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代乳品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母乳代用品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医疗机构做各
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
资料,不得展示、推销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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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馈赠赞助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赠送产 品、样品;不得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 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 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卫生部2002年)
7Hale Waihona Puke 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母乳代用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提供的健康教育及宣传材料、资料, 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注:目前市卫生局未收到任何企业的批准备案申 请 工作人员禁止向母亲推荐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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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宣传(含展板、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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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2013年9月3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 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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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
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
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 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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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 报告制度。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 物。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 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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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严禁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 非法《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 新生儿相关信息。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代乳品管理制度
1.大力提倡、积极宣传母乳喂养。
对所有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所有医务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点、指导母亲正确母乳喂养的方法,帮助母亲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
2.对在我院出生的新生儿,部分因母亲或新生儿原因暂时或长期需人工喂养者,需严格掌握指征,要有医生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医学指征,医生可提供人工喂养的相关知识、指导母亲正确人工喂养的方法,但禁止医生提供对奶粉品牌选择的具体意见,所需奶粉由家属自行购买。
3.在我院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住院期间均需人工喂养,所需奶粉按药品采购流程由医院集中采购,医院提供足月儿配方奶、早产儿配方奶供临床医师选择。
对某些特殊疾病因治疗所需的特殊配方奶粉如水解蛋白奶、无乳糖配方奶,由医生向家长告知治疗需要,由家长自行购买。
医生应提供医学相关的指导意见,采购品牌由家长自行决定。
4.严禁医务人员接受代乳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加各种形式的母乳代乳品推销与宣传。
5.加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的相关规定,确保爱婴措施落实到位。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概要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概要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概要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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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概述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2.1 许可条件2.2 许可流程2.3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 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规范3.1 销售渠道3.2 销售标签和说明书3.3 销售促销活动3.4 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4. 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4.2 监督职责4.3 监督执法措施4.4 违法处罚5. 附件5.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5.2 许可证样本5.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5.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附件】: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条件:指母乳代用品销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2. 许可流程:指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 不良反应报告:指销售母乳代用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报告。
4. 召回:指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背景和需求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3 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法规的依据2.2 公平竞争原则2.3 保护消费者权益2.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许可和准入管理3.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3.2 许可的程序和流程3.3 许可的对象和范围4.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4.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4.2 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3 产品召回的管理和执行5.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宣传和促销管理5.1 宣传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5.2 促销活动的合规和规范性5.3 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6.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监督和执法6.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2 监督执法的方式和方法6.3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2所涉及附件】:1.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质量监测标准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措施执行要求【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指申请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键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一)赠送产品、样品;(二)减价销售产品;(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保括以下内容:(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效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准备1. 确定销售目标:明确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度、市场份额等,制定明确的目标策略。
2. 开展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状况等,为后续销售策略制定提供参考。
3. 设定销售策略: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产品定位、定价策略、销售渠道、推广活动等,制定详细的销售策略。
4. 完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下销售网点、线上销售平台等,确保消费者便捷购买。
三、销售流程管理1. 定单管理:建立定单管理制度,明确定单的录入、审核、处理流程,确保定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发货管理:建立发货管理制度,包括仓库管理、商品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保证产品安全、及时送达。
3. 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包括处理客户投诉、退货退款、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销售数据分析1. 销售数据采集:建立销售数据采集渠道,包括销售额、销售渠道、销售目标完成情况等,及时采集并记录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与报告:对采集到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制作销售数据报告,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依据。
3. 销售绩效评估:根据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目标。
五、销售合规管理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要求、产品标识要求等,确保销售合规。
2. 广告宣传管理:制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明确广告宣传内容及方式,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不良事件管理:建立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事件等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附则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销售目标策略附件- 市场调研报告附件- 销售策略制定附件- 销售渠道建设附件- 售后服务制度附件- 销售数据分析报告附件- 销售人员绩效评估附件- 销售合规管理制度附件-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附件- 不良事件处理制度附件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费者权益:指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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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护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医护工作人员向产妇及其家属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 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条医护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六条医护人员及其他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七条本院工作人员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在院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 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八条本院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
乳代用品, 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 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九条本院职工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可给予警告及处分, 没收非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 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 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 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 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 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 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 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