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无锡冷冻胚胎案”谈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在生殖领域中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突破。
冷冻胚胎便是其中之一,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冷冻胚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需要推敲的课题。
在法律框架下,胚胎被视为具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
然而,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患者的身体,也不属于他们的生育儿女。
这就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
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视为生命个体,在法律上享有与婴儿相同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和生育选择权。
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只是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不能比育命决策更为优先。
其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往往是在夫妻或者伴侣之间的共同努力下创造的。
然而,一旦胚胎被冷冻起来,归属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有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会离婚或出现其他纠纷,导致无法达成胚胎的归属协议。
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界定,以解决冷冻胚胎归属问题。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胚胎的归属与原创胚胎被冷冻时的共同努力有关,比如精子和卵子的来源。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胚胎的归属纠纷中重视争端的积极解决,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
此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层面。
一方面,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希望和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
这无疑是一项伟大的科技发展,值得鼓励和支持。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对于一些人来说,冷冻胚胎可能对于生命本身的尊重构成了挑战,因为冷冻胚胎可能被抛弃,或者用于其他研究目的。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生命尊严、夫妻关系、伦理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但通过综合各方利益,平衡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法律框架,规范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归属问题,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生命权益。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无锡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无锡胚胎案为例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
治疗过程中,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在手术前5天,沈某与妻子驾车发生车祸死亡。
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沈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
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法院取出,被告,女方父母胡某某,刘某某则辩称,胚胎系她们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夫妻所有。
作为第三人的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都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宜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无锡中院改判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审审判的焦点集中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否能被继承或转让,二审审判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两审裁判的法官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都没有进行明确解析,二审法院从法理伦理情理的角度,遵从不得对抗公民私权利的精神,裁判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这一技术将被广泛应用。
个案裁判的公正兼顾人情迫使我们不得不探寻胚胎的法律属性。
学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胚胎属于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可以继承;一种认为是人,也有相关法律;还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
笔者倾向于胚胎是物这一观点。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首先,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民法上的物的共同特征,如非人格性,有体物,能支配等几个特性。
冷冻胚胎无疑符合民法上的物的特征,这些特征是民法上的物的共性,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共性好比已经踏入民法上的物的门槛,虽然具有这几个特征不一定就是民法上的物,但冷冻胚胎能够被纳入物的范围去考虑,符合其特征属性是必然的。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
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
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
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
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英国女子通过生育医学技术成功怀孕,并留下了一组冷冻胚胎。
但是,在分手后,她的前男友要求法院剥夺她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冷冻胚胎产权和使用权的探讨。
最终,英国法院裁定将冷冻胚胎交由该女子和她的前男友父母意见决定其去处,这个判决被视为一种权衡利益的典型案例。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已经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冷冻胚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成为法律分析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冷冻胚胎案例为切入点,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继承权、伦理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生育问题接受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甲乙夫妇共同决定冷冻保存了五枚胚胎。
不久后,甲男因意外去世,乙女独自抚养女儿。
在女儿成年后,乙女想要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生育,但甲男的父母对此表示反对。
乙女遂将甲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产物,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初级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是体外受精过程中的物质载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具体而言,冷冻胚胎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冷冻胚胎属于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冷冻胚胎作为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然而,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即甲男去世后,乙女和甲男的父母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冷冻胚胎的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应遵循伦理原则。
即乙女作为甲男配偶,有权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而甲男的父母无权干涉。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尊重甲男生前意愿。
在甲男去世前,双方未对冷冻胚胎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故乙女使用剩余冷冻胚胎的行为存在争议。
胚胎之争的法学思考

胚胎之争的法学思考作者:陈连杰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1期摘要:无锡胚胎继承权案将受精胚胎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这一难题带入公众视野。
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以中介说为通说。
二审法院从监管、处置权的角度做出判决可谓独辟蹊径,但对于本案中胚胎的性质、能否继承、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何在等实质性问题却予以回避。
对受精胚胎的认识首先需要从其生物学本质出发,同时结合伦理道德、法律实践及大众认知等多个因素予以考虑。
从受精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采客体说,将本案受精胚胎认定为可予继承的物,才能使当事人拥有请求权基础以及顺利承继合同利益,也是平息各方争议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冷冻胚胎;客体说; 胚胎继承中图分类号: D923.5 ; ;文献标志码: A ; ;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02206一、案起胚胎: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2013年3月20日,沈某与刘某因车祸死亡,遗留4枚受精胚胎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因对这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某的父母要求医院移交这4枚受精胚胎,理由是沈某与刘某留下的胚胎是夫妻双方生命延续的标志,应当由双方的父母负责保管,本案被告第三人医院则拒绝交出这四枚受精胚胎,因为存在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面对同一案件事实,一、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回溯此案可以看出,本案的处理难点在于胚胎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由此在实务处理中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一审法院认为,胚胎系特殊之物,不像一般物可以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二审法院则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的保护,由双方父母共同享有对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是最为恰当的。
案件虽然终审,但相关争议并未就此平息:首先,二审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综合考虑了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虽然系由于法律本身缺乏规定,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所致,然而其裁判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何评价这样一份结合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判决?其次,本案最为关键的是如何看待胚胎的性质,一、二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理解,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仍是解决本案的基本前提,因此有必要重新检视目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第三,本案当事人主张胚胎归其所有,依法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其请求权基础何在?上述问题随着案件的结束仍然淹没在疑问中,没有得到充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冷冻胚胎案 二审评论

在本案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在于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以及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定性,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能适用于继承条款。
但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墨守成规,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基本规则,依法做出了人性化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法律界以人为本的模范。
我认为,本案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对没有发生的事,用倡导性的理念加以解决,是个好办法。
分析宜兴法院一审对本案判驳的理由,设计了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
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权一样作为继承的标的任意转让或继承。
而且4枚胚胎处置权的行使,在申请人不在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一个违法的行为才能完成。
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卫生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因此不能支持。
但这里反映的问题是,对没有发生的事实和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告不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诉讼请求是继承,取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焦点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涉案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行使的主体如何确定?案件并没有涉及确权后“胚胎处置权”行使时间和方式,更没有涉及代孕的问题。
一审法院以一个可能发生的行为作为批驳的理由,进行推理,作为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确实超出了管辖的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原则。
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相反对胚胎物的处置,采取了倡导性的教育和释明权的行使,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在处置这4枚胚胎时应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二审法院的这种解决方式也为这类问题的最终解决留足了空间。
她告诉人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理念的转变,在处理特殊权利的保护时,“代孕”也有可能被合法规制。
而且从科学的角度看,冷冻胚胎是可以保管几十年的,这些条件都为这个特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时间、空间的保证,到时四位老人延续血脉的心愿,也许能被合法化的制度来实现。
法律讲堂胚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胚胎案件的争议。
胚胎案件涉及胚胎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胚胎案件的法律性质、胚胎的法律地位、胚胎案件的类型及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胚胎案件的法律性质胚胎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主要涉及胚胎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民事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初始形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然而,由于胚胎尚未发育成为独立的个体,其法律地位存在一定争议。
三、胚胎的法律地位关于胚胎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胚胎具有法律地位,但并非独立人格。
有学者认为,胚胎作为人类生命的初始形态,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应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但胚胎尚未发育成为独立的个体,不具备完全的人格,因此不应赋予其独立的人格。
2. 胚胎不具有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胚胎只是生命的初始形态,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3. 胚胎具有法律地位,但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表。
有学者认为,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个体,应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但其权利和义务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表。
四、胚胎案件的类型及处理1. 胚胎捐赠纠纷胚胎捐赠纠纷是指胚胎捐赠过程中,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因胚胎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生的纠纷。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捐赠者的意愿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胚胎保管纠纷胚胎保管纠纷是指胚胎在保管过程中,保管者与委托人之间因胚胎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生的纠纷。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确保胚胎的安全,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维护保管者的合法权益。
3. 胚胎继承纠纷胚胎继承纠纷是指胚胎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胚胎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产生的纠纷。
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继承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胚胎的潜在价值,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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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锡冷冻胚胎案”严格遵循法律适用规则,成为中国十年来少见的好判决。
而法律适用就是“找法”的过程。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法院需对其进行法律解释。
冷冻胚胎兼具物的实体性及人的人格性,因此无论如何法律均应给予其充分保护。
其次,在目前立法空白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理”进行创制性地补充,将本案争议归纳为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
最后,结合“事理”与“法理”,兼顾冷冻胚胎与双方老人间情感上的密切联系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进一步论证胚胎权属分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法理事理法律补充作者简介:潘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58-02一、案例简介2012年8月,无锡夫妇沈某和刘某因始终无法孕育,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医院未直接将胚胎移植于母体,而是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双方约定医院在限期内对胚胎负有保管义务。
2013年3月,夫妇二人不幸死亡。
2013年11月,为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沈某父母向刘某父母和该医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且我国禁止代孕、买卖胚胎,对其使用既要合法也不得违反伦理道德。
因此双方父母均不能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胚胎。
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胚胎的法律属性,但双方父母与胚胎联系最为密切。
双方老人应获得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不仅是对胚胎的尊重与保护,更是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父母对4枚冷冻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此案因涉及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学者称赞,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
二、“无锡冷冻胚胎案”的法律适用规则凯尔森说,“有法律必有法律适用,法律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
”法律适用不仅局限于学术研究,更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活动。
王泽鉴先生认为处理民事的主要任务,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寻找请求权乃法之发现过程。
法律适用就是法的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过程,一般有三个步骤。
一是“找法”,寻找合适的法律。
二是法律解释。
无明确法律规定时,还要补充法律漏洞,甚至需要“造法”。
三是由理论回归事实,将法律解释适用于个案事实。
这三个过程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循环往复,来回于案件事实和法律之间,直到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一)“找法”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不仅债权债务关系中适用请求权,当人格权、物权及身份权受侵害为恢复圆满状态时,亦用请求权作为其救济方式。
因此,任何民事案件归根到底是寻找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医院负有保管冷冻胚胎的义务。
失独老人对子女的冷冻胚胎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对医院享有何种请求权?“找法”过程中,首先面临如何界定冷冻胚胎的性质。
若是“物”,则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若是“人”,则依据《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若介于二者之间,则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需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进行法律解释来寻找请求权基础。
(二)法律解释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及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导致“找法”过程曲折、复杂。
即使是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时亦需要以案件事实为基础通过对法律的阐释寻找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老人是否能够取得胚胎的实际控制和话语权。
学界和各国实践对冷冻胚胎的认定有三种不同学说:客体说、主体说及中间说。
1.客体说:冷冻胚胎是在特定冷冻保存条件下由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成的细胞组织,是脱离人体实际存在。
所有权人即供体双方,共同占有、使用、处分。
但相较于普通物,冷冻胚胎含有基因遗传物质且可能孕育成人。
该特殊性不仅是人格的载体,还涉及伦理等问题。
若法官将冷冻胚胎解释为特殊之物,那么冷冻胚胎便可解释为继承权的客体,双方老人可依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获得胚胎的所有权。
但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将胚胎界定为“物”,难免导致当事人忽视胚胎的特殊性。
当事人可能随意处分导致伦理问题的产生。
同时,为了防止违背伦理的现象出现,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严格规定,禁止胚胎的赠与、转让及代孕。
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难以依据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行使相应权利。
2.主体说:既然冷冻胚胎具有孕育成人的潜质,从受精之时便享有生命权,应赋予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虽还没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但法律应给予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若法官将冷冻胚胎解释为“人”,那么双方父母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中监护的相关规定,获得对冷冻胚胎的监护权。
但是,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人”仍值得商榷。
第一,当事人或者医疗机构将无权毁损、丢弃冷冻胚胎,更不能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否则是对生命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冷冻胚胎毕竟不同于现行法律中的“人”,势必要建立一套特殊的监护制度予以保护。
那么冷冻手段是对胚胎的保护还是伤害便存有疑问。
3.折中说:冷冻胚胎既有物的物质属性,同时也具有孕育成人的潜质。
不能将胚胎直接定性为“物”或“人”,而应介于物和人之间。
既可以弥补主体说中不能处分胚胎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客体说中对胚胎滥用及保护不足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前提下适当地使用、处分冷冻胚胎。
虽然该种解释较好地弥补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不足,但法官将面临无法可适用的尴尬境地。
(三)法律补充本案作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归属纠纷案,在法官的说理过程中仅凭法律解释是无法确定请求权基础,对于立法上的漏洞则需要进行法律补充。
面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不确定及特殊性,不能简单地类推适用。
法律补充一方面要遵循法理念、法律的价值,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到事理。
只有平衡法理与事理之间的关系,法律的适用才合乎逻辑,判决结果才能被人信服。
1.事理上的法律补充:冷冻胚胎案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该案涉及伦理问题。
第一,冷冻胚胎是供体双方遗传物质的结合,必然含有供体双方父母的遗传物质。
双方老人是除供体外与冷冻胚胎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主体。
第二,失独老人已经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冷冻胚胎则成为双方老人寄托哀思的载体。
第三,双方老人获得胚胎,即使暂时不能实现孕育生命的目的,但随着技术进步,冷冻胚胎在体外环境下也有孕育成人的可能性。
因此,从事理上论证冷冻胚胎的归属应归于双方老人。
2.法理上的法律补充:第一,在立法空白情形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以及合法的民事权益,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裁判。
这一基本原则是国际公认的裁判规则。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司法救济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因制度不健全让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法院应综合法理、事理及国家政策等因素,按照法律思维对其解释、补充,作出合理判决。
二审回避对继承权的讨论,避免司法机关超越法律过早地界定胚胎性质,导致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实体法中不能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时,法院便可依据事理及法理对其进行“创制性的补充”。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本质是胚胎的归属,而不考虑享有何种请求权。
但是,法院不可凭主观意愿将胚胎判给任何一方。
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诉求本质和法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之上,对请求权进行有益创新。
二审法院将胚胎的权属问题拟制为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既填补法律漏洞,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民事主体的私法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
只要私法主体不触碰“雷区”,其行为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而本案中双方老人获得胚胎的监管、处置权并无法律明令禁止,因此双方老人有权获得该权利。
即便我国禁止代孕,但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处分的限制不应成为权利人获得其权属的阻碍,不得为预防可能发生的行为而剥夺权利人获得权属的权利。
三、对“无锡冷冻胚胎案”法律适用的评析(一)本案法律适用的创新之处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这三种要素。
“律令”即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律规则,“技术”即法律适用,“理想”即特定社会中关于秩序的理想图画。
本案较完美地诠释法律的三个要素。
本判决突破陈旧思维模式,兼顾法理和事理。
同时引发对法律适用思维方式的再次思考。
法的适用本质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的过程。
首先要找到法律的明文规定。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立法主体能力所限,有些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此时先通过法律解释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具化。
若穷尽一切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再运用“法理”、“事理”进行法律补充,将两者相结合,既避免纯粹追求自然法价值而脱离社会现实,也避免脱离法律价值引导成为“恶法”。
但最终呈现在判决中的依据应该是承载这些“法理”的民法一般性条款,而不能直接是“法理”本身。
只要严格遵循法律适用规则,作出的判决才会既不失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不失人之常情。
(二)本案法律适用值得商榷之处法官确实可以在具体法律规范要件欠缺的情形下,有益地创制性法律补充,将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归纳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的问题。
该表述回避对冷冻胚胎的属性争议。
但是权利的获得需要法律依据,监管权与处置权的获得是依据债权还是物权?首先,双方老人未与医院签订任何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自然不能依债权获得权利。
其次,由于目前不能将胚胎界定为“物”,那么双方老人也不可依据物权获得权利。
笔者认为双方老人获得胚胎的监管权及处置权,非依赖他人的权利,应该是原始取得。
至于权利获得依据暂且不用确定,毕竟监管权与处置权的设置及归属的论证是在法律适用规则下得出的。
只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及法院职能的限制,法院不能对其权力来源作出解释,但这并不影响权利取得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四、结语本文从具有时代意义的“无锡冷冻胚胎案”判决入手,借鉴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该案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案的突出之处在于面对立法空白时,将法理与事理结合对法律进行补充,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民事合法权益。
本案给所有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人们一个警醒,应更注重法学方法论的学习,从理论的高度指导研究和实践。
掌握和运用缜密的法律思维是每一位法律人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