 员 f协 5 指 出的是 由国有资本 控股 的股份 有 限公 司 的主要 负责 人 应 视 为其 他 由法 律 授 权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由国 有 资 而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

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即犯罪的对象、行为、主体和结果。

只有四个要素全部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如何把握认定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要素的概念、特征、证明、定性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 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中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多种社会利益。

犯罪的对象往往是人类文明、法律与政治所推崇的价值体现,不同种类的犯罪有着各自不同的对象。

需要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身权利;盗窃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危险驾驶罪的对象是交通秩序等。

犯罪的对象通常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社会性和法益性。

社会性表明犯罪的对象不仅是个别人的私人利益,而是包括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法益性表明犯罪的对象要经过法律规定才能司法保护,并不是任何利益都能纳入犯罪的对象。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可以从犯罪的规定、立案的职责、公共情感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不应简单以人的意愿或看法来认定犯罪对象。

二. 犯罪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是引起对犯罪的刑事追究的前置条件。

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行为和主观行为。

客观行为通常指直接犯罪行为,是最容易获得证据的部分。

主观行为则更加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需要通过推定、逆推等方式进行证明。

主观方面包括的行为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故意-过失犯罪等。

在认定犯罪的行为上,主要应根据行为的违法事实,包括作为客观要素的具体的事实举证及法官的意见调取、采证、证据鉴定等方式及时进行。

三.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特定主体,主要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会担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通常具有两个特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通常指犯罪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行为的能力。

有些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失常者等。

刑法分则犯罪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犯罪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犯罪条文的构成: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事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

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质特征: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典型的行贿罪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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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一览表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罪名:背叛国家罪 犯罪主体 :中国人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罪名:偷税罪,犯罪主体 :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罪名:保险诈骗罪, 犯罪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罪名:签订、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 ,犯罪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罪名:遗弃罪,犯罪主体 :负有扶养义务
的人罪名:虐待罪,犯罪主体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罪名: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 :司
法工作人员罪名:报复陷害罪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罪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
员罪名: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罪名:挪用特定款
物罪,犯罪主体:掌管、经手国家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罪名: 伪证罪,犯罪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
译人 罪名: 脱逃罪 ,犯罪主体: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名:
医疗事故罪 ,犯罪主体: 医务人员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罪名:贪污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罪名:受贿罪,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罪名: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罪名: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罪名 :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罪名 :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罪名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犯罪主体:司
法机关工作人员 罪名 :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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