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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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准入制度

一、进货查验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对肉类、禽类、豆制品、豆芽菜、水产品类等检测公示,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和食品安全。

三、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每次购入食品实际如实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入日期,供货商及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采取账薄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现计算机管理。票据妥善保管,不少于2年。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四、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销售者的索票索证进行检查,督促其执行。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报告制度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退市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通知合作生产者主动召回,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六、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实行免检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

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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