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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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公证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其中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此外,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

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5、票据拒绝证书 400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合同就像那把钥匙,打开了各种各样的门。

有了合同,大家的权益就有了保障,合作关系也能顺畅进行。

说到合同,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一堆法律术语,听得人头疼。

不过,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合同公证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那些事儿,保证轻松愉快,不让你觉得枯燥乏味。

什么是合同公证呢?想象一下,你跟朋友约好了一起去旅行。

为了避免日后闹出误会,你俩决定写个协议,约定好时间、地点、费用等等。

这个时候,如果有个公证员来给你们的协议盖个章,就相当于给这份约定加了把保险。

公证的好处就是,万一将来有一天你们因为某种原因产生争执,公证书就能作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让人一看就明白,你们的约定是怎么回事。

这个过程就像是给你们的友谊加上了一个法律保护罩,听起来是不是挺不错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又是个什么鬼?我们再换个场景,假设你跟一个商家签了个合同,结果他拖延交货,甚至赖账。

这时候,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就像是那把利刃,能让法律强制商家履行合同。

就好比你跟朋友借了五十块钱,约好下周还。

如果朋友一直拖着,你就可以拿出你们当初的协议,让他乖乖还钱。

法律支持你,这种感觉是不是倍儿有面儿?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想,公证和强制执行效力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公证让合同变得更加正式,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则是给这份合同添加了“威慑力”。

这就好比你买了个蛋糕,蛋糕上加了点儿鲜奶油,看起来更诱人;而强制执行效力就是那缕香气,让人忍不住想要一口尝试。

这样一来,双方都能更安心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证合同的过程并不复杂。

你只需要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去公证处排个队,就可以了。

在那儿,公证员会帮你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个时候,千万别紧张,公证员其实也就是个好人。

他们的职责就是帮助你确保合同的严谨性。

就像一个守护神,在你们之间默默守护着。

很多人可能会问,公证费是不是很贵?公证费用一般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也要根据你合同的复杂程度来定。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

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书错误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符合出证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公证书是公证证明的表现形式,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本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本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好⾃⼰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进⾏相关的公证办理。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公证业务不能超越法定公证范围,否则即是超越职权,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范围。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书强制执⾏效⼒,当事⼈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这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强制执⾏公证”。

最⾼⼈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下发的《联合通知》第⼀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如果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效⼒,会对法院的强制执⾏带来⼀定困难,担保⼈的权利也将受到影响。

这种做法忽视了强制执⾏公证的根本要求,也损害了债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其次,从《联合通知》第⼆条规定的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来看,并不包括借款担保合同。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法院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强制执行一般而言,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特殊情况下除外。

比如对公证赋予一定的效力。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且被执行人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适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承包地抵偿债务,不能不分情况,机械执行,具体情况有:1、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2、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3、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居住,住所不详无法直接执行,且债务人有承包土地,承包地由他人无偿耕种或已转包他人承包期已满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4、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

5、申请人十分困难,被执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履行债务,其承包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无适合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可予执行部分土地抵偿债务。

二、公证债权文书能强制执行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形式上讲,公证是一种证明行为,公证文书本身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且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热门城市:沧县律师蓟县律师平度市律师延安律师吴桥县律师玉环县律师来宾律师托克托县律师清水河县律师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

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

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

公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公证的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证明力、公证的公信力以及公证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证的法律效力1.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1)证明效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具有证明效力。

证明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使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赋予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公证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不得违反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

否则,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的证明力1. 公证证明力是指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的能力。

(1)真实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使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合法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确保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

(3)有效性证明: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有效性进行证明,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公证证明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不得违反公证机构作出的证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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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内容摘要:强制执行公证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对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实施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做以下探讨:
关键词:公证执行范围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的效力是指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证明,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理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免除经济纠纷。

公证是证明债权文书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公证具有作为证据效力,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

与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

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并且可以避免民事经济纠纷①。

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及管辖。

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

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

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

(二):各种还款(物)协议。

(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

(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

(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

(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

(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

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

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
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可以办理。

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发布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条件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权、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异议,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认识。

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异议的确定,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有超过履行期限。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有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和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好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三、;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可称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异议时,依法出具公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活动。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券、物品的文书认为无异议的,在该文书上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对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证明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③。

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的依据,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证人与保证责任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

保证的方式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两种保证方式:一、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人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责任。

因此,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后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权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但是对一般保证而言,应当在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中如实加以说明,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的债务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相对于普通抵押,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将来的债权担保,(2)债权有最高限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实际发生究竟有多少,在决算期确定前,是一个不稳定的数额,(4)对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④。

基于以上最高额抵押的相关特征,本文认为在对债权最高额抵押款合同公证时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仅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公
证就可以了,公证机关不应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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