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案[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法律案例冷冻胚胎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辅助生殖技术(ART)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ART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法律、伦理和道德上的争议。
本案即是一起因冷冻胚胎归属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能生育。
2017年,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手术成功后,医疗机构将张某体内剩余的冷冻胚胎保存于该机构的胚胎库中。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冷冻胚胎,但李某拒绝。
张某认为,冷冻胚胎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产物,其具有生命潜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无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且分割冷冻胚胎违背伦理道德,应予以驳回。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2. 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
四、判决理由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然而,冷冻胚胎并非有形财产,其具有生命潜能,属于生物医学领域的技术成果。
因此,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伦理道德考量:分割冷冻胚胎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胚胎应予以销毁。
分割冷冻胚胎可能导致胚胎的滥用,违背伦理道德原则。
3. 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保存费用由张某承担,一方面可以减轻李某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护张某的权益。
至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双方可协商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伦理道德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本案判决明确了冷冻胚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助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2. 伦理道德考量:本案判决强调了伦理道德在处理冷冻胚胎问题中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关于胚胎争夺案的法理评析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关于胚胎争夺案的法理评析陈秋晔(610000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摘 要:胚胎争夺案作为国内首例争夺体外胚胎处置权的民事案件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由于我国现有实在法对于该案之关键问题,即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未有明确之规定,从而形成法律漏洞并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困难。
两审法院基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做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体外胚胎属于“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逻辑推理难以自圆其说,导致其结论不具有说服力,体现了在物的模式下对涉案体外胚胎保护的理论困境。
二审法院对于体外胚胎属于“过渡存在”的认定,则顺应了科技的发展,更有利于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
胚胎案凸显了传统民法人与物对立的二元格局的局限和不足,现行民法中人、物、主体、客体等基本概念亟需反思与重构,通过完善实在法规则以适应自然法发展之客观需求。
关键词:体外胚胎;法律属性;法理;中间体20世纪以来,人工生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对传统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对于人工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研究和立法较为缺乏,因而引发了人们在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一系列争论。
2014年5月,国内首例因争夺冷冻胚胎处置权引发的民事案件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从胚胎与权利的关系角度出发,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权利主体说认为,胚胎具有法律上权利主体的地位,将胚胎视为自然人或有限的自然人;权利客体说,则主张胚胎仅为精子和卵子捐赠者的财产,将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对待,而不承认其为独立的潜在生命;中间说认为,受精胎胚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因此,应处在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受特别尊敬”的地位,之所以只授予人类胎胚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类组织这种地位,乃因为其具有成长为新生儿的能力,在该学说之下还包括潜在人格说和道德主体说。
一、对胚胎争夺案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1.一审判决所依据之主要理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于体外胚胎权利的主张,其判决所依据的主要理由包括:第一,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第二,夫妻双方对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第三,体外胚胎的夫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是指201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人体胚胎冷冻案件,该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并举例解释法律适用情况。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贩卖人体胚胎。
此外,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其法律地位容易受到质疑。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体胚胎、胎盘和细胞的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冷冻胚胎属于人类组织,具有生命存在,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
换言之,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杭州一家医院因冷冻胚胎被罚2019年,杭州一家医院因超期存放冷冻胚胎而被相关部门罚款2万元。
根据当地人口计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医院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是五年,违规冻存时间超过了期限。
该案也说明了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二、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冷冻胚胎一旦合法冻存,其所有人就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其生死存亡,因为这牵涉到孕育新生命的权力问题。
这也是为什么该案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只有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进行后续处理。
案例:卡若拉离婚案卡若拉离婚案是一起关于夫妻离婚后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案件。
在该案中,妻子要求保留冷冻胚胎,而且被法院判定审慎处理了情感和民事关系,因此可以享有保留胚胎的权利。
虽然该案发生于国外,但是其判决结果也对我国类似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三、取胚手术的合法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取胚手术的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取胚手术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明确同意,并且由持证的医生进行操作。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四、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
四、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
对于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胚胎捐赠方面:应当规定捐赠者的权利和义务。捐赠者应当享有知情权、 同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真实信息、遵守相关 规定等。此外,还应当规定捐赠者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内 容。
摘要
Secondl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embryo legislation and believes that embryo legislation should start from protecting embryos and safeguarding reproductive and life rights. Finally,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of embryo legislation, including regulations on embryo donation, embryo use, embryo protection and other aspects.
参考内容二
摘要
摘要
本次演示主要探讨了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以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首先, 本次演示对胚胎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认为胚胎应当被视为法律上的“人”,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次,本次演示分析了胚胎立法的必要性,认为胚胎立法应 当以保护胚胎为出发点,同时保障生殖权利和生命权利。最后,本次演示提出了 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包括胚胎捐赠、胚胎使用、胚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康美药业案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证券诉讼案件。作为中国版证券 集团诉讼的第一案,它汇集了银广夏造假案、财务洗澡、监管漏洞和股民起诉等 多个关键元素。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响,同时也是对监管机构的一次严峻考验。从这个角度看,康美药业案可以被视 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
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
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
”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案例中,一对银行夫妇将自己生下的胚胎捐赠给生育困难夫妇,后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这样的捐赠。
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决,将权利授予了母亲,并判决他们不能将胚胎捐赠给别人。
由此推断,虽然人体胚胎在法律上尚未获得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其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已经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冷冻胚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成为法律分析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冷冻胚胎案例为切入点,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继承权、伦理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生育问题接受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甲乙夫妇共同决定冷冻保存了五枚胚胎。
不久后,甲男因意外去世,乙女独自抚养女儿。
在女儿成年后,乙女想要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生育,但甲男的父母对此表示反对。
乙女遂将甲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产物,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初级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是体外受精过程中的物质载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具体而言,冷冻胚胎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冷冻胚胎属于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冷冻胚胎作为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然而,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即甲男去世后,乙女和甲男的父母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冷冻胚胎的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应遵循伦理原则。
即乙女作为甲男配偶,有权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而甲男的父母无权干涉。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尊重甲男生前意愿。
在甲男去世前,双方未对冷冻胚胎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故乙女使用剩余冷冻胚胎的行为存在争议。
今日说法谁的胚胎案例读后感

今日说法谁的胚胎案例读后感这事儿啊,就像一团乱麻,从胚胎说起。
胚胎本应该是希望的象征,是新生命即将诞生的前奏。
可在这个案子里,它却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就像一个超级诱人的宝藏,大家都觉得自己有份儿。
这里面涉及到的人物关系复杂得像一张蜘蛛网。
夫妻双方、双方的家庭,还有医院,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想法和立场。
对于夫妻来说,那胚胎可能是他们爱情的延续,是他们一直期待的小生命的开端。
也许他们曾经无数次幻想过孩子的模样,是像爸爸多一点还是像妈妈多一点。
可现在,人没了,胚胎就成了唯一的念想,就像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想把它留住。
而双方家庭呢,那胚胎就像是家族血脉延续的关键。
老一辈人啊,对传宗接代看得特别重。
在他们眼里,这个胚胎就承载着整个家族的未来,是不能轻易放弃的。
所以他们才会不顾一切地去争取,哪怕要跟医院对簿公堂。
再说说医院。
医院也有自己的难处,他们得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在他们看来,胚胎的处理得谨慎又谨慎,不能随便就交给谁。
毕竟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儿,涉及到伦理道德、法律法规等好多方面的问题。
就像他们站在一个十字路口,往左走也不是,往右走也不是,只能小心翼翼地权衡利弊。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感受到,现代科技发展得太快了,快到我们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有时候都跟不上它的脚步。
胚胎这种东西,在以前可能根本不会出现这样复杂的归属问题。
但现在不一样了,医学的进步让胚胎可以在体外存在,这就像打开了一个新的潘多拉魔盒,各种问题都冒了出来。
从人情的角度来说,我特别能理解夫妻双方家庭的心情。
那是一种对亲人深深的思念和对新生命的渴望。
就好比你满心期待着一件美好的事情,突然被人告诉你,你没资格去拥有它了,那种失落和不甘心是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
可是呢,从医院的角度看,他们也没错啊,要是随随便便就把胚胎交出去,万一出了什么问题,那后果不堪设想。
这个案例就像一个大大的警钟,敲醒了我们所有人。
它让我们意识到,在科技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得赶紧把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这张网织得更密一些。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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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案[法律方法分析谁的胚胎案] 以法律方法分析一审、二审的不同
一审判决中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
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中法院在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因素综合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最后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对比一审、二审出现的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是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使用了不同的法律方法分析案件造成的。
法律论证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
文的规定,只有《人类辅助生殖办法》和《卫生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两部规范性文件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了原则规定。
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而一审法官则主要是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捐赠、买卖等而做出判决,但是我认为法官在判决的解释论证过程中是仅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寻找法源,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胚胎的所有权、监管权、处置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在法律解释中,文义解释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在适用现有法律的过程中,一审法官对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太过于注重其文义解释,刻板、机械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使得适用的过程中过于死板和僵硬,也应同时采用体系解释分清此两部规范性文件适用对象是开展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并非一般群众,所以,其大前提就已经错误。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一审法官认为胚胎是“具有未来生
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吉林法学院副教授侯学宾分析认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
将胚胎界定为法律上的人在我国尚不具有社会文化基础。
就像前文所说的在二审中,法官考量的主要是社会伦理与情感及特殊利益的保护,利益衡量理论的倡导者日本法学家加藤一郎认为“的概念法学对实质的利益衡量等操作的排斥,则会使他往往难以正确认识和事实,难以作出正义的判决。
”在二审中,法官们敢于抛弃传统概念法学的影响,以法律价值松动法律文义的严格性,在各种存在不同程度之间的价值中选出最优的价值,对现行法律进行衡量。
法官们对四位失独父母的丧子的痛苦,与对胚胎情感的寄托,与最后胚胎到底是借助 __制度而产生新的生命进行衡量,我国法律禁止 __,所以在冷冻胚胎所有者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未来的命运只能是被抛弃销毁,将来无论老人们是销毁抑或是铤而走险,也不应是作为当前认定老人们不具有儿女所有物继承权的依据,最后判决四位老人取得胚胎的共同监管权和处置权。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