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的刑法责任。
单位犯罪不仅涉及组织的利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社会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从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角度出发,论述其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对象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等。
这类单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其组织成员对外行为是该单位的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该单位的组织成员实施刑法行为,该单位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确定单位犯罪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犯罪实施的对象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特征。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犯罪的形式和犯罪意图。
单位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2)通过代理人实施犯罪行为;3)通过分支机构实施犯罪行为;4)通过下属的单位实施犯罪行为。
而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则是指单位成员的行为,包括犯罪组织指令、批示、决策等,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包容等。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种类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罚款:对于轻罪情况,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
(2) 刑事拘留: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对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 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当单位犯罪的性质、情节非常严重,导致社会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行政许可证暂停、撤销等行政措施。
(4) 财产没收:对于单位犯罪所得的财产,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没收相关的财产。
(5) 制裁个人:对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人员等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组织集团性单位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集团性,即犯罪的主体和实施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组织化和行动的协调性,这也决定了单位犯罪不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是群体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Don't waste the best time in unnecessary waiting and indeci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若是有人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为了从事犯罪活动的话,那么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怎样的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这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的条件(1)以单位名义,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之趋动。
单位组织成员或一般自然人盗用、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由单位意志决定的,这是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对这一点,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都作了肯定,但对此,通常的理解为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将这种理解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并未概括出单位犯罪类型的全部情况,其弊端是:首先,难以划清单位自身与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犯罪界限。
因为按这种观点,所谓单位犯罪和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个人犯罪就没有区别。
按此观点,单位代表或单位成员的意志直接转嫁给单位自身,成为单位的犯罪意志。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国家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之主体

国家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之主体作者:王虹来源:《卷宗》2017年第18期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等,也包括国家机关。
然而,对于这其中是否应当包括国家机关这一问题一直以来都难有定论。
本文对此持否定意见,并简单阐述若干理由。
关键字:国家机关;单位犯罪;主体1 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国外大部分国家都称之为法人犯罪。
单位犯罪概念是由犯罪概念衍生而来。
犯罪概念原本专指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现象出现以后,为了加以区分,就从其中细化出单位犯罪概念,并逐渐成为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独立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可知: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通过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于单位体制监管等方面的不足而致使单位组成人员在执行本单位事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由本单位负责人员决定,虽是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但却是通过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明显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2 国家机关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0条虽已把“机关”列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但对于“机关”一词所指的确切内容,相关条文却未给出明确定义。
目前,学者们关于此处“机关”概念的看法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
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狭义说认为一般来说,机关是应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这三者依其性质无法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所以,这里的“机关”应当将此三者排除在外,而仅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狭义说对此处“机关的”认定,大大限制了其应有的含义,缺乏合理的依据。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
3、事业单位。
4、机关,机关是单位犯罪的第四类主体。
5、团体,团体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多种称谓。
一、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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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按此解释,单位不仅指机关、团体等本身,还指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
由于《刑法》总则第30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几乎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
因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在司法界认识不尽一致。
笔者拟就此谈谈浅见。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即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笔者赞同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1、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对概念,两概念是并列关系。
如果单位犯罪有两个主体即单位本身和自然人,那么,单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
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不存在着双重主体问题。
2、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是一个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其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单位的意志和行为,通过它的组成部分即特定的自然人加以反映和实施。
虽然,单位的意志又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的决策而形成为单位整体的思想和意志,但这些决策一旦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意志,已不再是特定的自然人个人意志的任意选择,其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单独存在,单位也应当对代表其意志的行为负责。
对此,日本学者板仓宏指出:“作为法人企业组织体活动一环的自然人的行为,是法人本身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为法人等的企业是作为组织体进行活动的,因此,不是把代表人、中间管理人、现场工作人员等企业组织活动的承担者的行为视为分散的,而是应该把它作为统一体的法人的行为来看待,这就是企业组织体责任论。
根据这种企业组织体责任论,自然人的行为与法人组织的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一体的行为。
既然如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可能同时又是自然人。
3、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和行为的实施中,确实不同于自然人那样合于简单一身,而是集于复合一体。
但不能因为它的复合性,而否定它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正是单位犯罪的复合性,其受罚主体也自然有别于自然人的简单一身。
因为,刑罚有自由刑与财产刑之分,作为法律和理论虚拟的一种人──单位,不可能直接承受自由刑,而只能通过体现单位意志和行为的特定的自然人来接受自由刑的惩罚。
但这种特定的自然人所承受的刑罚,并不是因为其是犯罪主体所致,而是单位犯罪的复合性的必然结果。
不能因为拟制的人具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一性。
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人为地将拟制的一个人分解成二个人。
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单位本身。
既然处罚的主体是单位,又为什么要追究特定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呢? 因为,特定的自然人有权作出的决定、决策上升为单位意志后,体现该意志的特定的自然人的行为,便是单位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的意志和行为,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或实施,那么,对这些特定的自然人的处罚,恰恰是对单位犯罪行为处罚的组成部分。
此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的刑法原则并不矛盾。
4、如果单位犯罪是双重主体,即单位本身和特定的自然人,那么,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有单罚制规定,又作何解释?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对特定的自然人给予处罚,仍然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既然单位犯罪是双重主体,却择一而处罚,岂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吗?因此,只有在单位犯罪是单一主体的条件下,才能解释刑法对单位犯罪也采用单罚制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该类企业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企业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行为,企业的资产不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对外所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经营者个人的责任。
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3、事业单位《刑法》将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事业单位的活动一般不具有营利性,并注重社会公益事业或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部分事业单位往往也有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由此产生的权力可能被用来实施犯罪。
另一部分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被推向市场,它们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这就必然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
事业单位一旦带有营利性,实施犯罪的可能便就产生。
所以,我国刑法将事业单位列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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