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各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处理。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指,我国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过程涉及的货币资金的收支。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银行的资金安全、财务稳定和顺利开展外贸业务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合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开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先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客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给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告知客户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定。
2、收款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中,收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客户需要按照外汇结算的规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服务,并将收到的货款汇入外汇账户中。
银行需要确保客户的收款是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
银行会对收款金额、货币种类、交易对象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收款汇入客户的外汇账户中。
3、付款在客户需要向境外非居民支付货款时,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付款请求进行审核。
银行会核对客户的账户余额,确认资质之后才能宣布出款。
在支付前,银行需要向客户收到的收款人提出确认请求,确认是否能够按约定支付。
4、结售汇在服务贸易中,涉及到外汇的收付。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汇率,对客户申请的结售汇进行核算,并进行实际的结汇操作。
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外汇买卖操作,保证客户得到尽可能好的汇率。
三、业务规定1、客户需按照金融交易法规进行操作。
2、客户应注意缴税,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缴纳所得税。
3、客户需注意保证外汇账户安全,并定期核对账户信息。
4、在收款、付款、结售汇等环节涉及的资金需符合国际贸易行规。
5、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和核查信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概述服务贸易是一种双向的国际贸易形式,包括通讯、运输、金融、保险、咨询、建筑、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将带来外汇风险,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因此,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合规、稳定和安全。
在跨境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结算和支付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同时,跨境货款也需要外汇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实现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3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跨境流入、跨境支付、资金结算、外汇兑换、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
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规性包括企业合规以及汇率波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包括各种跨境支付规则的合法性,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等合法性。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和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外汇波动会给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有效维护跨境货款顺利结算,保证跨境支付规则合法合规,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5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外汇管控,规范服务贸易交易,加强财务报告审核等。
加强外汇管控,防范资金跨境流动违规情况和恶意交易,规范服务贸易交易,防范服务贸易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报告审核,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抓住新发展阶段的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实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环境。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谢谢 以上仅供参考,以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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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办法办理,非因私用汇需提交税务 证明 按照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 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 赔偿款。
基本与现行管理范围一致包括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相当于原先的非贸易和和部分资本项目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提交等值3万美元以及以下的对外支付不提交税务证明对于等值3万美元以下分拆支付问题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监测可疑信息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提交单证的要求需200619号文协调支付人收汇人支付金额审核凭证境内机构境外机构等值3万美元以下合同或发票境外机构等值3万美元以上至5万美元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境外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所有单证包括税务证明境外个人等值5千美元以下合同或发票境外个人等值5千美元以上法规规定单证不包括税务证境外个人等值3万美元以上法规规定单证包括税务证明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支付支付金额购汇审核支付审核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下身份证身份证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至5万美元身份证因私用汇的凭身份证办理其他用汇的按个人办法办理并提交税务证明境外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按个人办法办按个人办法办理非因私用汇需提交税务证明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按个人办法办理提交税票按照个人办法办理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按个人办法办理提交税票按照个人办法办理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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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业务流程: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详见附件之表十三)(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业务流程: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申请材料: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
3、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外汇局审核后出具核准文件。
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还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及时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业务流程: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然后凭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注:个人的提钞用途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规定"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法规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办理流程:出境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人员携带相应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向出境海关出示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验放出境。
需提交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注: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三)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业务流程: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提取外币现钞登记(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董事会决议;(3)完税证明;(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预算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境内机构支付其他服务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国函字第21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该公司所属分局审核办理流程: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外汇局审核发文批复——公司领取相关批复获取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1、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无需外汇局审核,取得保险公司内部书面授权即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备案:申请材料:(1)备案申请表(2)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