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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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xx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xx中心卫生院翻印。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销售母乳代用品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三、销售资质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涉及进口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必须遵守海关进口规定,取得进口资质。

四、产品质量1. 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确保商品真实有效。

五、销售行为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2. 不得销售过期或者标示不清晰的母乳代用品。

3.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倾销产品,破坏市场秩序。

六、食品安全1. 销售母乳代用品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 涉及添加剂的母乳代用品,必须标明成分、用量等信息,避免过度添加。

七、售后服务1. 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处理,及时退换货。

八、监督检查1. 相关主管部门对销售母乳代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 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九、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销售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吊销销售资质。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解释权归本机关所有。

以上为《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望遵守执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模板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模板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确认,每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都有权利得到足够的营养,作为达到和保持健康的手段;认识到,婴儿营养不良是教育缺乏、贫穷和社会不公正这些较广泛存在的问题的一部分;认识到,婴幼儿的健康同妇女的健康与营养、社会经济地位及其母亲的作用休戚相关;意识到,母乳喂养是提供理想食物使婴儿健康生长和发育的无可比拟的方法,同时是构成母婴健康唯一的生物学和情感基础。

并意识到,母乳的抗感染特性有助于预防婴儿患病,而且母乳喂养同生育间隔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关系;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是促进婴幼儿健康生长和发育所必需的卫生、营养和其它社会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母乳喂养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哺乳,或只是部分哺乳,那么婴儿配方食品和用以配制婴儿配方食品的各种相应成分就有了一个合法的市场;因此所有这些制品应该通过商业或非商业供应系统到达需要者的手里,而且不得以有碍于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发;还认识到,不适宜的喂养在各国都会造成婴儿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而且母乳代用品和有关制品的不正确的销售能加重这些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深信,通常在婴儿达到四到六个月的时候添加辅食非常重要,而且应尽一切努力利用当地能得到的食物;然后深信这类辅助食品不应用作母乳代用品。

认识到、有许多社会和经济因素影响母乳喂养,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发展各种社会支持系统,来保护、支持和鼓励母乳喂养,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创造一种环境,来促进母乳喂养,对家庭和社区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母亲免受各种妨碍母乳喂养的因素的影响;认识到,卫生保健系统及其专业卫生人员和其它卫生人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为婴儿喂养提供指导,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并给母亲和家庭提供客观的、前后一致的咨询,说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或在必要时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自制的)正确的使用方法。

还认识到,各个教育系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参予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和合理使用辅助食品方面的工作;意识到,家庭、社区、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证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不论是否哺乳)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持方面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确认,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各有关学科的专家、消费者团体和工业界需要在改善母亲和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活动中共同合作;认识到,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而本守则仅仅关系到这些措施中的一个方面;考虑到,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他形式的说明。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
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
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
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
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
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
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
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谢谢您的合作
为了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请您选择母乳喂养
产妇出院须知
为了能使您继续保持有充足的乳汁哺育自己
的孩子,保证母乳喂养获得成功,出院后请注意以下几点:
1、家庭主要成员应支持并帮助进行母乳喂养,出院后1-6个月内坚持昼夜按需哺乳。出生后4-6个月内坚持不加糖水,果汁和其它代乳品,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奶瓶和橡皮奶头。医院开设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母乳喂养咨询电话,如果母乳喂养发生困难,可直接与其联系。
十、对家属宣教,取得支持,做好出院后随访工作。
9、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严禁进行代乳品的宣传,医院小卖部不得销售奶粉、奶瓶和橡皮奶头。
10、建立院内外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扶持组织,并将出院产妇转给这些支持组织,医院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热线电话。
孕妇须知
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我院从保护、把持和促进母乳喂养为宗旨,改革产科管理制度,做好孕妇检查和保证产后4-6月实行母乳喂养,希望您与我院共同配合,注意以下几点: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医院母乳喂养管理规定
1、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同时做好乳房检查。
2、我院将发放有关母乳喂养知识指导手册,供您学习使用。
3、本院举办孕妇培训班,每位孕妇及家属均应参加一次培训,以接受有关母乳喂养知识宣教。
4、孕妇入院后,在各科将分别接受不同形式的宣教和指导所有产妇及丈夫要掌握母乳喂养的好处,正确的哺乳方法及新生儿护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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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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