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合集下载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2009 年以来某区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2009 年以来,合肥市某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案件10 件11 人,均为贿赂案件,其中受贿案7 件8 人,行贿案 3 件3 人,大案 6 件 6 人,要案 2 件2 人.这些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8 人,判处缓刑的3 人.二、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通过对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权钱交易普遍,贿额与工程造价成正比在该院查办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贿赂犯罪,如该院近几年查办的均是受贿、行贿案.工程建设中立项审批、招投标和承发包、监理、材料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工程验收等环节均有贿赂犯罪发生.问题主要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承发包、工程款支付款等环节上,用工程项目的发包权换取金钱,即所谓要投标先投钱,这已成为当前建设领域贿赂双方权钱交易的主要特征.而且,贿赂金额的多少几乎与工程的总造价成正比.( 二) 犯罪涉及环节广泛,窝案串案突出工程建设行业分工多,建设工期长,涉及的审批管理环节多,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问题.行贿人为了取得工程,往往是多头送礼,因而形成了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行贿受贿关系.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传统的一对一贿赂犯罪之外,窝案、串案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牵扯制约环节较多,行贿犯罪分子往往是对决策者、主管者、具体办事者环节分别行贿,从而形成查出一件带出一串的现象.查办这类案件时,往往是抓住一个行贿人带出多个受贿人; 查办一个受贿人又带出多名行贿人.( 三) 犯罪隐蔽性强,作案手段多样化建筑行业的贿赂犯罪,作案手段、方式日趋狡猾.职务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断变换作案手法.有的由配偶、子女、出面接受贿赂,一旦案发,佯装不知; 有的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收受礼金、实物、有价证券; 有的以其亲属名义收受行贿人所送的公司干股; 有的以借款形式,掩盖索贿受贿; 有的将受贿的款物放在办公室,甚至将其中的少部分用于公务活动,掩盖其谋取私利的本质.还有的行贿人从长远利益出发,提前行贿,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感情投资,联络感情,如该院查办的刘某受贿案中,很多开发商利用刘某儿子结婚、母亲去世等机会,给刘某送去了数十万元.( 四) 犯罪主体多元化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既有主要领导干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既有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也有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还有村级基层组织主要干部.三、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破坏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后果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 利益驱动,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竞争十分激烈的产业.近些年,由于省市区对城市建设给予了政策上的优惠和资金上的扶持,投资基建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成为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经济热点领域.建筑企业开花,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建筑市场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规范的行为,如应公开招投标的而不公开进行.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使企业能生存、发展、壮大、必然要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的手段与对手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变成了贿赂竞争,以致工程建筑领域贿赂之风恶性蔓延,成为贿赂犯罪的高发区.( 二) 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管理混乱、监督不力是导致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是工程项目发包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一些单位和部门有法不依,对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工程却以种种理由不搞公开招标,而是采取议标的方式,暗箱操作,发包给利益关系人.二是工程验收走过场,监督制约徒有形式.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程的综合评定,必须依法严格把关,但有的工程完工后,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敷衍了事.三是工程监理和工程管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虽安排有人参与监理和管理,但是监理人员在承包老板金钱的惑下,对建设中的偷工减料行为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同流合污,贪污受贿.( 三) 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部分建设领域的工作人员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些涉案人员认为收钱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有些甚至认为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拿一点好处费、感谢费不是犯罪; 尤其是有些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有关置若罔闻,将讨论和集体决定变成走过场,使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畅通无阻.( 四) 对行贿源头惩治力度不够,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贿赂犯罪的源头在于行贿,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加重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出于策略考虑,大多把行贿者看成受贿犯罪的证人,对其网开一面,一般情况是查得多处理得少,即使处理也比受贿人轻得多.因此,为贿赂犯罪埋下伏笔,那些为了承揽工程的行贿人更加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四、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工程建设实行六个公开一是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权公开.通过项目申报、审批的公开,防止偷报、私批、私建现象,通过公开同时让更多的建筑企业及早做好投标计划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处于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招标环节公开,具体包括招标、投标、议标、决标四标环节公开.招标公开就是要按公开招标项目和信息、招标标准; 投标公开就是公开投标企业事业信息,接受资质监督,清除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企业或个人,让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参与到市场竞争; 议标公开,统一议标标准,防止多重标准、私下定标现象、同时通过及时公开议标环节还能防止议标过程中议标人为私利泄标并帮助投票人篡改投标标的和内容现象; 决标公开,就是当场公布投标结果,使决标环节透明化,保证招投标环节的公正.三是工程采购环节公开.通过公开采购物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定位,加强对采购环节监督,监督供应方供应的物质质量和价格的监督,重大采购仍要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进行.四是工程款划拨公开.防止建设不按合同规定,过早、过多或拖延工程款,以达到工程建设中从承建方为自己捞取私利.五是工程项目增减公开.防止一些承包方与发包方勾结在竞标中降低竞价,排挤他方后通过中标后增加项目为名增加工程造价,从而为已牟利.大的建设项目增加应当重新按招标程序发包.六是工程决算公开.防止决算人员在工程决算中做文章,虚列项目或虚加数额等,为自己谋得私利.通过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防止暗箱操作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轮流陪标助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做到有效预防建设腐败.( 二) 加大工程建设监督力度,健全四个方面制约机制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本上包括,建设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监督、以及本单位群众监督.通过内部监督,对重大决策、大型设备采购、建材产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实行事务公开制.二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主管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工程质量监测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上级监督应形成立体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下属单位一把手落实监督措施.三是社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种途径的社会监督: 社会群众、相关业务单位、竞争单位监督机制.在社会监督中要全面畅通举报监督机制.四是司法监督.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特别是国家或地方重大工程,开展工程专项预防,即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同步的监督.( 三)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建设领域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要结合建设领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纪廉政教育,特别是以案释法,加强惩治腐败案例宣传,利用展板、观看警示片、听取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从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入手,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做到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主题教育,结合建设系统工作特点,举办专题讲座,营造浓厚的廉政教育氛围; 二是强化警示教育,通过腐败案例警戒党员干部吸取教训; 三是强化廉政文化建设,设立廉政文化室,为促进廉政建设提供宣传、学习场所; 四是强化一把手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思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 四) 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检察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还要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特别是要坚决追究那些主动送、多次送、送多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扭转对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情况,形成强大的法律力,从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同时,在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建设廉政准入制度,把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单位及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前的一项必经的程序,并将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作为对其资质、信誉度认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切实把好关口,为工程建设构筑职务犯罪的预防屏障.参考文献:[1]张志成,孙建民. 建筑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J]. 经济与法,2010( 9) .[2]周锦尉. 一张伴随终身的白卡[EB/OL]. 中山市预防职务犯罪网,2010 -10 -8.[3]谢国仪. 给行贿者造一个黑名册[N]. 浙江日报,2003 -3 -25.。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职务犯罪历来是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它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国家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影响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命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是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

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

“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笔者着重就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以下探讨,以便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一步做好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一、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一)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已经由明转暗,由高层主管人员向基层具体工作人员、由特殊群体向一般群体发展,作案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性更强,人员更广泛。

(二)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从中谋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施工方用行贿手段收买有关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以后,放任施工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通过事先贿赂验收人员,使验收人员在验收时走马观花。

其结果是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也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社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发展环境,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工程变更设计之机中渔利。

近几年,随着各地反腐败力度的逐步加大和重点工程项目里预防腐败措施的不断完善,工程上的钱”难捞”了,于是很多人把目光投向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新世纪检察工作发展目标之一,是事关检察工作全局、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对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至关重要。

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充分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权力失控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

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

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

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

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首先,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风险。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

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行使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 ) 四 暗箱操作 、 力寻租现 象普遍 , 少透 明度。虽 然对工 程 权 缺
建设 的管理 监督 出台 了一 系列 法律法 规 , 由于建 设市 场管理 机 但 制不健 全 、 管理方 式不规 范 , 出现 有法 不依 , 有章 不循现 象 。对 本 该公 开招投标 的工程 建设项 目, 采取 暗箱操 作 , 按规定 公开招 投 不 标 , 直接发 包; 而 或虽 然进行 招投标 , 但招标 人与投 标人 暗中勾 结, 使招投 标流 于形式 ; 或将工 程建 设项 目肢解 , 部分招 投标 , 部分 直 接发包 等等 , 缺少惩治和预 防职 务犯 罪的力度 不够 , 使恶 性蔓延 。在 工 致 程 建设领域职 务犯罪案件 中, 赂案件居 多 , 贿 举报率和 立案率过低 , 量刑偏 轻 , 行贿犯罪 的惩 处力度 不够 , 对 司法不 公 、 法不 严的现 执 象 时有 发生 。由于打击 不力 , 行贿犯 罪得 不到遏 制 , 又助长 了腐败 分 子 的贪 婪本 性 , 致使 工程 建设领 域 的职 务犯 罪恶性 蔓延 。 三、 工程 建设领域 预防职 务犯 罪 的预 防对 策 工程 建设 领域腐败 犯罪 , 严重败 坏 了党风 、 政风 , 坏 了投 资 破 环境, 阻碍 了招商 引资和 城市建 设工作健 康发 展 , 更给 工程 的质量 留下隐 患, 严重影 响了工程 建设 市场 的和 谐稳 定 , 不利 于市场 的健 康 发展 。因而 防范工 作尤其 必要 , 遏制和 预 防工程 建设 领域职 要 务 犯罪 , 笔者认 为应该 坚持标 本兼 治、 合治理 综 ( ) 强教 育 , 高思 想政 治觉悟 ; 强组 织领导 , 一 加 提 加 明确 责任 任务, 不断推进犯 罪预 防工作 深入开展 。 强思想 教育 、 加 强化 思想 防 范, 为广 大党员 和领导干 部筑起 坚 固的思想 防线 , 反腐倡廉 的 是 根 本措施 。 一步立 足检察 职 能, 进 不断 加强思 想政 治和法 治教育 。 结 合近年 查办 的职 务犯罪 , 为反面教材 积极开 展警示 教育 , 强 作 增 对 腐败 的辨别 能力 。始 终贯 穿党风廉 政教 育 , 建立 健全 干部廉 政 档 案、 推行 干部 定期” 廉” 述 和定期 交流 换 岗的制 度等 等 。 ( ) 范工程 建设招投 标的 管理 , 二 规 完善 相 关制度建设 , 不断建 立健 全惩 治和预 防工程 建设领 域职务 犯 罪的制度体 系。严格市 场 准入 制度 , 善工程 建设 的招 投标机 制 , 定有行 贿记录 的施工 企 完 确 业 不得投标 ,在签 订主合 同 的同时需签 订廉政 协议 。建筑 材料 设 备采 购机制 , 物资采 购要实 行公开招 投标 , 建立 严格 的采 购验收 机 制、 建立采 购回扣 的上交 、 登记 、 奖励制 度等 。建立 工程 建设 的质 量验 收机 制。严格按 照规划 要求 、 国家 标准进 行验 收 , 严把 工程质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制度原因及预防对策我们对2004年以来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制度建设的角度探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2004年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2004年以来宝清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业、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

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5件5人,挪用公款类案件4件4人,渎职侵权类案件1件1人。

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1、从犯罪性质看,贿赂案件比例最高,权钱交易现象突出。

2、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是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其中一把手较多。

在我县检察机关200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发案单位、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一把手”的人员多,其他作案人员也大多担任单位的副职或重要管理职务。

工程建设领域中青年干部职务犯罪较为突出。

3、犯罪易发的环节多,如工程承揽、招投标、转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质量监督与评审、财务管理、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等。

其中又以工程承揽、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三个环节发案率最高。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1、各项权力的行使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或制度不落实一是工程建设中的权责不明确,权力配置不科学。

主要体现为“一把手”独揽购销审批、工程发包和财务等多项大权,因此往往成为投标单位、施工单位重金贿赂的主要对象。

就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而产生职务犯罪的典型。

二是工程项目中的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制度不够完善。

一个完整的工程往往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环节构成。

后一环节的进行以前一环节为基础,也是对前一环节完成情况的检验和监督。

三是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到位。

多数工程建设单位一把手当家说了算,同级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由于不能深入工程建设的具体环节,难以监督,单位干部职工因不知情,无法监督,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职务犯罪是一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职务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派具有高素质、高思想政治素养的人员,开展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使其增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2.建立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职务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审计监管、司法监督等职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内部监督等制度,防止利益输送。

3.加大惩治力度。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职务犯罪的司法解释,完善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正司法。

4.强化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加大对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综上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重视制度建设和思想教育,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惩不贷,加强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还要对职工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岗位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实行严格的人员选拔制度,对所有招聘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

并加强对职工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反企业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惩罚。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企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和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还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

四、建立监督机制
企业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涉及资金、财务、采购等重要领域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还要建立各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主动举报职务犯罪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企业要积极与司法机关合作,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和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打击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企业从教育培训、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并不断加强和完善,才能更好地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特点

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特点

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率较高,一旦出现一件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随之牵出一连串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在建筑工程中的大量出现,既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声誉,又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如不及时加大对该类犯罪的预防措施和打击力度,泛滥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很有必要认真分析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些特点和形成原因,找出有效的预防该类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建筑工程引发职务犯罪的特点1、时效性强,销赃快。

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在一项或数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一旦结束,款项结算完毕,职务犯罪行为随之实施完毕,具有时效性。

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赃款赃物消化迅速,不留任何依据,消除隐患,事后无据可查,对查处该类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

2、现金交易,数额大。

建筑工程中产生的职务犯罪,除少数收受礼品和其它物质,多以收受现金方式,且涉案金额较大,少则上万元,多则几万、几十万元。

3、亲朋参与,充当第三者。

发生在建筑工程中的职务犯罪,虽有一一对应,双方直接交易的情形,但近年来出现了双方不直接见面或接触,犯罪交易通过第三者加入中间环节实施,有的是通过犯罪者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等,有的是通过好朋友转手完成。

如我院查处的周某受贿案中,周某在建筑工程中的两次收受贿赂的行为均是通过其妻子实现的。

一旦搭线或经手人不配合,将会给案件的查处带来诸多不利。

4、内外勾结,共同分赃。

建筑工程中出现了内外串通,分工“协作”,共同分赃的趋势。

即利用建筑工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内外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5、行贿次数多,一损俱损。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就会打湿鞋”。

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人,由于时间长,经历的多,往往行贿后伴随而来的是事业上的“成功”,无数次的“成功”,必将引发更多的职务犯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新的姿态依然矗立于河西走廊的东端。

就在这个建设时期,伴随有突出贡献的同时,本系统内也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借全市今年以来开展的五项专项活动之机,来给大家讲一堂法制课。

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对全市建设系统辖属5个县级单位,22个科级单位,近1200名干部职工,担负着城乡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经营等重要职责,工作面涉及面广,资金运用量大,掌管建设、管理城乡的权力比较集中,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易发职务犯罪的要害部门,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点,处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浪吹倒吞没,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职务犯罪危害是极大的,乃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因而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意义重大。

就连由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于2006年6月23日至27日在贵阳市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也将预防职务犯罪与反腐败做为首要的学术问题加以研讨,并且定论:“预防与打击并重,预防为先”!我今天宣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二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构的配置及工作情况;三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农措施;四是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五是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六是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

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

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

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

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

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三是犯罪主体。

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它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

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

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

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

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

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置了工作人员。

全市共配置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

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

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

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

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

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

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

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

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

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