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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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决定》(司办[2007]101号),加强全公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科学、真实地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称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经理部(作业队)考核期内生产经营管理成果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中期考核、竣工考核和终结考核。
第四条绩效考核根据项目经理部与公司、作业队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期内责任成本核算成果和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用指标量化、百分制评分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组长由公司责任成本管理分管负责人担任,组员由人力资源、成本管理、财务会计、工程管理、科学技术、安全质量、监察审计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是具体负责制定、修订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具体工程项目及时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报告交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考核工作分工
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考核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项目经理部协助。具体分工如下:
(一)考核办公室
提出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确定工作人员和工作计划,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审核汇总考核情况、出具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相关会议审议。
(二)人力资源部
考核项目的用工、薪酬管理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成本管理部
考核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合同管理、索赔管理、合同预算基础管理情况以及对合同管理策划、劳务分包策划的执行情况,提供考核期内责任成本的核算结果。
(四)工程管理部
工程技术:考核项目是否有因工期进度被业主处以红黄牌处罚记录或通知法人到场等情况;是否按施工组织策划进行施工,有无因人为赶工造成责任成本加大的情况;考核项目对施工组织策划和劳务分包策划的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完成产值、工期及执行公司项目基本管理制度等情况。
物资设备:考核项目对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对物资设备管理策划的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对物资设备的管理情况。
(五)财务会计部
核定项目财务成本核算的真实性;考核项目财务成本盈亏、资金管理、债权债务、财务核算与管理以及项目对资金运转策划
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质量部
考核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含内业资料)管理情况;考核项目对施工组织策划中安全、质量及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考核项目“安标”工地建设及“优质”工程申报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
考核项目收入支出,成本利润、债权债务、资金使用以及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八)科学技术部
考核项目对“四新”技术的应用情况;考核项目创新的开发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创新。
第三章考核时间、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实行中期考核、竣工考核及终结考核。
作业层绩效考核实行中期考核和终结考核,均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中期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且必须于次月20日前完成;终
结考核在作业层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后进行,30日内完成。
项目经理部的中期考核由公司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预考核,每6个月进行一次现场考核,中期考核由项目经理部按时申报资资料至考核办公室。竣工考核是在工程实体完工、项目收支基本确定时,由公司对项目经理部管理目标责任进行的综合考核。终结考核是项目竣工结算和债权债务清算完成,并经国家或地方审计完毕后,由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的考核。
项目工期少于6个月的,直接进行竣工、终结考核;工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工期1年以上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中期、竣工和终结考核。
年度内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项目,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年度内开工时间低于3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纳入次年一并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成本实现(上交收益实现率)、资金上缴率、施工产值(含工期)、安全生产、工程质量
五项主要指标;同时,对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生产组织、劳务承包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和资金管理等均要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绩效考核采用项目经理部自评与公司现场对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经理部的中期考核由公司直接考核,季度预考核由项目经理部根据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考核资料报公司,公司在10日内核准自评结果;现场考核每6个月由公司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考核,并在考核周期(6个月)届满后20日内完成。竣工考核和终结考核在条件具备后,项目经理部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绩效考核办公室提出竣工考核和终结考核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工程实体已按设计(含变更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完成,通过业主初次验收或达到初次验收条件;
(二)末次计价已经业主批准或债权债务基本确定。
第十二条终结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债权债务清楚并清算完毕;
(二)工程竣工文件及其项目技术、财务责任成本管理总结编制完毕,相关资料整理完整。
第四章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指标在《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责任成本预算经批准发生改变的,可相应调整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各项考核指标具体权重分如下:
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权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