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下面小编就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解答。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我国的社会上和法律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我国对这类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区别对待。
相关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判罚也较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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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与自然人犯罪的认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位 犯罪 与 自然 人犯 罪 。 如果 表 面上存 在一 个 单位 , 基 于某 些法 定 的原 因能 否 否定 该 单 位 的存 在 , 代 之 以追 究 自然人 的刑事 责任 。 目前 这方 面 的依据
主要 是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9 9年 6月 1 I 过 的 8 F通
单位。 李某 低价销 售 获得 20余 万元 人 民 币 , 0 除归 还 两 家单位 10万余元 的货 款外 , 所剩 5 元 5 将 0万
中图分类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8 1 (0 60 - 0 3 0 1 0 - 4 02 0 )5 0 3 - 5
T en g t no esbet b u eu i ci n h e ai f h u jc o t h nt r o t a t mea d
中的 4 3万元 以某 公 司的 名义购 车一 辆 , 为其 自 实
《 于审 理 单位 犯 罪 案件 具 体应 用法 律 有关 问题 关 的解 释 》简称 《 释》。该 《 释》 定 了三种单 位 ( 解 ) 解 确
犯罪 主体 否定 的情 形 :个人 为进 行 违法 活动 而设 立 的公 司 、 企业 、 业 单位 犯 罪 的 ; 司 、 业 、 事 公 企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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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违法犯罪是要被严厉打击的,我们不仅需要知道常识性的法律知识,还要知道犯罪会受到的惩罚,这样能够有利去预防违法犯罪。
下⾯店铺⼩编将会为⼤家解答犯罪的主体类别以及⼀些关于违法犯罪的类型,希望⼤家继续往下看!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
犯罪主体分为哪⼏种类别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
⾃然⼈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的⾃然⼈。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应以刑法分则有明⽂规定者为限。
⾃然⼈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的⾏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然⼈。
⾃然⼈主体可以再分为⼀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对于具体的犯罪⽽⾔,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
除了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份的⼈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上⾯已经讲到了,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有⾃然⼈主体以及单位主体,⾃然⼈主体就是达到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主要指公司啊等集体,上⾯还就其他的问题⽐如犯罪类型做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来咨询店铺的律师!。
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犯罪肯定是不会牵连到普通的职工的,因为单位犯罪的这些犯罪行为都是由几个主要的负责人共同协商去实施的。
虽然说是为了能够实现单位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满足了单位利益需求的同时,却是建立在损害国家跟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之下的。
其实有特别多的人都难以区分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犯罪肯定是不会牵连到普通的职工的,因为单位犯罪的这些犯罪行为都是由几个主要的负责人共同协商去实施的。
虽然说是为了能够实现单位共同的利益,但是在满足了单位利益需求的同时,却是建立在损害国家跟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之下的。
其实有特别多的人都难以区分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
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
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
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2)

论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2)(三)相关责任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应当满足的条件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分两类: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一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前者作为单位决策机构的人员,其决定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后者根据单位决定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
可见,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是代表单位意志的人员,或者是体现单位意志的人员,否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如果单位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代表和体现单位的意志,即使是以单位的名义,并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相关责任人员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判断相关责任人员是否代表和体现了单位意志时,应注意“为了单位的利益”这一主观条件。
只有为了单位利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决定才能代表和体现单位意志,否则,如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即便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犯罪决定,也不代表单位意志。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只有为了单位利益,其所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单位意志。
“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是否属于“为了单位的利益”?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或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或私分罚没财物罪,这两种犯罪都属于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是为了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利益应属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范畴之内。
因为单位是人的集合体,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也是单位利益的体现,所以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仅包括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全体成员享有。
但如果是单位的少数几个领导私分,而不是分发给职工,当然就不是全体成员的利益,也就不是单位利益,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而不构成单位犯罪。
[13]笔者认为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是否等同于单位利益应具体分析,当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与单位利益相一致时,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等同于单位利益;反之,当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与单位利益不一致甚至完全不同时,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不属于单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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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内容摘要: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
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
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
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2)“一体化说”;(3)“双重性说”。
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且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
因此,对单位犯罪之探讨尤为重要。
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上的分歧。
单位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才滋生、出现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蔓延态势。
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
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
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
何秉松教授由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出发,提出“在法人犯罪中,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是系统构成要素与系统整体的关系。
(2)“一体化说”,该说认为“法人与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在法人犯罪中是一个犯罪主体。
法人犯罪主体是由法人团体和作为法人团体构成要素的有关人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复合体。
组成法人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法人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现的关系。
:即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将犯罪法人化;而法人组织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来实施犯罪。
法人和有关自然人在法人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该说虽然在最后归结为“一个犯罪主体和一个刑事责任主体,”但这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观点其本质仍是主张“二元论”的。
(3)“双重性说”,该说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由法人自身和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
法人犯罪主体的这种双重性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
法人离开其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的意志则不存在;反之,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离开法人这个组成体,他们的意志则成纯自然人个人的意志,不在具有法人意志的含义。
”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但这种双重主体之间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
之所以要这样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乃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如果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那么追究单位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逻辑基础。
罪责自负、罪责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近代刑法学建立的基本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刑法理论都无从展开。
在单位犯罪中也是这样。
如果不认为自然人是单位犯罪中的主体,而又把他们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和刑罚的主体,这显然是与刑法的基本理论相违背的。
第二,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一般是采取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主管人员。
这样就形成了自然人必然要承担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的局面。
既然自然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自然人肯定也是犯罪主体。
第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判决也是这样。
在对单位确定罪名和判处刑罚后,对其中的自然人主体,也要确定同样的罪名并处以刑罚。
既然自然已被确立了罪名,怎么能说他们不是犯罪的主体呢?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概念和条件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经济、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即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未作处明确规定,知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五种形式,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单位形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是并不意味着属于这五种形式的任何单位都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主体的范围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能够独立对外履行一定职能并能相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组织。
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依法设立。
所谓依法设立,包括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批准设立、注册设立三种形式,不论何种形式设立,都要依据一定的设立程序和步骤,从而取得合法的印鉴和对外开展营业的手续(主要是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具有一定的办公场所。
如果自然人通过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于该单位不具有合法性,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轮处。
”该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坚持合法性原则。
实践中,对于“以实施犯罪活动”的把握,要从“经营数量”、“经营次数”、“获利多少”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因此,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规模。
单位要形成犯罪意志并实施犯罪行为,离不开一定的决策机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定数量的人员。
如果一个单位只有三两个人员,就很难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因此,单位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规模。
第三,能够对外独立履行一定的职能。
对外履行职能的主要标志是单位的印鉴。
任何单位都不会无缘无故的设立,它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职能。
这种职能有对内对外的区别。
有的单位只能对内履行职能,对外不能发生关系,这种单位一般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如机关内部的办公室、公司内的总经理办公室等。
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应是能够对外独立履行一定职能的单位。
如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它虽然只是个派出机构,它的重大决定只能以公安局的名义作出,但它却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履行日常治安管理职能,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其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故派出所可以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是公安局内部的科室,比如办公室,它只是公安局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一般不能对外履行职能,故不宜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当然有的单位内部的部门既有对内职能,又有对外职能,或者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这样的职能部门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四,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里讲的相对独立,是指它不同于民法上所讲的法人,它的独立人格要受民法上的某种限制,但在刑法意义上,它们却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它的各级分行和支行都不是法人,它们依据总行的授权而具备了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相对独立资格,即具备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所以她们完全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里讲的相对独立的人格,有以下几种具体含义:(1)有自己相对独立支配的财产;(2)有相对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3)有相对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
第五,法定性。
单位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性。
某种单位是否要作为单位犯罪处理,除了前面讲的几个条件外,还要看是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单位都可以作为主体。
在犯罪主体中,自然人是基础,是原则,单位是一种例外。
法定性这一特征的重要程度就在于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但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这个行为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的,就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如: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为该地区用电抽水抗旱,电力比较紧张,使这个木材加工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了扭转这一状况,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致同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有一家食品公司电力比较充足,他们采取挖地道的方式到对方变压器上搭结电线,并且长达两三个月的时间,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了20多万元。
这例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这一盗窃犯罪主体是谁呢?是单位犯罪吗?类似如盗窃、诈骗、抢夺、杀人这些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吗?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这些犯罪,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虽然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集体决策,但最终处罚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直接处罚相关负责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对这五种单位的内涵的理解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均无争议。
但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二是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下面笔者谈谈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有三种,A、认为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理由是:“将代表行使特定职权的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于情理、于逻辑上都难以自圆其说,且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不利于国家机关开展职能活动。
其实所谓的机关犯罪在实质上都是机关中的领导人为谋取政治上、经济上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犯罪。
而且更为正式的一点是,对机关犯罪处以罚金时在刑罚执行可能性上存在大大的疑问。
”或认为“对机关的惩罚会变成国家的自我惩罚,于理不通。
对国家机关判处刑罚要么无法执行,要么强制执行而使该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无法开展,最终损害的仍是国家自身。
因此对于国家机关中工作人员的犯罪一律以自然人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B、认为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即机关法人。
C、认为所有的国家机关,包括其派出机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因为法律的宗旨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当国家机关违反法律,危害国家整体利益时也必须予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