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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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泰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八日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山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2号)精神,确定开展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为目标,以“我行动,我健康”为主题,以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利用3年的时间,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传播流行隐患,提高全民健康行为能力,促进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精心打造“整洁健康泰安”品牌。

(二)目标任务。

1.广泛宣传城乡整洁健康泰安行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中小学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2.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到2012年,全市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10-15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3-6个、卫生社区(村)10-15个、卫生户30-40个。

3.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6月12日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施工、建设工程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负责。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管辖、谁产权、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拆除施工(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除外)、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城区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泰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并实现向长效管理的转变,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乡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环境生态化,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发展,确保全市城乡环境面貌有更大的改观。

二、整治活动范围整治活动范围:泰安市市区、新泰市市区、肥城市市区、东平县县城、宁阳县县城,4个国家重点镇(宁阳镇、翟镇、华丰镇、石横镇),11个中心镇(省庄镇、山口镇、汶口镇、满庄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安驾镇、磁窑镇、州城镇、银山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村镇。

三、整治活动内容(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章处置核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三)明确处置场所,即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五)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双方协商拟定运输时间、路线、数量等;(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泰政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泰政字〔201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现将《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9日泰安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

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

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

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

针对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废铅酸蓄电池、铬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单位应优先采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

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府令第95号颁布日期:2004-05-19 执行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责任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三节垃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责任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三节垃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应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教育、文化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四)新建、改建建筑物,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五)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全文)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3.1 扬尘防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3.3《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3.5《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3.6《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泰政字﹝2018﹞85号)3.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3.8《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4.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 现场围挡指为了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工具式彩色钢板围挡等。

4.4 车辆冲洗设施指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 建筑垃圾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4.6 防尘网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对裸露土方、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覆盖的纤维编织而成的网状体。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覆盖用的防尘网规格不低于8针。

4.7 PM10指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

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市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部门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征收。

具体缴纳的数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第五条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一)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和自备井供水)的单位和居(村)民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二)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村)民住户,委托该社区居(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收。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各类市场,委托市场管理单位或开办单位代收。

其他单位和住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取,或者经协商后委托相应单位代收。

第六条对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数额,并征求该单位的意见后,提报给市、区(包括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至市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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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三)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四)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消纳场签订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消纳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五)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及时分类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七)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八)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三)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市公安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二)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机械、设备和设施;(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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