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试管婴儿技术已经成为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梦想的重要途径。
而冷冻胚胎作为试管婴儿技术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法律属性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冷冻胚胎,简单来说,就是将通过体外受精形成的早期胚胎在超低温环境下保存起来,以备未来使用。
然而,当涉及到法律层面时,冷冻胚胎的地位和性质却并非一目了然。
从生命的角度来看,冷冻胚胎具有一定的潜在生命特征。
它们是由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成,蕴含着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性。
但与已经着床发育的胎儿相比,冷冻胚胎又处于一种尚未完全启动生命进程的状态。
这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使得其法律属性难以简单地归为“生命”或“非生命”的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被视为“人”。
持这种观点的人强调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因此应当给予其类似于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应用中会面临诸多问题。
如果将冷冻胚胎完全等同于一个已经出生的人,那么在处理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事务时,例如胚胎的处置、捐赠等,就可能会受到过多的限制,甚至可能影响到试管婴儿技术的正常应用和发展。
另一种观点则将冷冻胚胎视为“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物是可以被占有、使用、处分和交易的。
将冷冻胚胎视为物,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置。
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可以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冷冻胚胎。
但这种观点也引发了强烈的道德和伦理争议。
毕竟,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如果仅仅将其作为物来对待,似乎忽视了其特殊的性质和意义。
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法律属性。
这种观点试图在保护胚胎潜在生命价值的同时,也为其合理的使用和处置留下一定的空间。
例如,在决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胚胎的保存条件以及可能涉及的道德和伦理因素。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近年来,随着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冷冻胚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体外受精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在特定条件下被冷冻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对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人”。
这种观点强调胚胎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力,应当赋予其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这种观点面临诸多挑战。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早期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但在其未着床之前,尚不能被视为一个完整的个体。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胚胎的继承权、胚胎的处置权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物”。
主张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可以像财产一样被自由处置和交易。
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缺陷。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承载着潜在的生命可能性,以及夫妻双方的情感和期望。
将其简单地等同于物,可能会导致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伦理道德的滑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这种观点试图在“人”和“物”的极端观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它既承认胚胎具有一定的生命潜力和特殊价值,又不将其完全等同于完整的个体。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模糊性。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例如,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胚胎的“最佳利益”,这无疑会增加法律判断的难度。
如果视为“物”,则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为争夺胚胎的所有权而产生激烈的纠纷。
再比如,当夫妻双方因意外去世,冷冻胚胎的处置也成为一个难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事先的约定,医疗机构和家属可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从伦理角度来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涉及到对生命尊严和人类生殖过程的尊重。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研究摘要:为了保障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人群的生育权,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冷冻胚胎技术就是在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了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包括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首先,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前提下,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其次,在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后,需要解决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权利归属规则。
本文就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结合“无锡冷冻胚胎案”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字: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2014年9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
“无锡冷冻胚胎案”1判决的问世,其裁判结果以及二审判决书富有人情味的、体现法官智慧的说理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并引发各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的研究。
在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一)国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学说国外法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1、主体说1案情简介:作为独生子女的沈某与杨某车祸死亡后,双方父母就死者遗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2014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 依法以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法院二审宣判,存放于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之时开始”。
从这一刻起,冷冻胚胎就具有生命,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观点还主张,受精卵及早期人类冷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
在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宣布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拟制人”。
并因此赋予冷冻胚胎与新生婴儿一样的法律权利。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
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
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
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
”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案例中,一对银行夫妇将自己生下的胚胎捐赠给生育困难夫妇,后被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停止这样的捐赠。
法院最终作出了裁决,将权利授予了母亲,并判决他们不能将胚胎捐赠给别人。
由此推断,虽然人体胚胎在法律上尚未获得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其权利也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
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
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
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
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英国女子通过生育医学技术成功怀孕,并留下了一组冷冻胚胎。
但是,在分手后,她的前男友要求法院剥夺她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冷冻胚胎产权和使用权的探讨。
最终,英国法院裁定将冷冻胚胎交由该女子和她的前男友父母意见决定其去处,这个判决被视为一种权衡利益的典型案例。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在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下,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家庭带来了生育的希望和可能。
然而,这一新兴技术在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便是一个核心且亟待厘清的议题。
冷冻胚胎,简单来说,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将受精卵培育至早期胚胎阶段后,置于低温环境中保存的物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属性的界定并非一目了然,而是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和价值观念的考量。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被视为“物”。
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在于,冷冻胚胎可以被存储、占有和支配,具有一定的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
从这个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类似于其他可以被交易和处置的物品。
然而,将冷冻胚胎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物”,却忽略了其潜在的生命特征和孕育生命的可能性。
如果将其简单地当作“物”来对待,那么在法律上可能会导致对其的随意处置和交易,从而引发严重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属性”。
这种观点强调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力,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人格尊严和保护。
从这一视角出发,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应当更加谨慎,不能像对待普通物品那样随意。
但是,完全将冷冻胚胎视为具有完整人格属性的存在,又可能在实践中限制了其合理的医学应用和科学研究。
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介于物与人格之间的特殊属性”。
这种观点试图在保护冷冻胚胎潜在生命价值的同时,也为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合理利用和处置留下空间。
例如,在尊重胚胎孕育生命的潜力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的法律和伦理框架内进行科学研究和医疗应用。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显著差异。
在一些国家,法律明确将冷冻胚胎视为“物”,其处置权完全归属于所有者。
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律更倾向于赋予冷冻胚胎一定的人格属性,对其处理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不仅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伦理和宗教背景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冷冻胚胎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已经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冷冻胚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成为法律分析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冷冻胚胎案例为切入点,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继承权、伦理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生育问题接受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甲乙夫妇共同决定冷冻保存了五枚胚胎。
不久后,甲男因意外去世,乙女独自抚养女儿。
在女儿成年后,乙女想要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生育,但甲男的父母对此表示反对。
乙女遂将甲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产物,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初级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是体外受精过程中的物质载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具体而言,冷冻胚胎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冷冻胚胎属于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冷冻胚胎作为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然而,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即甲男去世后,乙女和甲男的父母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冷冻胚胎的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应遵循伦理原则。
即乙女作为甲男配偶,有权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而甲男的父母无权干涉。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尊重甲男生前意愿。
在甲男去世前,双方未对冷冻胚胎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故乙女使用剩余冷冻胚胎的行为存在争议。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随着人类科技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等医疗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关注。
其中一项特殊的技术就是冷冻胚胎,它将显著改变人类如何看待生命和人类生育。
然而,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却仍然十分复杂,值得深入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不是固定的,它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各异。
在某些地区,冷冻胚胎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人类,并被视为拥有人权。
这样的情况下,将冷冻胚胎解冻并且不能将它们随意处理或销毁。
相反,在其他地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非常不明确,很少有特别的立法来控制它们。
值得注意的是,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也随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
有些国家将冷冻胚胎视为可自由处理的物质,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将冷冻胚胎用于任何理由。
与冷冻胚胎相关的问题由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产生了若干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在许多情况下,生物学父母对此存在分歧。
他们对能否处理冷冻胚胎以及如何处理冷冻胚胎存在不同意见。
其次,冷冻胚胎的时间限制问题。
在许多国家,冷冻胚胎的存储最长时间仅为五年。
这是令人非常担心的事情,因为长期保存冷冻胚胎是否安全的问题仍然不清楚。
最后,关于冷冻胚胎的安全性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例如,目前仍不清楚长期保存会对胚胎的健康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以下是其中三个与冷冻胚胎相关的有争议的案例: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HART)的决定 in Re X(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决定,2005年)。
英国发现了一项新的冷冻技术,该技术允许冷冻期限超过五年。
然而,英国HART在受到质疑后依然决定不批准该技术。
2. 美国乔治亚州的一项法律(The Option of Adoption Act)。
该法案禁止夫妻将胚胎处理为医疗废物,而是要求医院将这些胚胎提供给有意领养者。
3. 伊利诺伊州的一项法律(Illinois Family Build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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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研究摘要:为了保障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人群的生育权,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冷冻胚胎技术就是在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了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包括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首先,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前提下,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其次,在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后,需要解决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权利归属规则。
本文就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结合“无锡冷冻胚胎案”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字: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2014年9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
“无锡冷冻胚胎案”1判决的问世,其裁判结果以及二审判决书富有人情味的、体现法官智慧的说理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并引发各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的研究。
在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一)国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学说国外法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1、主体说1案情简介:作为独生子女的沈某与杨某车祸死亡后,双方父母就死者遗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2014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 依法以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法院二审宣判,存放于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之时开始”。
从这一刻起,冷冻胚胎就具有生命,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观点还主张,受精卵及早期人类冷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
在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宣布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拟制人”。
并因此赋予冷冻胚胎与新生婴儿一样的法律权利。
这些州承认人的生命开始于受孕,因此保证这些冷冻胚胎的安全就是保证未来自然人的利益。
所以,在这种保护之下,冷冻胚胎不能被恶意的销毁并严禁将其捐赠给科研机构。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86 年的《人类冷冻胚胎法》第121条规定了人类冷冻胚胎的定义,即指“具有法律授予权利、由一个或多个人体细胞与基因物质构成的试管受精的人类卵子,并于子宫内发育成为胎儿。
”第126条还明确宣布冷冻胚胎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其并不是生育的中间媒介也不是医生的财产。
”可见,受精的冷冻胚胎即使是极小的细胞团,也是人类的生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2、客体说客体说认为,该说主张冷冻胚胎仅为精子和卵子捐赠者的财产,将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某种权利的客体对待,而不承认其为独立的潜在生命。
该说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人利益说两种观点,财产说认为其属于财产即“物”,在夫妇之间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为其不是单纯的物,应属于私生活权的客体。
“财产说”把冷冻胚胎视为单纯的物,忽视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由于过于物化,尚无国家立法予以承认,但在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曾被采用。
如在美国,一些州更侧重于保护捐赠者的利益,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法律赋予捐赠者以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佛罗里达州立法承认受精卵的捐赠者对该枚受精卵的处理拥有共同的自治权。
对该冷冻胚胎的“控制”权和决定权由捐赠者共同享有,如果一个捐赠者死亡,那么另外一个捐赠者就有完全的决定权。
3、中介说中介说认为,冷冻胚胎既非纯粹的法律主体,也非纯粹的物,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蕴含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体”,理应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
体外冷冻胚胎虽然不能称为“人”,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也不同于一般的物。
这是由于早期人类冷冻胚胎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具有存活的人体组织,有能力发育成胎儿或新生儿。
如著名的Davis 诉Davis案中,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于1992年6月做出判决,判决认为,人体冷冻胎胚既不是人,也不是物,但参照美国生育协会的伦理指导方针,应当把他们看作一种过渡的类型,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予以尊重。
以此为基点,法院承认路易斯和玛丽对他们享有准财产权性的决定权。
2(二)我国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学说目前,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
在现行理论下,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观点:1、在法律上将冷冻胚胎界定为“物”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条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28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
”但是应当看到,人体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为生命的潜能,而后者无论如何不能单独培育为人的生命,将其纳入物的民法调整范畴,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并不违背相关伦理禁忌。
2、坚持中介说徐国栋教授就主张此种说法,他认为,中介说是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2徐国栋:《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出的选择。
《办法》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冷冻胚胎”和《规范》中禁止对它们进行以生殖为目的的基因操作,还禁止赠送胎胚,以维持这些可能发展为人的材料的非商业性,并借此维护人的尊严。
这些都排除了它们是物的可能。
另一方面,又没有像坚持自然人说的立法那样限制受精胎胚的制作数目、剩余胎胚的用途等,并且《规范》允许减胎,并把“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作为技术人员的一项行为准则,这是一种典型的中介说立场。
3笔者认为应该将冷冻胚胎视为中介体。
首先,就“主体说”而言,冷冻胚胎不是法律上的人,不享有人所具有的生命权。
因为冷冻胚胎没有自我意识,所以只能将冷冻胚胎看作生物上的生命体,其并不能享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
4冷冻胚胎仅仅具有生命的迹象,是潜在的自然人,并不能享有自然人一样的法律保护。
主体说过于强调冷冻胚胎的“人”的属性,还会限制对于备用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如随着冷冻胚胎冷冻技术的提高,受精卵或冷冻胚胎可以在自然人去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依然保存完好,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主体,那么销毁冷冻胚胎就与杀人无异,这种情况下只能使冷冻胚胎移植出生,此时人类繁殖的自然性会受到的极大地冲击,人伦关系和血统辈分将会变得非常混乱。
其次,一般认为,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可得利益性、独占性、绝对性、公示性、独立处分性等特征。
“客体说”完全将冷冻胚胎视为物,有忽略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之嫌,除此之外还意味着体外冷冻胚胎可以自由转让,客观上为冷冻胚胎商品化提供了依据,此与尊重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主流价值观明显相悖。
较之主体说和客体说,“中介说”不支持将冷冻胚胎“物化”,与单纯的物相比,冷冻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到的地位,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
同时应当看到冷3徐国栋:《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4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冻胚胎发育成为人的可能性毕竟是有限的,使冷冻胚胎享有与人一样的法律和道德地位,将会带来难以预计的伦理道德风险,所以要避免将其绝对“人格化”。
中介说较好地克服了主体说和客体说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因此,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应为中介体。
首例“无锡胚胎案”就采用了中介说,在本案中,首要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确定案由?如果以客体说作为理论支撑,那么就可以适用物的民法原理,继而以继承纠纷确定案由;如果以主体说作为理论依据,那么可采纳人身权侵害的相关案由进行描述。
然而,通过上述理论观点的分析,显然难以将人体胚胎纳入主体说抑或客体说的理论体系,进而确定相关的案由。
在本案一审时,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继承纠纷”作为本案案由,显然是受到了客体说观点的影响。
然而,如果将“继承纠纷”作为本案案由描述界定的话,那么在无形中也就认可了已故夫妻所遗留的人体冷冻胚胎属于遗产,并且在整体上接纳了“物”的观点。
通过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存在较大争议时,将其认定为“物”的观点显然在时机条件上并不成熟,因此二审在判决理由第二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二审虽未直接回答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但是在冷冻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中考虑因素的第三点还是有所涉及,即“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显然,二审并未回避这一法律空白,采取了“中介说”。
这对以后类似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二、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规则一般来说,通过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应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也为冷冻胚胎移植母体成功怀孕所生子女的法律上的父母。
大多数冷冻胚胎都会有剩余,而这些剩余的冷冻胚胎会被冷藏起来。
倘若冷冻胚胎的父母拒绝交纳保管费用、离婚、遗忘或者死亡,都会产生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
因此,如何处理试管婴儿中剩余的冷冻胚胎,已经成为重要的问题。
(一)夫妻双方健在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处置夫妻双方健在时,夫妻之间对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设定应该区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双方事先达成合意,对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已做相关约定。
为预防就剩余冷冻胚胎的处分引发争议,一些医疗机构让供体夫妇事先以书面方式对剩余冷冻胚胎或者离婚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理签署协议。
此情形之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按照协议处理。
如英国1990年人类受精与冷冻胚胎法规定,人工授精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
目前,实践中冷冻胚胎最终的处理方式有予以销毁、捐献给他人或用于科研。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事前并未达成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共识或者难以达成共识,而医疗机构仅仅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实施者,对冷冻胚胎并不拥有所有权,更无处分权,这时应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的问题。
从冷冻胚胎的“中介”属性出发,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既涉及男女双方利益衡量问题,同时应考虑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虑及未来生命的公平问题。
为此,笔者认为,在双方事先无共识或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情况下(包括双方离婚后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一般不应支持一方保留、继续移植或捐赠他人等请求,建议将剩余冷冻胚胎销毁或用于科研。
理由如下:一是尊重冷冻胚胎的潜在生命属性。
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其未来的利益应当得到适度尊重,单方处置行为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将来难免会出现涉及亲子关系的纠纷,比如继承权、抚养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