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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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

(三)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由医院统一提供。

(四)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赞助,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和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五)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具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六)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母乳代用品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医院母乳代用品选购规定为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规定。

如下
●我院严格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爱婴医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爱婴医院与母乳喂养的,相关工作的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管理职能的落实,包括母乳喂养专项工作。

●我院为“爱婴医院”创建单位,积极倡导、促进母乳喂养,实行“早接触、
早开奶、早吸吮”,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除有医学指征外),确保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孩子第一口吃到母乳。

●有医学指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使用母乳代用品有医院统一提供。

●我院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和赞助,不得张贴广告或发放有关资
料,不得推销母乳代用品;不得向孕妇及婴幼儿家庭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母乳代用品提供给孕妇及其家属。

●我院实行管采分离的母乳代用品采购流程: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指定部
门采购,由临床科室领用。

●采购的母乳代用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及许可,且应在大型超市购买,并且有购物的发票及小票。

●临床科室应留存购买凭证(或复印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科室及个人,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等从严处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为了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障婴儿的健康和权益,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市场,制定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明确销售范围和对象的限制是关键的一步。

母乳代用品的销售应严格限定在特定的场所,如医疗机构、药店等,并且禁止在一些不适宜的场所进行销售,如母婴用品店、超市等非专业医疗场所。

同时,销售对象也应加以明确,严禁向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员推销母乳代用品。

在产品标识方面,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标注。

母乳代用品的包装上应当显著标明“提倡母乳喂养”的字样,以及母乳喂养的优点和重要性。

同时,对于产品的适用年龄、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也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地予以标注,不得有任何模糊或误导消费者的表述。

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也是重中之重。

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管。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夸大产品功效、贬低母乳喂养、诱导消费者放弃母乳喂养等不当信息。

此外,禁止通过免费赠送、折扣、抽奖等促销手段来推广母乳代用品,以免影响消费者对母乳喂养的选择。

对于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销售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养,充分了解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必须客观、公正,不得强行推销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机制,对于违规推销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在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中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医疗机构内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馈赠和赞助,医务人员也不得向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推荐特定品牌的母乳代用品。

医疗机构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制度,对违规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氛围。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概述1.1 目的和背景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2.1 许可条件2.2 许可流程2.3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 母乳代用品销售行为规范3.1 销售渠道3.2 销售标签和说明书3.3 销售促销活动3.4 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4. 母乳代用品销售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4.2 监督职责4.3 监督执法措施4.4 违法处罚5. 附件5.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5.2 许可证样本5.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5.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附件】:1. 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标签示例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通知示例【1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条件:指母乳代用品销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2. 许可流程:指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3. 不良反应报告:指销售母乳代用品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情况报告。

4. 召回:指销售的母乳代用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

【2】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1.1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背景和需求1.2 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3 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2.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法律法规的依据2.2 公平竞争原则2.3 保护消费者权益2.4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3.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许可和准入管理3.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3.2 许可的程序和流程3.3 许可的对象和范围4.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4.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4.2 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4.3 产品召回的管理和执行5.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宣传和促销管理5.1 宣传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5.2 促销活动的合规和规范性5.3 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6. 母乳代用品销售的监督和执法6.1 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6.2 监督执法的方式和方法6.3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2所涉及附件】:1.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母乳代用品销售质量监测标准4. 母乳代用品销售不良反应报告表格样本5. 母乳代用品销售召回措施执行要求【2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指申请母乳代用品销售许可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旨在规范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销售效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准备1. 确定销售目标:明确销售目标,包括销售额度、市场份额等,制定明确的目标策略。

2. 开展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对手状况等,为后续销售策略制定提供参考。

3. 设定销售策略: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产品定位、定价策略、销售渠道、推广活动等,制定详细的销售策略。

4. 完善销售渠道: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包括线下销售网点、线上销售平台等,确保消费者便捷购买。

三、销售流程管理1. 定单管理:建立定单管理制度,明确定单的录入、审核、处理流程,确保定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发货管理:建立发货管理制度,包括仓库管理、商品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保证产品安全、及时送达。

3. 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包括处理客户投诉、退货退款、产品质量问题处理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销售数据分析1. 销售数据采集:建立销售数据采集渠道,包括销售额、销售渠道、销售目标完成情况等,及时采集并记录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与报告:对采集到的销售数据进行分析,制作销售数据报告,为制定销售策略提供依据。

3. 销售绩效评估:根据销售数据分析结果,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目标。

五、销售合规管理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要求、产品标识要求等,确保销售合规。

2. 广告宣传管理:制定广告宣传管理制度,明确广告宣传内容及方式,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不良事件管理:建立不良事件处理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事件等进行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附则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销售目标策略附件- 市场调研报告附件- 销售策略制定附件- 销售渠道建设附件- 售后服务制度附件- 销售数据分析报告附件- 销售人员绩效评估附件- 销售合规管理制度附件- 广告宣传管理制度附件- 不良事件处理制度附件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消费者权益:指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母乳代用品购买、配置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中心所需奶粉应从零售渠道购买,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

所购买的奶粉必须是高质量的,如果购买进口奶粉,要考虑到使用这些奶粉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二、设置规范的配奶室、包括配奶间、奶瓶洗涤间,全院母乳代用品的配置都由配奶室配备。

三、保持配奶室内空气清新与流通,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15-30分钟。

室内温度24-26℃,相对湿度55﹪-65﹪。

每天采用紫外线动态消毒机空气消毒,所有墙面、角落及天花板每周大清扫一次,有污物时及时清洁。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奶间,进入配奶间需洗手、戴口罩、帽子。

五、每天对奶瓶奶具存放柜清洁一次,配奶操作台每次配奶完毕及时清洁,地面每天湿式清扫、如有污染及时擦拭消毒。

存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

六、奶粉在有效期内使用,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开启后注明启用时间,密闭保存,保存时间按照说明书要求。

取用奶粉的勺子不得再放回奶粉中保存。

冲泡开水必须完全煮沸,把水温调至适当的温度(40-45℃为宜),并将水滴至手腕内侧,感觉与体温差不多即可。

七、所有配置好的母乳代用品需现用现配,如配置好未用完的
母乳代用品及时丢弃,不得重新复温喂养。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规定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母乳代用品配置及使用管理制度
1、配制配方奶必须在配奶间或配奶车上完成,并做到现配现用,配奶器具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2、保持配奶间或配奶车清洁干燥,配方奶品牌需进行遮挡,使用时应注明开启时间和过期日期,开启后有效期为一个月,并保存在清洁干燥处。

3、配奶工作应由护士完成,应严格执行医嘱,严格无菌操作,配奶前及配奶后应用流动水洗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重新洗手。

4、夹取消毒后奶嘴必须使用无菌镊子,不得用手进行抓取,无菌镊子应每日进行消毒及更换(干罐镊子开启后有效使用时间为4小时)。

5、奶瓶、奶嘴应做到一婴一用,用后应进行清洁与消毒,不得混用。

6、使用后的奶瓶及奶嘴应做到初步清洁后送至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从无菌包装中取出的奶嘴超过24小时,即使没有使用也应重新灭菌。

7、配奶用暖水瓶外观每日应由保洁人员清洁擦拭1次。

应定期去除水垢,应有密闭瓶塞和暖水瓶盖。

8、配奶的开水应保持新鲜,配奶时需将水温调配至40-45℃,并有温度监测。

9、按比例冲调奶粉,不可过稀或过浓,用量杯正确的量取水量,小于10ML的奶量用注射器量取。

10、母乳喂养患儿所食用的母乳需复温至39-41℃,不得用微波炉进行加热。

11、病房内奶粉应有专人进行管理,遵医嘱定期领取,有出入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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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5号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

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

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包括工厂制造的和家庭配置的。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置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内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称之为“家制”婴儿配方食品。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和情报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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