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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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标准

1.检验程序:出口危险货物在准备出口前需要进行分类和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运输协议的规定,如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协定(UNADR)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运输规范(ICAO TI)。

此外,还需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性能检验和材料检验。

2.包装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符合特定的包装安全标准。

例如,对于净重大于400kg、容积大于450L但不超过
3.0m³的中型散装容器,使用标准为SN/T0987.6-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第6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而对于小型包装,即净重量小于400kg、容积小于450L的危包,则使用标准是
SN/T0370.2-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

3.分类与标记:危险货物根据其所含物质的危险程度被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Ⅰ类包装对应高度危险性物质,Ⅱ类包装对应中度危险性物质,Ⅲ类包装对应轻度危险性物质。

每个危包容器都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且大小合适明显的标记,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4.材质要求:塑料材质的危包包装检验时有特殊要求,例如塑料材质(H)的包装检验通常会有特别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感染性物质包装与运输的国内外法规及标准研究

感染性物质包装与运输的国内外法规及标准研究

感染性物质包装与运输的国内外法规及标准研究冯智劫;李学洋;张江萍;庞震【摘要】本文对感染性物质的定义、分类、包装要求以及相关国内外法规条例和技术标准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提出了在感染性物质运输和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这类危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和研究,有效避免有害生物入侵和疫病疫情的传播.【期刊名称】《口岸卫生控制》【年(卷),期】2011(016)006【总页数】5页(P15-19)【关键词】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作者】冯智劫;李学洋;张江萍;庞震【作者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20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20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201;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3002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85感染性物质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列明九类危险物质的第6.2项[1]。

感染性物质包含种类繁多,仅A类UN2814目前规定列明的病毒种类就有近五十种,而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人类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疫情疫病不断发生,例如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SARS,猪链球菌感染,禽流感和艾滋病等,这些新的疫病疫情对人类和生物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和未知的,因此采取合适的包装保证此类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使人类能够更加健康长久的生存,提高人类的生存质量,人们也在通过开展各类医学研究和新药开发等手段来提高人体自身机体的免疫力和各类疾病的治愈率,生物科技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产业[2]。

在这个研发过程中会应用到大量的B类生物类物质,B类物质的运输量远远高于A类包装的需求,据了解美国一个大型医药实验室每天的B类物质包装的消耗量就达到了十万只。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研究的需要感染性物质的运输量逐年增加。

感染性物质包装形式不能按照传统的危险品包装危险级别不同的三个包装类别来划分,且感染性物质这类危险品由于在中国管理上的特殊性,与其他危险品及包装检验有所差异。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

危险品包装(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1.概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等危及人类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物质。

危险货物对包装、积载、隔离、装卸、管理,运输条件和消防急救措施等都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

它的安全运输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密切关系。

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

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于1956年发布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桔皮书)的规定,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订了《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OCTI)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经济委员会(ECE)与国际运输委员会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议》(ADR)等有关的危险货物包装及运输管理法规。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就有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及运输方面的提案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桔皮书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是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强制执行《桔皮书》第九章关于危险货物包装定义、规格、要求、代码、标记、性能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国于1985年和1995年分别颁布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商检法》第十五条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列为强制性检验项目。

我国目前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执行的标准有:SN0449.1-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0449.2-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0449.3-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T0370-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1-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性能检验》,SN/T0372-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使用鉴定》,SN0324-9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检验规程》,ZBA8200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规程》,SN0182.2-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性能检验规程》,SN0182.1-93《海运出口电石包装钢桶使用鉴定规程》及《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等十余项海运、空运及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无八、结果样本:《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见附件1)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二)拟申请的包装容器周期检验合格。

十二、申请材料:(一)《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见附件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印,纸质版1份);(二)包装容器周期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鲜章,纸质版1份);(三)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原件,纸质版1份);(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鲜章,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网上申报流程申请单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写申请信息,具体步骤如下:登录网站一企业注册(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一选择”标准版应用”一点击“货物申报”一“其他报检”一“出境包装报检”;选择“报检类别”:危包性能,“施检机关”: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填写具体产品报检信息后,点击“暂存”,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待生成正式报检号后,打印“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海关现场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携带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具体流程如下:十四、办理形式:网上申请、海关现场办理。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标准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危险品包装容器标记内容应包括:
1、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 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 “UN”表示。
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X 表示Ⅰ类包装; Y 表示Ⅱ类包装; Z 表示Ⅲ类包装。
• 桶、罐类容器的要求 。 • 箱类包装的要求 。 • 袋类包装的要求 。 • 组合包装的要求
二、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
1,桶、罐类容器的具体要求
• 闭口桶、罐的大、小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 完好无损。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好。
• 开口桶、罐应配以适当的密封圈,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封口, 均应达到紧箍、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扳手箍还需用销 子锁住扳手。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证书的 ,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2008版) 第四条第三点明确规定: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 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 、包装及安全数据表实施符合性检验。
本资料来源
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要求、危 险品分类及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2010.4.23
介绍提纲
• 第一部分、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 要求
• 第二部分、危险品分类及案例介绍 • 第三部分、联合国GHS制度介绍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2."收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6.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

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颁发)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

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检验第六条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

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二章进口检验第五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如果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还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一)检验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二)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
第3部分:包装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 包装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需要考虑
危险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因素。

2. 包装材料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够在运输过程中承受振动、冲击和压力等外力作用。

3. 包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以防止危险货物泄漏或挥发。

4.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包装材料应具备相应的防火、
防爆和防毒功能。

5. 包装材料应标明相关标识和警示语,以便运输人员正确识别和处理。

6. 包装材料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并按照规定进行
正确组合和固定。

7.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对包装进行监测和检查,如发现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sn 0449.119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

SN 0449.1-1995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 04 4 9. 1 - 9 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苗,已,、则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dange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General specifications1995-08-23 发布 1995-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 0449.1一 95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dangerous goodsexported by sea-General specifications代替 Zs A87 001.1--88本规程等效采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包装型式、材质、代码及标记的标示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 L、净重不超过40o kg,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规程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 1MPa、内径大于。

. 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 025-'的气体喷雾剂、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术语复合包装 compsite packaging由一个外包装和一个内容器在结构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包装,一q组装好后,无论在充灌、贮存、运输和卸空时,始终是一个单一的整体。

组合包装 combination packaging为了运输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包装,装在一个外包装内形成的包装组合。

封闭器 closure用于封住容器开口的装置。

吸附性材料 absorbint material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一旦发生包装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完全被滞留在该材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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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

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1995年1月5日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局在各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和办理本地区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航空运输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

未经检验的包装不准用于盛装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货运部门(以下简称航空货运部门)负责核查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单和使用鉴定证单,并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查验。

第二章检验
第六条已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对其产品厂检合格后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并须提供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合格单,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

当改变产品设计、材质或加工工艺,须及时重新申请检验。

第七条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对包装容器的使用情况自检合格后,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并按使用鉴定规程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报告。

第八条商检机构依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规程进行检验和鉴定,经检验和鉴定合格,分别签发《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对需要换发证书的凭上述结果单换发相应的性能检验证书或使用鉴定证书。

第九条使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规定条件的等效包装或有特殊要求的包装,需经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认可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包装容器的检验和鉴定。

第十条国内运输部门、收用货单位发现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应申请商检机构检验。

商检机构参照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鉴定和出具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位对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

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商检机构对生产单位实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

生产单位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和申请,经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合格、取得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或取得出口商品质量体系(ISO9000)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应按我国有关的规定和《国际空运危规》要求,在容器上印制包装标记、航空运输符号、工厂代号及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包装容器应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

使用进出口的包装容器或使用国外收货人自备的包装容器,须附有生产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检验证书,证明包装容器符合《国际空运危规》。

第十六条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容器,建立健全包装容器的验收、灌装、称重和使用检验制度。

第十七条当一批包装容器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时,生产单位可凭《性能检验结果单》到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分证。

第十八条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考核并取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工作。

第四章查验
第十九条航空货运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承运,并按航空运输主管机关规定进行包装查验并封识,如发现货物或包装与检验鉴定结果证单不相符时,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当同一份《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需分批发运时,由航空货运部门在单证的“分批运输记录栏”逐批登记核销后,将原单证退回发货单位下次继续使用,货物全部运输完毕或有效期满,单证由航空货运部门收存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仓储、运输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分类存储,防止包装容器破损。

当发现包装容器渗漏、破损时不得发运并应做好商务记录。

第二十二条航空运输企业在国外收受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交运的进口、转口危险货物时,应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要求办理,并应认真查验危险货物包装和标识等是否符合《国际空运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者不得收运。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提供或者使用经商检机构检验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包装空运出口危险货物的,不如实向商检机构报验,骗取商检机构的有关证单的,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仓储运输部门不按规定收受承运包装未经检验的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空运进口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国托运人或外国航空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空运进出口压力容器(不含喷雾器和小型气体容器),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商检机构办理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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