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WIPO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WIPO和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WIPO和TRIPS协议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WIPO和TRIPS协议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和创造性领域中创造的独特作品和发明所拥有的法律权益。

为了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世界上建立了一系列国际标准和协议。

本文将重点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Agreement)。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国际组织。

WIPO成立于1967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它的成立旨在促进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保护,为创新提供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

WIPO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推进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

2. 协助成员国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法律。

3. 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技术转移。

4. 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培训、研究和信息服务。

WIPO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协议和条约来推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该公约旨在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化和协调,为各成员国提供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Agreemen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一个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全球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TRIPS协议于1995年生效,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

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国 际 公 约
知识产权作 为一种精神财 富和智 力成果具有
流动- 『 生。 它 可 以通 过 多 种 途 径 、 多种 方 式 在 国 内外
流动 , 科学 、 技术、 文 化、 艺术是 没有 国界 的。特别
是 1 9世 纪 以来 , 由 于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及通 讯 事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维普资讯
权 申请或 注 册数 量 ・ 决速 增 长 , 掌 握 和 控 制 关 键 领 域 和 前 沿 技 术 中 的 知 识 产 权 成 为 各 国 竞 争 的
I 权法确 认享 有权 利 和承 担义 务 的人 , 包括 个 人 、 焦点。
集体 、 法人、 合伙等, 从 国际 交往 来 看 既 有 内国
国 企 业 取 得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的 重 要 手 段 ; 知 识 产
要 ,企 业拥 有 专利 权 的数 量和 质量 状 况是 创 新 能力 的标志 。由于 国际 经济 、 文 化交 往 的发展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关 系 也 日益 国 际 化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主 体 、 客 体 和 内 容 方 面 都 含 有 大 量 的 涉 外 因 素。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 是 指 依 知 识 产
输业 等 。另 一类 是著 作权 , 亦称 版权 , 主要 包括 作者 对文 学 、 艺术、 音乐、 摄影 、 电影 、 电视 、 计 算 机软 件 等方 面 的专 有权 ,以 及 由此 派 律 主要 是 国 内立 法 ( 专
利法 、 商标法和 著作权 法) 和 国际 条约 。

wipo公约 第2条

wipo公约 第2条

wipo公约第2条
摘要:
1.WIPO 公约简介
2.WIPO 公约的第二条内容概述
3.第二条的具体内容分析
4.第二条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正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公约是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而制定的。

该公约于1967 年签署,并于1970 年生效。

WIPO 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WIPO 公约的第二条概述了该公约的目的和范围。

根据第二条,WIPO 公约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志等。

该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执法等方面。

第二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WIPO 公约鼓励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合作,包括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执法等方面。

这种合作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和科技创新。

2.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体系:WIPO 公约要求成员国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体系。

这个体系可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跨境流通。

3.提供知识产权的信息和服务:WIPO 公约要求成员国提供知识产权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志等方面。

这些信息和服务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第二条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加速,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国际贸易和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创新与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全球知识创造与共享,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并分析这些制度,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全球重要的知识产权组织,其使命是促进创新与创造,并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合作项目,帮助成员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WIPO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推动。

该组织通过协助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确保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与实践基于公正、平衡和一致的原则。

另外,WIPO还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享,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该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研讨会和论坛,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和质量。

二、国际合作的机制与倡议除了WIPO,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系列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机制与倡议,以加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1. 区域合作机制各地区通过建立区域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合作机制,以解决共同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例如,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ffice)和欧洲专利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致力于在欧洲范围内推动专利保护制度的统一与发展。

2.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定多个国家之间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合作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保护措施。

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和《欧洲联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EU and Canada)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与合作方式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与合作方式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与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创新与创造力的激励,国际社会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与合作方式。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

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而国际公约则是为了确保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一定的标准。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为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提供重要的国际支持与协调。

它的成立旨在促进合作与协商,推动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共识。

WIPO 通过制定专门的国际公约,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版权条约》,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际公约的建立为了确保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一定标准,国际社会制定了多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TRIPS协议)。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框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期限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

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采取了多种合作方式。

下面介绍几种典型的合作方式。

1.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各国可以通过交流经验、分享最佳实践等方式,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此外,各国还可以共同开展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专业人士的培养与交流。

2. 跨国合作执法跨国合作执法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各国执法机构可以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方式,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如通过建立联合行动小组,跨国合作打击制售假冒侵权产品的犯罪活动。

3. 双边与多边合作项目双边与多边合作项目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形式。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开展合作项目。

例如,各国可以共同建立知识产权监测与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跨国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合作机制,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及其作用。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

其成立于1967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WIPO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

WIPO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协议和指南,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规则,提供了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WTO通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规则。

根据该协议,各成员国应制定和执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WTO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以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

三、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除了国际组织之外,各国之间也建立了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通过中美知识产权合作联盟进行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流和保护。

亚太经合组织也通过知识产权权力保护和合作倡议(IPR)推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执法合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各国之间的执法合作。

国际执法机构,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和海关合作组织(WCO),通过信息共享、技术培训和执法联合行动等方式,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益。

五、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国际合作机制还包括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

各国之间通过会议、研讨会和培训项目等方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交流和分享。

同时,各国还共同开展技术研究和创新合作,以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六、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不断加强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设。

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回复

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回复

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回复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特殊机构,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

作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威机构,WIPO定期发布各种报告和指标,其中包括了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作为专业而系统的指标,被广泛用于衡量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领域的优劣。

WIPI综合考量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知识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下面我们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WIPI的问题,详细解析这一重要指标。

第一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WIPI中占有重要的比重。

该指标主要考量了国家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力度和法律环境的稳定性。

WIPO通过全球知识产权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二步:创新投入创新投入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核心因素之一,也是WIPI的重要维度。

创新投入包括研发支出、科技人员数量、高等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WIPO 关注的重点主要有国家的研发活动、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人员数量等,这些因素对于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质量有着关键影响。

第三步:创新产出创新产出是衡量一个国家创新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WIPI的主要考量维度。

创新产出包括专利申请数量、论文发表数量、科学引用文献数量等方面的指标。

这些指标反映了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绩效和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重要性。

第四步: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市场的重要方面,也是评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交易包括专利授权、技术许可和商标转让等方面的指标。

WIPO通过考察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和规模来评估国家在知识产权市场中的表现和竞争力。

总结:WIPO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是衡量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方面的重要指标之一。

中国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

中国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

中国知识产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推广知识产权,中国积极参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的合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与WIPO的合作内容与合作成果。

一、合作内容1.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建设中国通过与WIPO的合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双方就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WIPO为中国提供培训课程、专家意见和政策建议,帮助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

2.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水平中国与WIPO合作开展了多项活动,旨在提升中国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水平。

例如,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专家培训和研修班,推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和最佳实践。

WIPO还向中国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中国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在线平台。

3. 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积极参与WIPO组织的国际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WIPO合作,在国际层面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化和国际协调。

同时,中国也向其他国家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成果,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支持。

二、合作成果1.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通过与WIPO的合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根据WIPO的建议和指导,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修订》、《商标法修订》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清晰、完善的法律保障。

2.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中国与WIPO的合作,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通过加强培训与交流,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法律机构提高了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

3.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拓展中国通过与WIPO的合作,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
发[2006]4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保障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在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的磋商谈判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负责或者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协定、协议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谈判、管理和实施的各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际科技合作
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
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
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本部门、本地区组织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
保护工作。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做好国际
科技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妥善处
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
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处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所涉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
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或双边条约。

七、负责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国际科技合
作项目谈判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领域、项目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
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家研究提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原则和具体方案,作为谈判和确
定国际科技合作中所涉知识产权问题的参考依据之一。

八、在签订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或者部门间、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
规定的要求,对国际科技合作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做出事先安排,通过与外国合作方进行协商,
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用等方面的基
本原则,确保我国能够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益。

九、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明确技术指标要求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际科技
合作项目申请单位要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计划达到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与外方合作的内
容以及知识产权分享与利用的方案,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
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十、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设置、知识产权工作
经费配备等情况作为遴选和确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与项
目承担单位签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中
方与外国合作方的权利归属与分享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国合作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按照本规定在项目合作协议
中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
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
请渠道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付薪金方式聘请来华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约定其知识产权属于聘请单位,成果完成人享有身份权和荣誉权。

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派遣
人员赴外国合作方进行研究的,应当与出国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及本单位的技术
秘密不向外泄密。

十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规定以及与项目管理单位签
署的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
理措施,及时履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保护手续,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
式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

十三、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
介机构,以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依据,对项目
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十四、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成果,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

其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利一般属于合作各方单位共有,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 各方合作单位在本国领土内代表全体合作方申请专利、以及在获得专利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2. 申请专利时成果完成人的名次排列,应当按照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确定。

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在本国领土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本方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在第三国申请专利权,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一方的成果完成人为第一完成人。

3. 合作各方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4. 合作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如理由充分,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应申请专利。

5.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共有的专利权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 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

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协议规定,合理
分享。

7. 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方在合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十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
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
以外,依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
益的权利。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
收益。

但是,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需要向国外转让的,应当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请项目管理
部门同意。

十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可在课题经费预算中申请列支相关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中方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
到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权登记证书、软件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确权证明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将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十八、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纠纷处
理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十九、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一定时限内不接受其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请;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必要的实
施细则或者具体管理措施。

二十一、未列入本规定第二条的其它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需要
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