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23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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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及说明

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业务规则委员会(2007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来公证机构实施《联合通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提出申请,涉及担保内容的债权文书,还应当由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提出申请。

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

【说明】公证实践中,发生过公证机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书”),而法院对此多有疑虑,甚至极端地认为出具执行证书也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公证程序是民事程序的一种,基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理论,公证程序的开始应当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特别是强制执行公证会产生当事人放弃个案诉权的重大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包括担保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但出具执行证书是公证机构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做出迳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出具的,故无需再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申请。

2、公证机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具体范围主要是《联合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各类债权文书,对《联合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效力,一般应以债务人的义务履行是否简单、明确,在不应执行时,债务人是否较容易请求恢复原状为考量。

【说明】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仍处在探索之中,《联合通知》把无争议的事项作了列举,同时又规定了一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的兜底条款。

为避免实践中出现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过宽,导致执业风险过大,本条对《联合通知》规定的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银行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业务及执行问题探讨

行效力 , 将会使公证书 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 因此公证机构 在 合 同的借贷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而忽视 了抵押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 会严格审查合同内容。 这类合同必须具 人 、 担保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
备三个基本 条件 : 一是要真实、 无疑 ; 二是单务的债权 、 关 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 债务 直接影 响到公证执行 效力 的实现 。因此 , 系要明确 肯定; 三是双 方当 事人 对债权 、 债务无 疑义 , 切不 可 我们在办 理此类合 同时 , 必须注意 , 合同与抵押 、 主 担保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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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观察 与思考

银行 强制执行债 权文 书 公证业务及执行 问题探讨
张凤 琴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 予公证 把一切合 同文书等 同于可以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 的追偿债款 、 机构 的一项重要职能。 近几年来 , 公证机构办理 了大量的强制 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 总之 , 公证机构 对一般的合 同文书无 执行公证的业务 , 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 范民事经济活动 论在签订 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 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规 否则 , 将给人 民法院的直接执行 带来困难 , 实现不 了不 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 关系 , 维护正 常的法律秩序 和保护 当事 证明 , 人的合法权 益 , 尤其是在保证银行及时收贷 , 范金融风 险等 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 , 防 这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 方面发挥 了积 极作用 , 因此越来越受到银 行 ( 债权人) 的重视 3借款方( .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 。 和应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 民法 院执 行具有 强制执 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行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

强制执⾏公证常见问题梳理及完善作者 公证君版权声明本⽂版权清洁作者赐稿并授权公证圈刊发欢迎在朋友圈或微信群转发分享转载请经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和来⾃“公证圈”2015年以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共办理强制执⾏公证24万余件,出具执⾏证书6300余件,为⾦融机构等实现债权数百亿元,为防控⾦融风险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在分流诉讼案件、节省审判资源、缓解法院“案多⼈少”状况⽅⾯发挥了积极作⽤。

但从实际看,强制执⾏公证尤其是执⾏证书出具⽅⾯,在实践运⾏中还存在⼀些难点问题,其中既有机构衔接、实务操作等⽅⾯原因,也有制度设置、⽴法规定⽅⾯的原因。

本⽂即是在对这些问题进⾏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

⼀、关于不予出具执⾏证书的救济不予出具执⾏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执⾏申请的⼀种常见处理⽅式,主要依据来⾃中国公证协会2008年制定的《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债权⽂书公证及出具执⾏证书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债权⼈未能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债务⼈(包括担保⼈)对其已经履⾏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三)公证机构⽆法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完成核实;(四)⼈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就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提起的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证机构基于前三点理由不予出具执⾏证书,对此是否允许当事⼈提起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若对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证书不服的,债权⼈可依据《公证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不能以此作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依据。

根据最⾼法《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规定,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民法院发现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

肯定观点则认为不予出具执⾏证书,说明公证债权⽂书不再具有强制执⾏效⼒,应允许起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司办函[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司办函[2005]153号2005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近,山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向我部反映,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认可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效力,受理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并正式启动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又受理了债务人针对同一案件的民事诉讼,并在未作出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该债权文书无效。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一、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的相关要求,建议你院予以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二、我部曾于2004年11月收到你院研究室《关于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批复(稿)>的意见的函》(法研[2004]181号),研究后于2004年12月3日复函,同意批复稿第一方案,并建议进一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论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还是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1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强制执行公证应运而生。

该业务具有可以清楚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

但是在实际运行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公证机构高度重视并快速解决。

鉴于此,本文从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不足入手,提出有关补救措施,希望能为我国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证业务;强制执行;公证机构近几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加大了融资力度,这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成为了法院民事案件中的重头戏。

一些融资经验丰富的人,为了减少和避免引起诉讼,采取强制执行公证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强制执行公证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出现的不足1.公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当前的公证员队伍存在整体水平不高、素质良莠不齐等情况。

公证机构现有的公证员在知识结构方面存在较大不足。

同时,公证员入门门槛过低,只要能通过C 证考试,就可以取得公证员身份。

事实上,公证行业对公证员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仅仅通过C 证就进入公证行业的话,往往很难解决公正业务中出现的多种意外情况,也会导致新增公证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同一区域人员较多,引起公证行业市场秩序的混乱。

2.公证业务存在程序漏洞在银行借款合同里没有出借人的公证申请。

在银行出借方的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中,一般情况下案卷中只有抵押人、借款人、保证人公证申请资料,没有银行出具的提出公证申请。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在银行未出借资金时,其不但是债权人,而且还是债务人,只有在其出借资金,履行了借贷资金义务之后,才成为单纯的债权人,而不再是债务人。

也就是说,在借款方和作为出借方的银行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公证机构在处理公证手续的时候,也应当是平等对待,应该对银行也履行和借款方一样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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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问题目录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

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第2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在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公证机关即可签发公证书。

但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需要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再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前4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5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3)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院对于以下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也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容的;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容不明确、不具体的;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另外,对于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容的,属于给付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围。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目前仅限于地区):1)没有给付容的公证书;2)没有给付容的执行证书;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责任数额的执行证书;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义务的执行证书。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第2款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办理公证时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2)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对债权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3)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与公证书载明的给付标的种类、品质不同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以下情形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1)执行证书载明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同容的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5)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公证时对债权文书载明的有关给付容未予同意但公证机构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6)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的其他情形。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违反限购政策的,“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担保债权是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的。

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时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同时既做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又做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也可以只做其中一个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

在强制执行时,只有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才可不经起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1)债权文书的执行,并不限于债权文书所载明的财产。

给付容为金钱债权的公证书或执行证书载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既可以执行该财产,也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明确清偿债务以其载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为限的除外。

2)债权有担保的,且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对于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本金及年利率24%以的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围。

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债务人,以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对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本息之和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可以以强制执行公证存在应当不予执行的情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对异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话,会裁定不予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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