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洪府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制订了《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经清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审批部门17个;按流程原审批需提供申报材料421项;经精简后保留申报材料294项,精简申报材料127项,精简率达30.16%。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精简审批申报材料和优化现有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申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为我市构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涉密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保养工程、港口工程、公路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原则1、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清单管理原则。

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申报材料,列入清单管理,保留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申报表格、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告、公示,凡被精简或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让报建单位提供。

保留项目

保留项目

解释说明:1.“分级审批”指:市本级项目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县(区)的项目和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由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2.下放(部分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功山管委会,如有对应的承接审批的机构(行政审批主体),参照县(区)人民政府承接并施行审批;如没有对应的承接审批的机构(行政审批主体),市人民政府下放(部分下放)和委托的审批事项仍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对纵深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作出了具体部署。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步伐,现将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积极简化项目审批流程1.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赣营商[2022]1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发[2014]2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1【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4]20号 2014年8月1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方案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为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特制定我市宣传贯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办法》宣传贯彻行动,推动我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面掌握《办法》的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准备阶段
2018年11月上旬,准备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永久展板等)
2.宣贯教育阶段
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主要通过网络媒体、展板、宣传册等广泛宣传;同时,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贯彻。

三、职责分工
1.市级核准机关
负责《办法》在本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的牵头组织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备案机关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办法》宣传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办法》展板、宣传手册等宣传品;负责组织好本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向市级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2.各县(市、区)备案机关
负责组织好本地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向本地媒体提供宣传材料。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创新方式方法,突出重点单位和人群,保证《办法》宣传实现全覆盖,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小水电开发建设秩序,加强水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公共安全,保障投资者权益和社会效益,落实部门管理职能,杜绝“四无”水电站产生,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水电站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水电站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和核准(一)申请、审批和核准程序1、申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必须首先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电站开发建设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项目,予以出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项目业主在取得水电站开发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后,应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和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出据《防洪规划同意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
备案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赣府发[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
目的决定
(赣府发[2013]21号2013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共计43项。

其中,取消7项、下放34项;有2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再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
附件1
(共计7项)
附件2。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外资字[2005]101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六日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大型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进行核准或上报国务院核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需要适时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等的,还应当附送下列有关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投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三)企业投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设区市管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四)企业投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五)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核准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向有关项目核准机关申请;(三)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项目核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认为申请核准的项目有必要由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时,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对同意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同意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文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每季度公布一次已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出的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投资。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注销核准文件:(一)项目核准满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二)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