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烟政办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烟台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发〔2023〕3号),全面推进我市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推动住宅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助力房地产业向高品质、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转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从“质量安全、绿色低碳、功能复合、美好宜居、智慧科技、烟台特色”六个维度不断探索“好房子·烟台造”样板经验,实现从好房子到好小区,从好小区到好社区,从好社区到好城区,进而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打造全国高品质住宅先进城市示范样板。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机制,丰富激励措施,做好投融资渠道、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等服务保障。
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和创新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由传统住宅开发向集约复合的高品质住宅开发转变。
(二)聚焦需求,分类施策。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高品质住宅推进机制,明确高品质住宅标准,打造包括保障房、刚需房、人才定制房、改善类住房等不同类型的高品质住宅项目。
(三)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试点探索、形成经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支持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奖项,加强高品质住宅相关技术推广应用。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6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然景观,体现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风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建设控制、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风格、历史文脉等主要因素。
第四条烟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主要因素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风貌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风貌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自然景观第六条水体保护: :一:黄金河、柳林河、夹河、鱼鸟河、辛安河以及沁水河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范围保护,其它河流绿线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门楼水库、老岚水库、高陵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应按《烟台市市区环境保护规划》:1994:进行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山体保护: 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
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
第八条湿地保护: :一:受人为因素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二:应创造条件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海岸带保护: :一: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兼顾长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成区的海岸资源应当保持使用的公共性,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予确权发放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和占用; :三:潮间带及沿海生态敏感区内的防风林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 :四:滨海路与海岸线之间不宜规划建筑:群:,确需规划建筑:群:时,应严格把关,并保证视线通透。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烟政呈〔2023〕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烟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大市与制造业强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的品质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烟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69.13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4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烟政办字〔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31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区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7日市区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和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成果,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面貌,提升市民满意度,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在市区开展市容环境秩序12项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城市品味和市民满意度为目标,按照“精致精准、细致细腻、规范规矩”的总要求,坚持六区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着力打造亮点,彰显城市形象;努力补齐短板,惠及百姓生活,推动市区环境面貌持续改观。
二、任务目标集中开展老旧社区、背街小巷、市政设施、广告牌匾、露天烧烤、园林绿化、交通秩序、违章建设、餐厨废弃物、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非正规垃圾点等12个方面的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排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个区域、逐条道路、逐个点位治理提升,新打造一批示范路、示范街、示范小区、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进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努力打造洁净优美、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形象城市。
(一)老旧社区。
推进市区老旧社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定老旧社区分批改造计划,全面治理社区“脏、乱、差”,重点清理“棚子”乱搭乱建、杂物乱堆乱放、绳子乱拉乱挂等问题;清理改造各类架空管线;清理侵占公共绿地行为,补栽花草树木;粉刷破旧建筑物外墙;完善社区道路、路灯、电线光缆、安防监控、游乐健身等公共设施建设,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宜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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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6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自然景观,体现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风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建设控制、建筑色彩与材料、建筑风格、历史文脉等主要因素。
第四条烟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主要因素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风貌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风貌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自然景观第六条水体保护: :一:黄金河、柳林河、夹河、鱼鸟河、辛安河以及沁水河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范围保护,其它河流绿线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二:门楼水库、老岚水库、高陵水库等重要水源地应按《烟台市市区环境保护规划》:1994:进行生态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山体保护: 自然山体绿线以上的区域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兴建非供公共休憩和非特殊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山挖石,乱埋乱葬。
已经破坏的山体应进行整治、绿化。
第八条湿地保护: :一:受人为因素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其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二:应创造条件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海岸带保护: :一:编制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兼顾长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成区的海岸资源应当保持使用的公共性,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予确权发放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闭和占用; :三:潮间带及沿海生态敏感区内的
防风林带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 :四:滨海路与海岸线之间不宜规划建筑:群:,确需规划建筑:群:时,应严格把关,并保证视线通透。
第三章建设控制第十条建设用地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须按《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对用地进行建设适宜性等级划定。
严禁在生态脆弱、敏感度强、绿化隔离带和具有自然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建筑高度总体控制: :一:按照《烟台市整体城市设计》中确定的视线走廊,在视线走廊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须进行视线分析,不得对视线造成遮挡。
以看山观海为目标,强化重要山体、广场的视觉效果,广场的设计必须确保视线通透,营造观景帄台; :二:塑造富有韵律的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分区应统一纳入城市视觉景观系统,塑造完整的视线走廊,高层建筑及山、海周围500米范围内的规划建筑在设计时必须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控制: :一:山体、海岸线、河道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周围为低层区,其外围视域协调区宜为低、多层混合区; :二:多层、小高层混合区位于低、多层区与高层区的过渡区域; :三: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土地价值较高的区域可布置高层区; :四:城市中央商务区、商业中心区以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不允许建设高层建筑: :一:朝阳街、所城里等历史文化街区内; :二:烟台山、雨岱山、毓璜顶等低矮山体周围; :三:芝罘岛、崆峒岛、养马岛等风景名胜区; :四:《烟台市整体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其它区域。
第四章建筑色彩与材料第十四
条历史风貌区周边的新建建筑应沿用白色、多种灰色系列墙面与暗红色、深
灰色屋面的色彩搭配。
第十五条一般城区主色调应以黄色系、暖灰色系及白色为主。
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滨海地段建筑,色彩宜采用饱和的暖色系; :二:丘陵、田园地段建筑,墙面色彩宜采用偏暖的灰白色系,屋顶宜采用暗红色系; :三:商业区建筑,宜采用中性偏冷色调; :四:工业园区建筑,主色调宜采用浅冷灰色系与白色。
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外的区域单体建筑外墙不宜大面积使用红色、蓝色等强烈浓重的色彩。
第十七条外墙建筑材料应重视石材等地方材料的运
用,其中居住建筑,不应使用有色玻璃作为建筑外窗材料。
第五章建筑风格第十八条住宅建筑: 风景点周围、旅游接待区和依山傍海处,高层住宅宜为点式,小高层住宅不宜超过两个单元,多层不宜超过三个单元且长度不宜超过55米。
其中低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应以暗红色四坡为主。
第十九条办公建筑: 外观造型应简洁大方,在体现滨海城市的开放性和时代感的同时应强化山海城市所特有的人文景观特质。
第二十条商业建筑: :一:重视距地面10米高度以下的街廓设计,沿街相临建筑应统一协调; :二:裙房一、二层层高应不低于5米,外立面宜选用上下贯通的落地玻璃门窗。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形式、风格等须与文物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城市重点地段、主要街道两侧、商业区及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在报送方案时,须附有建筑夜景灯光照明方案,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广告牌匾的设计应与建筑物的形式、色彩、体量及立面构成相协调。
第六章历史文脉第二十四条下列内容不应改变原状及其历史环境风貌: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或地下各类文物古迹; :二:反映明清
时期海防军事重镇特点的炮台、烽火台等军事设施; :三:经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省、市级历史优秀建筑;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殊情况达不到上述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