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06/2011
案例 研究 文/王 路 真 (一 审 主 审 法 官 )
049
村民小组 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Nhomakorabea■案号 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 397 号
【案情】
被告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 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 九社),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东风 村大塘汇源大街 3 号。
被告人:林志坚,原任九社社 长。
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 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 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 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 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 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 门进行解释。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 街东风第九经济合作社为南洲街 东风村下属单位,其在法律上的地 位为村民小组。 关于村民小组能否 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没有立 法解释,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这 种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 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应由最高 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而不是不属于 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 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 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 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2 条规定:“刑法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 ‘其 他 单 位 ’,既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 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 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 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 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 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 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 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 侵占罪定罪处罚。 ”但这只是将村 民小组作为被害人的被害单位,而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村民小组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法 ) 二百 二 十 八 条 、 三百 四 十 第 第 二条 、 四百 一 十条 的解 释》 最 高 第 , 人民法 院《 于审理 破 坏土 地 资源 关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院 的解 释如 果有 原 则性 的分歧 。 报 请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成 为单 位犯 罪主 体 的 问题 。 有立 没 法 解释 , 院在 审判 过 程 中遇 到这 法
常 设性 的 组织 … …。 ” 案 的九社 本 为角 洲 街东风 村下 属单 位 , 在法 其 律 上 的地位 为村 民 小组 , 且其 具有
合法 的证照 ,有 自身 的组织 机 构 ,
解 释或 决定 。三 、 不属 于审 判和 检 察 工作 中 的其他 法律 、 法令 如何 具 体 应 用的 问题 , 由国务 院及 主管 部
事 责任 。 最 高 人民法 院 、 ” 最高 人 民 检 察院 《 关于 办理 商 业贿 赂刑 事案
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见 》 2 第
审 宣判 后 , 告单 位 广州 市 被
意 ,不是 九社 单位 犯 罪 的意见 , 经 查, 本案 中九社 转让 土地 使 用权 经
过 全体社 委 的 同意 。虽然 《 广东 省
海 珠 区 南 洲 街 东 风 第 九 经 济 合 作
社 、被 告 人林 志坚 未提 出 上诉 , 广 州市 海珠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 抗诉 , 判 决 已发 生法律 效 力 。
农 村集体 资产 管理 条 例》 十九 条 第 规 定 : 集 体 资产 经 营 方 式 的确 定 “ 和 变更 , 须经 合作 经 济组 织成 员 必 『 大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会 议 审 议 通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小组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2013-02-07 09:05:56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赵红龙雨案情: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之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5000“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
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行为是自然人犯罪,因为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出于为村民小组谋取利益目的,非法所得除用于本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其本人未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是单位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首先,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
一是1999年7月最高法《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
此“批复”将“村民小组长”定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亦即将“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
二是2008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其次,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

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定罪处理吉林省镇赉县纪委:贾作辉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在我国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法条中,明确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非公司、企业人员,是否属于其他单位人员范畴也未作规定。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且大量存在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各地执法不一。
下面就谈谈我个人对这类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的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类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第一类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定罪处理的情况: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定罪处理。
明确了这一点后,我们只需要知道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根据2000年4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被拟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该法条中所说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列出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共七项:一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是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是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是代征、代缴税款;六是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

最新单位犯罪刑法规范大全【现行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规范】目录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1.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4.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6.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7.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8.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7)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12.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正文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8年11月18日]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点二被害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对行为人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点二被害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对行为人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01 闹心的张总西安的张总,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开厂时将工厂性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竟然还会给现在的维权带来大麻烦,简直是郁闷到底了……时间回到在二十一世纪初,眼光敏锐、勤劳肯干的张某武,选址西安市长安区成立了西安市长安区洪氏调味品厂(以下简称“洪氏厂”,后又更名为西安市沣渭新区洪氏调味品厂,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武),从事各类调味厂的批发销售。
2006年2月,因业务扩张,张某武招聘王某某担任洪氏厂的业务员,负责西安市场调味品的销售及收款业务。
开始的两三年,张某武感觉王某某工作得还算正常,但至2009年时,张某武却察觉到了一丝又一丝的异常。
据张某武称:“2009年底时,我发现厂里的应收款与销售情况不符合,差距非常大,通过厂内对账发现有很多款没有收回,大约20万。
2011年下半年,我自己开始管账,并通知王某某到厂对账,但是王某某总说自己忙,不来对账。
2012年5月,我告诉王某某如果不来对账,我就不发货,王某某才来对账。
我经与王某某对账,发现09年至11年底,王某某应收货款中的30万元左右没有交到厂里,但王某某不承认。
2012年10月底,我又对出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15日,王某某应收货款中有21万多元没有交到厂里,但是王某某也不承认。
”2012年12月3日,洪氏厂以王某某职务侵占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报案,但未成功。
2012年12月4日,洪氏厂书面通知王某某解除与本厂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3年,王某某以洪氏厂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纠纷案引发。
当然,劳动争议案的裁决结果可想而知,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洪氏厂作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裁决洪氏厂败诉。
2014年6月8日,洪氏厂再以王某某职务侵占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报案,并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立案监督申请。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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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
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何释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案情】
2010年10月,安义县两个村民小组组长组织两名村民任意滥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木。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林木采伐范围及数量,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检察机关因此将他们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存在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且公安部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已明确否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因而村委会及村民小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虽然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特征,但由于目前刑法规定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犯罪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并非只有该条所列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到村委会、村民小组而片面认为村委
会、村民小组就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犯罪的内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晰明确地看出,单位犯罪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这一规定,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本身的含义,与上述《解释》第一条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其内在涵义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批复》有关否定村民委员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解释,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纪要》精神。
二、村委会、村民小组符合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要件和法律特征。
首先,村民委员会及其分设的村民小组是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依法负有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的职能,因此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经费对外承担责任,所以具有刑法理论上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全部要件。
其次,当村委会、村民小组为本村组谋取利益,经村委会组成
人员或者召开村民大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村组负责人员决定,组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即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犯罪的特征时,就应当依法追究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把村委会、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依据。
198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该解释虽然是针对1979年《刑法》有关滥伐林木罪所作的规定,但与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规定无抵触,可以参照执行。
同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可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认可了村民小组具有与“公司、企业”同等的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法律地位。
另外,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
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更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性质。
司法实践中,网上公开的许多具体案件也是依照上述规定及精神进行处理的。
四、明确将村委会、村民小组纳入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刑法理论及实践需要。
第一,就刑法规定而言,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不少具体犯罪,单位都可以构成,并且这里的单位在很多情况下就是村委会、村民小组。
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许多自然资源既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归村民集体所有;而且即使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一般也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获得经营权。
第二,就本案所涉及的滥伐林木犯罪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而这里所指的“本单位所有”,一般情况下就是指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
第三,本案中,村民小组为了铺设村内水泥公路和建一村民集体娱乐活动场所,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村小组所有的林木并出售,所得款均用于村集体公用设施建设。
如果不能把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既违背了刑法规定,又放纵了犯罪;如果依照公安部《批复》规定,根据刑法有关单位犯罪“双追究”的规定,仅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村小组长及相关“积极带头实施滥伐”而“负有直接责任”的村民的刑事责任,也同样明显违反了罪责自负及罪行相适应原则。
由于客观上存在以上《刑法》规定不明确、相关司法解释有冲突、法律理解有矛盾的情况,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不统一局面,并导致了当前各地在对
于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居委会等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各说各的话、甚至各判各的案的司法混乱情形,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实施。
因此,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予以明确。
作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泰武安义县人民法院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