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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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度项目立项名单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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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发布96个项目获准立项资助总额242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定》,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我省文化大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继续落实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在省委和省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经全省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社科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现已顺利结束。

我办自2005年9月26日开始受理申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课题以来,共收到特别委托项目申请书15项,经资格审查合格13项;共收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15项,经资格审查合格13项;共收到一般项目申请书1108项,资格审查合格950项。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11月30日我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审查合格的13项特别委托项目进行了会议评审,有三个项目通过了专家评审。

另外,省领导批示的委托项目有一项,立项不资助。

这样,2005年度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立四项,其中三项资助,每项资助10万元,资助总额30万元。

为拓展和充分发挥省社科规划项目为地方文化建设科学决策服务的功能,调动地方社会科学工作者投身具有本地特色历史、文化研究的积极性,2005年12月4日,我办组织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规划办领导和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委党校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各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申报的13个“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进行了会议评审,最后评出5项,每项资助3万元,资助总额15万元。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项目的立项要经过同行专家初评、学科组专家会议复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三个环节,整个评审工作贯彻“公平、民主、科学”的原则。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粤社科规划办通〔2009〕14号签发人:林有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全省各有关单位及其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经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旨在引导和激励我省社科理论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决定》以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紧密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解放思想促进改革创新,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文化创新,构建具有鲜明岭南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促进广东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发展,为我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

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要紧密结合我国、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围绕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题,着力推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研究,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着力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着力推动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及战略思想研究,着力推动我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着力推动传统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及优长学科的发展。

三、2009年度省社科规划项目不设“课题指南”。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A表)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A表)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类别学科分类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填表日期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制申请者的承诺: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

如果获准立项,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协议,遵守《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200 年月日填表注意事项一、本表请如实用钢笔或打印填写。

二、申请人不填封面左上方1个框内容,需填其他栏目及表内各项内容。

三、申请人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者不填本表第七项:推荐人意见。

四、课题设计论证活页.B表各项内容,不能出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的姓名。

五、表内部分栏目填写说明:1、项目类别:指所申报的是特别委托项目、一般项目(含自选项目)2、学科分类:填写一级至二级学科,如申报伦理学研究项目,可按“哲学伦理学”填写。

3、研究类型:指本项目研究属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开发研究、综合研究等。

4、主要参加者: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包括科研、财务管理人员。

5、预期成果形式,含专著、译著、研究报告、论文、电脑软件等。

六、本表报送一式10份,(含1份原件),B表、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各一式5份。

复印请用A4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由项目负责人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统一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州黄华路4号之二,邮编:510050,电话、传真:(020)83830154。

A表二、课题设计论证提要:三、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他项目: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已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五、预期研究成果:六、经费预算:单位:万元其他经费来源:经费管理单位:七、推荐人意见: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十一、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立项名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立项名单

107 GD15XJY30 广东省新建本科院校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的理论
108 GD15XJY31 新常态下高校贫困生就业帮扶对策研究
109
GD15XLJ01
新常态下广东省金融结构和就业结构的交互性及 适配性研究
110 GD15XLJ02 斯密经济学的现代阐释
111 GD15XLJ03 有限理性与行为资产定价模型研究
教育学 教育学
刘才刚 黄明喜
94 GD15XJY17 基于SNS的海外华文教师继续教育研究
教育学
唐燕儿
95
GD15XJY18
扬善与抑恶:积极道德教育在中小学校的探索与 实践
96
GD15XJY19
基于有效学习视角的教师专业发展研究—— 东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为例
以粤
97 GD15XJY20 数字化学习型组织行为研究
98
GD15XJY21
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模式选择和实现策 略
99
GD15XJY22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学校校本研修现状调查研 究——基于粤西的实证分析
100
GD15XJY23
粤北中小学教师教育信息化与教师专业发展研究基于MOOC视角
101 GD15XJY24 高校创客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02 GD15XJY25 高校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研究
112 GD15XLS01 明代广东进士群体研究
113 GD15XLS02 中法战争后晚清政府应对西南边疆危机研究
114 GD15XLS03 族群宗族与社会阶级境域下的苏区婚姻制度研究
115 GD15XLS04 粤北古人类历史文化研究
116 GD15XLS05 李任之评传
117 GD15XLS06 续妖书案与万历政局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社科规
划项目成果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社科规划办通[2013]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管理的通知
(粤社科规划办通[2013]31号)
各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结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果如以论文集形式结项,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3篇(含)以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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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粤府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精编版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精编版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粤宣发[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粤委办[2006]145号)的精神,进一步适应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省社科规划办对2002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岭南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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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广泛汲取智慧,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每年将以课题形式组织研究珠三角改革发展有关问题。

为规范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课题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社会机构负责。

第一章课题确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安排,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珠三角各市、省直部门和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提出选题建议,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当年课题,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课题选题围绕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任务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珠三角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兼顾创新性、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性、实效性。

第二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面向专家库成员发布课题申报通知,接受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专家库成员根
据个人研究领域及专长申报课题,填写《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申请书》(附件1)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个课题最多只能确定两名负责人,其中至少有1名专家库成员。

如确定两名负责人,则分设课题第一、二负责人(以下所述“课题负责人”均指“课题第一负责人”)。

鼓励课题负责人组织跨学科、网络化的研究团队。

第三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课题立项需要设立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对课题申请(含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确定课题负责人。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省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确定负责人后的课题,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须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

第五条对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向委托研究。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六条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课题需进行中期检查,由课题负责人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课题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课题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题期限。

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变更。

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结题申请。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课题经费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划拨。

第十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课题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财务审查。

第十一条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课题经费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课题负责人签订合同后拨付70%,其余30%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 3 -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

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5%。

(七)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10%。

(八)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5%,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

第十四条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结题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编制《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附件2)中的课题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帐。

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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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于课题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课题最终成果分为研究报告和专著两类,专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鉴定结题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结题材料,包括:《结题审批书》2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5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十九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设立鉴定组,召开结题鉴定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对每个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如有异议,课题负责人可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1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课题成果的鉴定专家。

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结题鉴定时,可以提出3位(含3位)以下建议回避的专家。

第二十条课题成果未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出版发表时不能标明“珠三角改革发展研究课题”字样;如未经批准标明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课题结题申请,予以撤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题”。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由省社科规划办颁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题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题”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2个月内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1份,经审核通过后,颁发结题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题处理。

(三)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2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

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题处理。

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 7 -
第二十二条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题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课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预留经费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

第二十四条实行鉴定结果公布制度。

课题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社科规划办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档立案。

第六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推介优秀课题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吸纳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并科学合理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珠三角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二十八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汇编优秀课题成果,开展优秀课题成果专题讲座,与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合作,宣传课题优秀成果。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积极参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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