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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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施故障,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违法建设和占用电力设施用地。

第七条对于故意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与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保护设施的安全完好。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经营者,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定保护计划和紧急预案;(三)加强设施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隐患;(四)加强设施安全防护,防止设施受到损害;(五)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培训,提高员工保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六)及时报告和处理设施事故和异常情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样本为确保电力生产建设的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第二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遵循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法律对电力设施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三)与相关部门及电力线路沿线单位建立护线组织并落实责任制;(四)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负责所辖区域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七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内部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的专用管道、储灰场、水井、泵站等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等设施。

第八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等;(二)电力电缆线路的相关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等辅助设施;(四)电力调度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定义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包括:(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标志,标明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在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标明安全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通知相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3篇)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3篇)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供电可靠性,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切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现代化”。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包括设备的保护、系统的保护和电网的保护。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根据设施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二章设备保护第六条电力设备的保护应根据设备类型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电力设备的电气保护应包括电流保护、电压保护、频率保护、接地保护等。

第八条电流保护应根据设备负载和故障类型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

第九条电压保护应根据设备额定电压和运行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欠压保护、过压保护等。

第十条频率保护应根据电网频率范围和设备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低频保护、高频保护等。

第十一条接地保护应根据电网接地方式和设备要求确定保护方式,包括可控接地保护、固定接地保护等。

第十二条设备保护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

第十三条设备保护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保护动作信息,为故障诊断和保护调整提供依据。

第三章系统保护第十四条电力系统的保护应根据系统结构和负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第十五条系统保护应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发电机保护等。

第十六条线路保护应根据线路类型和故障类型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距离保护、差动保护等。

第十七条变压器保护应根据变压器类型和变压器额定容量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流保护、温度保护等。

第十八条母线保护应根据母线结构和额定电流确定保护方式,包括差动保护、过电流保护等。

第十九条发电机保护应根据发电机类型和额定容量确定保护方式,包括过流保护、过热保护等。

第二十条系统保护应定期检查、试验,并制定相应的检修计划。

第二十一条系统保护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保护动作信息,为故障诊断和保护调整提供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电力供应的稳定,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设施指的是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国家的发展规划和电力规划进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并保证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保证设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加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投资和融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并保障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所有。

附件:相关法律和规定1.电力法2.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条例3.电力设施运行与维护规程4.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设施:指输配电设施、电力生产设施、电力变电设施以及其他与电力供应相关的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4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依法规划、安全可靠、科学合理、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促进电力事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资源支持。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巡视和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在建设、使用和维护电力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和评审意见,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建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电力设施运行第二十条电力设施运行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高电力运行的安全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国家将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各级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及保护要求第五条电力设施根据安全重要性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设施为最为重要的设施,需要特别加强保护。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2.维护设施的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3.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故障隐患;4.加强设施的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5.加强设施的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控制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6.建立健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设施信息,并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评估。

第七条对一级电力设施应进行重点保护,包括但不限于:1.设立专门的保安部门,加强对设施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2.设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3.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4.对临近设施进行有效的隔离和限制,防止非法入侵和干扰;5.设立设施报警系统,对设施周边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

第八条对所有电力设施都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台账和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和巡查记录、事故故障情况等,以及设施的平面图和立体图等。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责任和执法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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