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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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深宝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审批监管工作,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出让土地(包含国有未出让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补偿手续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临时使用活动。

第四条为加强全区土地统筹使用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临时用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用地审批,研究解决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及辖区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的需要,还可以召集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储备用地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21•【字号】深宝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19〕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宝安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除《暂行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外,还包括以下限额以上参照《暂行办法》予以纳管的建设工程。

(一)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一户一栋”)建设工程;(二)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三)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除《暂行办法》规定的零星作业外,还包括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雇请他人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以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二)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三)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纳管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1•【字号】深府[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深宝规〔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宝规〔2019〕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宝安区城市更新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我市其他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独立占地且应当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区财政给予社会资本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含社康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含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业主权利。

业主单位的确定、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办理均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配合社会资本方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并向社会资本方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2x〕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2x〕2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2x〕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2x〕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2x〕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城中村、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作机制】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宝安区棚户区改造重点区域三年规划》(下称《棚改三年规划》);(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四)审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五)审议房屋征收的问题;(六)审定项目终止问题;(七)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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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城中村、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作机制】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稳工作。

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

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宝安区棚户区改造重点区域三年规划》(下称《棚改三年规划》);(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四)审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五)审议房屋征收的问题;(六)审定项目终止问题;(七)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及监督。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二)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预选库;(三)编制《棚改三年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概念规划;(四)受理前期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项目终止的申请;(四)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五)审查拆迁补偿方案;(六)办理搬迁公告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七)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区城市更新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项目概念规划;(二)审查、公示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指挥部审议;(三)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规划国土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依职能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住房权属等情况的摸底调查;(二)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依职能核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相关信息;(三)将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八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将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二)对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依程序实施房屋征收。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条【街道办】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二)指导业委会、社区工作站开展前期工作;(三)受理业主提出启动项目的前期工作的申请,对辖区内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四)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包括征集改造意愿、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五)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六)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主体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实施主体和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七)牵头处理信访维稳事项;(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具体工作职责和义务为:(一)根据区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二)进行权属核查,确定被搬迁人;(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四)发布搬迁公告,组织开展被搬迁人的搬离和清空,并进行房屋拆除和权属注销;(五)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办理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开展施工建设、管理以及规划、建设、消防的验收等工作;(六)项目建成后,组织回迁房的安置工作,并移交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及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部门】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的原则,依据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审批、监管及服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规划领控】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重点改造区域规划领控制度。

区主管部门根据全区既有建筑质量排查情况,编制《棚改三年规划》,报区指挥部审议。

《棚改三年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范围及改造批次,作为项目计划审批及实施改造的重要依据。

属于重点区域内重点批次的项目优先开展,未列入重点区域内项目原则上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及计划范围,确有必要纳入的,须经区指挥部审议同意。

第十四条【征收及退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应充分体现项目的整体公共利益,尊重项目范围内的权利主体意愿,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搬迁补偿安置签约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对于因改造意愿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或因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率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实施主体预选库】区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的方式,选取项目实施主体。

区主管部门也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预选库的管理办法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第十七条【棚户区改造启动方式】棚户区改造包括业主申请启动和街道办事处依职权申请启动两种方式。

业主申请启动棚户区改造的,业委会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展前期工作;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工作站申请。

街道办事处依职权申请启动棚户区改造的,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条件】业委会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前,应依序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一)征集初步改造意愿;(二)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占小区权利主体总人数达到85%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下列一项或几项评估、鉴定工作: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消防安全评估;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4.危房鉴定。

(三)汇总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信息。

街道办事处结合评估或鉴定情况、初步改造意愿征集情况以及《棚改三年规划》划定的棚户区改造重点区域及批次等内容初步确定项目范围,将项目范围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后,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业主申请开展本条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没有业委会的,且确实需要棚户区改造的,可以由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开展前期工作的审批】区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指挥部审议后,可以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编制项目概念规划】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概念规划,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后,在项目现场征询公众意见,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前期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根据概念规划,依序开展下列前期工作:(一)征集项目范围内权利主体的改造意愿。

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后,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的人数未达到权利主体总人数的95%,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的,意愿征集工作终止;(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

意愿征集工作启动六个月内,有改造意愿的权利主体的人数和建筑面积占权利主体总人数及项目总建筑面积均达到95%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实施主体的选取方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向区主管部门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三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专项规划编制第二十二条【计划的批准和备案】区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棚户区改造计划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区指挥部审议。

审议通过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区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纳入房屋征收和整备计划】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四条【同步纳入建设规划】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规划国土部门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的确定】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主体,核发确认文件,并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棚改专规的编制】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征询公众意见,为期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专规报审】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部门将专项规划及公示意见采纳情况一并报区指挥部审议。

专项规划经区指挥部审议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专项规划审定通过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

第四节权属核查及协议签订第二十八条【权属核查】实施主体通知建筑物权利主体提供权属证明资料,并根据需要向区规划国土部门和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信息核查,初步确定被搬迁人,经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后,最终确定被搬迁人。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实施主体的权属核查,及时、妥善处理权属核查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事件。

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核查及认定规则由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搬迁人比例不足的退出机制】经公示确定的被搬迁人比例不足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权利主体的95%的,本项目终止,原则上三年内不再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三十条【启动签约的准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街道办事处依序开展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实施主体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被搬迁人意见;(二)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将评估报告与搬迁补偿方案报区主管部门初审、区指挥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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