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寻衅滋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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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1、公共场所肆意挑衅、争强斗狠案件多发,应强化逆反心理疏导。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

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

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

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

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

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

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

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普法提示: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

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

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2、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

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

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

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

法律分析教育学真实案例(3篇)

法律分析教育学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受害人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被同班同学小李(化名)及其团伙围殴,导致小明头部受伤、肋骨骨折。

事发后,学校、家长及警方介入调查,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分析1. 事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小李及其团伙围殴小明,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 学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及时介入调查,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教育职责。

但从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学校存在以下责任:(1)教育管理不到位。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导致事件发生。

(2)心理辅导缺失。

学校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未能对受害者小明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

(3)家校沟通不畅。

学校与家长在事件发生后,沟通不畅,未能形成教育合力。

3. 家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本案中,小李及其团伙的家长存在以下责任:(1)监护不力。

家长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小李的违法行为,导致事件发生。

(2)家庭教育缺失。

家长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未能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

4. 法律责任(1)小李及其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小李及其团伙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处罚。

(2)学校: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心理辅导缺失、家校沟通不畅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家长:家长存在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事件暴露出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

2. 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中生必知法律案例(3篇)

高中生必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高中生作为国家的未来,更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几个高中生必知的法律案例,帮助同学们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小明偷窃案小明是一名高中生,因家境贫寒,产生了偷窃的想法。

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小明趁机偷走了一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

事后,小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小明偷窃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盗窃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2. 案例二:小华网络诈骗案小华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网友,对方以投资为由,诱骗小华投入大量资金。

后发现对方是骗子,小华损失惨重。

小华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最终将骗子抓获。

分析:小华的网络诈骗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诈骗罪。

此案警示高中生在网络交往中要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提高防范意识。

3. 案例三:小王校园暴力案小王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一天放学后,小王纠集了一群同学,将受害者打伤。

事后,小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分析:小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寻衅滋事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尊重他人,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4. 案例四:小张网络言论侵权案小张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侮辱性言论,侮辱了一名同学。

该言论被受害者发现后,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小张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分析:小张的网络言论侵权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侮辱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在网络上要文明发言,尊重他人,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案例五:小李高空抛物案小李在阳台抛掷垃圾,导致楼下行人受伤。

事后,小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分析:小李的高空抛物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高空抛物罪。

此案提醒高中生要提高道德素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避免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与网络暴力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与网络暴力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与网络暴力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寻衅滋事与网络暴力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盛行,网络暴力事件频发。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言语攻击、造谣传谣、辱骂他人等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其中,寻衅滋事和网络暴力行为是较为突出的问题。

本文以某网络暴力案件为例,详细分析其中涉及的寻衅滋事和网络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

案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一篇帖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并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被害人李某因此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并且社会安全秩序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1. 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性质及构成要件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尤其是以暴力、辱骂、恶意诋毁他人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利用人身或者财物等方式,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并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帖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扰乱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

2. 网络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及构成要件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平台上,通过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辱骂、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和心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规定,以互联网为手段侮辱、诽谤、威胁或者骚扰他人,情节恶劣,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并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网络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法律案例热点(3篇)

未成年人法律案例热点(3篇)

第1篇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分析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状,探讨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处理校园霸凌事件。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人小明(化名)因与施暴者小张(化名)产生矛盾,被小张纠集的其他几名同学围殴。

在殴打过程中,小明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小明家长向学校、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施暴者。

二、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受害人家属以故意伤害罪将小张及其他几名施暴者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 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小张及其他几名施暴者均系未成年人,且在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法院考虑到施暴者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3.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及其他几名施暴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及其他几名施暴者分别赔偿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现状本案中,法院对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进行了行政处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然而,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者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而施暴者却因年龄原因逃避法律制裁。

这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仍存在一定漏洞。

2. 校园霸凌的成因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既有施暴者个人素质问题,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原因。

具体表现在:(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或放任,导致子女形成不良品格。

(2)学校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对校园霸凌事件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社会环境复杂:网络、影视作品等传播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四、预防与处理校园霸凌的建议1. 加强家庭教育家长应关注子女的成长,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初中法律案例评析课题(3篇)

初中法律案例评析课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初中生,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对预防犯罪、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件进行评析,以期为初中生提供有益的法律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名15岁的初中生小李,因不满邻居小张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其打伤。

事后,小李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小李因年龄未满16周岁,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例评析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1)家庭教育缺失:案例中,小李的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子女的教育和关爱,导致其缺乏家庭温暖,易于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在关注学生学业成绩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3)社会环境因素:网络、影视等媒体中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2. 案件处理分析(1)案件定性准确: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对小李等人作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2)法律适用得当: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小李因年龄未满16周岁,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化。

(3)社会效果显著:案件的处理,警示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有利于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四、法律启示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长要关注子女的成长,加强家庭教育,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2. 学校教育的必要性: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社会环境的净化:政府、社会团体、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成长空间。

4.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辨别是非,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违法犯罪。

五、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应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方面入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精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精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精编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欢迎参考!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小故事及分析案例1:陈xx、单xx均为某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某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

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某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

不到一个月,陈又约单、王两人商量说,现在中学正交学费可以去强索或抢学生的钱,之后三人走到学校附近,碰上一名学生,陈上去索要钱财,被害人不服,陈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双手,从身上搜走150元。

几天后小单也来约陈、胡、王等四人,说张某有钱,找到张索钱时被拒绝,于是陈等对张踢打,张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钱。

他们甚至于向小学生索要钱财,一个小学生被拿10元钱后大哭不走,他们又还给这个小学生6元。

尽管这几名学生都只有16岁,而过去没有犯过这类罪错,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

案例2: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是培养国家未来的希望之地。

然而,在校园这片净土上,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事件。

这些事件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几个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校园法律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一:校园欺凌事件1.案例背景小明(化名),某中学初中生,因为家境贫寒,经常遭到其他同学的欺凌。

一天,小明在放学路上被几个同学围攻,被要求交出身上的零钱。

小明不敢反抗,只好将钱交给了他们。

事后,小明向班主任反映情况,但班主任并未重视。

2.案例分析校园欺凌事件在校园中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学校、教师对校园欺凌事件视而不见,甚至纵容这种现象的发生。

3.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案例二:学生意外伤害事件1.案例背景小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玩闹,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华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2.案例分析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在校园中时有发生,往往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教师的管理责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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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寻衅滋事案例分析
一、案例
说起学生王小乐,他可是班里出类拔萃的人物,许多同学都自愧不如。

小乐平时自认为已长大成人,便处处以大人自居。

生日那天,他从父母那要了600元钱,把几个要好的同学请到附近的饭店,借生日之机潇洒开了。

开始时,大家还比较拘束,当有一位同学提议一起唱歌时,大家连声附和。

于是,一伙人齐声吃喝,一边乱哄哄唱歌,一边用筷子敲碗,用脚使劲蹬地板,当服务员进来劝大家声音轻一点、动作文雅一点时,小乐把眼珠子一瞪:“老子付钱喝酒,敲坏东西我赔。

”一句话把服务员气得半死。

不一会,经理走了进来,他刚想发话,便被小乐一把抓住衣领,死命往外推。

经理气炸了,反抓住小乐的衣服,请小乐一伙人出去。

正在此时,不知谁怪大喊一声:“经理有什么了不起。

”小伙伴们应声而上,你一拳,我一脚,把经理打得趴在地上,有人还趁机摔酒瓶、砸盘子。

服务员一见不好,连忙打“110’’报普,警察及时赶到,事情才平息下来。

后经法医鉴定,经理肋骨挫伤,牙齿脱落一只,身体多处受伤;同时查明,饭店的财物损失约3000余元。

鉴于王小乐等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王小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
(一)法理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寻衅滋事案,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或者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严重程度又上一台阶了。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实施或者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除此之外,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即本罪的根本危害性在于实施者侵害了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犯罪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我们要注意,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直接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王小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还造成了他人受伤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王小乐等人殴打经理、砸坏饭店财物,并不是因为与该饭店有冤仇,主要还是因为这些青少年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寻
求精神刺激,逞能耍酷,从而做出了这些行为。

(二)社会角度分析
许多青少年之所以会触犯寻衅滋事罪,主要原因在于,处在这个人生阶段的青少年,正是大事不会做,小事不愿做的年龄,或多或少存在逆反心理,在校的学生容易厌学,通过逃学、恶作剧、打架等方式来表达自己精神的空虚,希望通过上述行为来寻求精神刺激,这正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的典型心理。

而出了社会的青少年,经常无所事事的混迹于闹市,一方面觉得人生没有方向,另一方面城市的灯红酒绿又刺激着身无分文的他们,因此这些青少年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寻衅滋事犯罪所表现出的形态大部分都是团伙作案,因为青少年心智发展还成熟,不容易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结帮成对,讲所谓的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却全然不考虑自己做的事是否触犯了法律。

同时,一些黑恶势力会将青少年作为“后备军”,吸纳青少年进入组织,
另一方面,现在的社会生存压力很大,许多父母整日忙于生计,顾不上照顾自己的孩子,没有在青少年的特殊时期对他们进行适时的引导,或者让孩子感觉不到父母的爱,容易造成青少年的叛逆心理,有了问题,父母也没有及时的发现,以致最后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是有些父母教育方法过于单一粗暴,没有充分理解青少年的心理,而是一味的采用打骂、压制的教育方式,这样也会造成许多青少年的不健康心理。

三、应对方案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的十字路口,是人格成熟的关键时期,因此,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承担对青少年的人格培养责任,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首先,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最为重要,但我国现在家庭,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因此,必须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改善和优化家庭环境,营造乐观向上的家庭气氛。

家庭的教育是通过言传身教来实现的。

我们过去对家庭教育的作用过于忽视,有些人把教育孩子的职责交给学校和社会,认为家庭教育可有可无,或者只起一点辅助作用,这种看法是完全脱离现实和错误的。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背景可以看出,家庭对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相当重要,只有在乐观向上的气氛中,才能引导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心态,热情、充满理想、奋发图强。

对于父母来说,了解孩子青春期心理特征,掌握其心理变化规律,适当加以引导是至关重要的。

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其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自我意识增强,但辨别、控制力不强。

如果引导得当,特点就是优点。

比如他们思维敏捷,吸收新生事物快,可以引导其创新;喜欢模仿可以渐渐逼近创造;爱好冒险可以引导他们探索未知世界。

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很容易变成为缺点,而一旦成为缺点,他们就很容易受到拜金主义和性自由等思潮的冲击,易吸收暴力、色情、毒品等有害东西,直至违法犯罪。

其次,学校教育要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相辅相成的,特别是对那些家庭教育不良的,学校应多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研究执行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引导学生接受积极的影响,防止和减少消极的影响,帮助他们克服生活上和学习上的困难,增强其自信心、进取心。

再次,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

所以青少年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他的成长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城市而言,可以尝试社区干预的方法。

因为以社区这样一个较小的环境为单位进行青少年帮教,可能性和有效性将大大提高。

青少年可以通过社区组织的定期的学习谈心活动、专家心理讲座、对个别对象的心理治疗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各种具有实践性、趣味性和创造性的活动,激发自己的热情,促使自己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自己可能或者已经遇到的心理问题也能及时沟通,这样一来将会大大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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