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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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编号:

甲方(借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邮政编码:住所电话:工作单位:单位电话:手机:

乙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用。

第二章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第2条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不得挪作他

月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担保

第4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5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其他

第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

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

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提前到期

第17条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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