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原则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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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一方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况。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买方自愿选择购买房产并签订购房合同,卖方也自愿出售房产并签订购房
合同。

如果有一方被强迫或者欺骗,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一方处于强势地位
压制另一方的情况。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下签订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相等。

如果雇主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员工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诚实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的质量和缺陷,买方也应当如实告知购买的用途和要求。

如果
一方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户应当按时交租金并保护房屋设施,房东应当按时提供房屋并维护房屋设施。

如果一方
违反合同约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总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障。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这些原则,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条文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法条文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法条⽂实际履⾏原则在法律上,合同履⾏是法律规定双⽅签订合同只有要遵守的原则以及义务,当事⼈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

那么,民法典条⽂实际履⾏原则有哪些,有没有那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实际履⾏原则合同的履⾏的原则,是当事⼈在履⾏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合同履⾏的原则,例如适当履⾏原则、协作履⾏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

实际履⾏原则指当事⼈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其含义是:1、在合同履⾏中,要履⾏标的,不能⽤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就应当履⾏什么。

2、要实际履⾏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或赔偿⾦代替履⾏标的。

义务⼈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偿付了违约⾦或赔偿⾦,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

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已不可能。

⼆、实际履⾏的使⽤条件1、须有违约⾏为的存在实际履⾏责任是违约⽅不履⾏合同的后果,只有在违约⽅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

由于迟延履⾏中违约当事⼈已经作出了履⾏(只是履⾏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不适⽤实际履⾏。

针对不适当履⾏⽽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的补救措施,由于《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将继续履⾏与这些补救⽅式区别开来,因此可适⽤实际履⾏的违约⾏为不包括不适当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九条规定和第110规定,适⽤实际履⾏的违约⾏为主要包括拒绝履⾏和部分履⾏。

2、⾮违约⽅提出继续履⾏的请求我国民法典从保护债权⼈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的选择权交给⾮违约⽅,由⾮违约⽅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的⽅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本条是对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般来讲,合同的订⽴和履⾏,属于合同当事⼈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的利益,只要当事⼈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的意思,⼀般不予⼲预,由当事⼈⾃主约定,采取⾃愿的原则。

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为,国家应当予以⼲预。

⾄于哪些要⼲预,怎么⼲预,都要依法进⾏,由法律、⾏政法规作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愿原则是不是⽭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愿原则⿎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另⼀⽅⾯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使市场经济有⼀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愿原则是不⽭盾的,⾃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合同、履⾏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在合同活动中的⾃愿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滥⽤民事权利是统⼀的。

法律、⾏政法规有关合同条⽂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

对强制性规定当事⼈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的。

例如,禁⽌⾮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等。

对⾮强制性规定,由当事⼈⾃愿选择。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约定,合同⽣效后当事⼈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是由当事⼈协议补充。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合同法总则法条
一、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

1.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三、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
拖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1.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以上为合同法总则法条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合同履行的原则,并介绍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一、自愿自由原则自愿自由原则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它要求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行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保持自愿自由,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遵循平等原则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不平等的情形,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内容存在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情况,都属于不平等的情形。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约束。

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隐瞒信息等不诚实的行为对待合同义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违反合同的约定。

四、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合法合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合同的目的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合同的目的可以顺利实现。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阻碍或困难,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合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六、按期履行的原则按期履行的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之一。

合同的约定通常会规定履行的时间和方式,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的义务,不能迟延或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2015《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四)提前履行
提前偿还银行的 房地产按揭贷款, 银行有权拒绝吗?
《合同法》第7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如:国家 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币值等。
《合同法》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全面履行与诚实信用
全面履行: 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 体 在适当的期限、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完 成 合同义务(适当履行、正确履行、严格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必胜客续杯慢 免费续杯是“忽悠”
家乐福返包白条鸡冒充鲜柴鸡
麦当劳销售过期食品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 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 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的结构框架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意义
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法律规定,全面、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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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关系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
五、涉及到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问题
六、合同履行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的保全制度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
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关于履行地点的确定,在买卖合同中,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作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实际上是有请求权的。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都是双务合同中才有的抗辩权;都是暂时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

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还是先履行抗辩,其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原则上还是有抗辩权的。

不安抗辩权,注意三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涉及到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原则上不允许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除非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不会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除外。

六、合同保全问题
重点掌握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注意债的保全和担保不一样。

担保是积极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债的保全是消积的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代位权中债务人的行为是怠于行使,而撤销权中,债务人行为是恶意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债权人的权利已经不再局限于针对债务人,还可以针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所以,债的保全制度是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提到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也有相对性例外。

合同法的三百一十三条,在单式联运合同中,也有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一)代位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注意,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由此可知,强调债权人的债权也要到期。

2.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对于债权人的债权,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债权,都可以主张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中强调的几个问题
(1)代位诉讼中管辖地问题,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代位权诉讼中主体地位,债权人就是原告,第三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3)原来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4)代位诉讼中法律效果的问题。

费用承担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费用原则上是由债务人承担的,但是需要考虑,在代位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效果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了优先权。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在相应的额度内归于消灭。

(二)撤销权
1.注意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时候必须让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撤销权的性质
3.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诉讼管辖问题。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是第三人。

必要费用原则上也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撤销权的消灭,分为是一年期间、五年期间。

五年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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