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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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

(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

(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

(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的《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省政府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甘发改投资〔2017〕657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投资〔2017〕6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共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形成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提高项目申报和审批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2015年12月7日,李克强总理启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试运行。

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于2015年末上线试运行,2016年11月1日起在省级部门率先运行。

今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运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30号),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在线平台在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全面运行。

从目前运行情况看,还存在个别市州和一些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网络对接不理想、运用传统方式线下办理或不使用在线平台而是通过部门自有系统进行审批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当前“三重”任务落实促进经济趋稳向好工作方案》(甘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网上行权,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全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止跌回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和管理,是推进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是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加强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投资下行压力、加快项目前期进度、促进项目尽快开工的重要手段。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3•【字号】陇政办发〔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日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为全面落实省政府第十五次全体会议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三重”“三一”工作方案落实,力促经济止滑回稳,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4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千方百计推动工业止滑回稳1.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充分发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市属企业“扛责任、扛任务、扛指标”主体责任。

研究解决企业生产指标、原材料供应、市场开拓等突出问题,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释放产能。

加快推进宕昌县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标准化中药材种植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中医药名牌产品,推动中医医疗与养老及保健养生、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2.坚持执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考核制度,既要考核企业效益,又要考核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督考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属重点企业3.针对7户停产企业逐户帮促,督导完善“一企一策”复产方案,尽快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文县明辉硅业搬迁或关停方案,具备条件的尽快复产,无法复产的及时退库,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89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89号)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9号【发布日期】2005-07-27【生效日期】2005-07-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甘政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发〔2016〕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项目建设,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我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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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1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领
导小组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各级政府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
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事项范围:
(一)项目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前置要件审批。

包括: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包括: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水利部门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旅游等部门按规定权限办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三)项目在可研批复(核准)之后、开工之前需办理的报建事项审批。

包括:建设部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
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沿线使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水利部门的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气象部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仅限企业投资项目);安全部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部门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林业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农牧部门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

项目单位应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申报端口(以下简称“申报端口”)申报,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也可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预审赋码。

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在线平台推送的待预审项目信息,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对预审通过的,在线平台统一赋予
项目代码;对预审不通过的,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

在项目预审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同时将项目预审情况通过短信提醒等方式通知项目单位。

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理项目预审信息,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通过在线平台确认“无需办理”。

(三)窗口受理。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预审情况通知,对预审通过且赋予项目代码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通过申报端口登录在线平台打印项目登记单,并根据所公开的办事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综合窗口。

综合窗口按照入驻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要件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审批办理。

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在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审批办理结果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了解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情况。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确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审批部门办理。

(五)办结回复。

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现场领取或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办理结果。

第五条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联审联批为辅。

对并联审批中涉及审批部门多、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开辟“绿色通道”,以会议研究审批的方式进行联审联批。

第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及时梳理本行业、本领域需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投资项目,报请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办理。

第七条对通过联审联批方式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在线平台限时办理完善其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手续,并按照并联审批相关工作流程回复审批办理结果。

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手续须在出具项目批复、核准文件前办理完毕。

对于需要完善和补办的其他报建手续,由相关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投资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

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
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探索运用“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与并联审批机制相适应的配套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重要事项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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