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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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之分析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之分析

号民事判决 ,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 向无 锡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起 上诉 。经 审理 , 该 院作 出终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2
通则》 的规定 , 公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终于 死 亡 。虽然对 出生 的标 准有 多种 解 读 , 但 在 现行 法 律下 , “ 自然人” 是具有基本生命特征的人 , 而 尚未 植 入母 体完成 着床 的冷 冻胚胎 仅仅 具有 发展 成为生
二、 案件 争议焦点及法律评析
胎 儿能 否作 为 民事 主体 , 其合 法权 益如 何保护 , 我 国尚缺乏 深入 的研 究 , 对 辅 助 生 殖技 术 如 试 管 婴 儿、 冷 冻胚胎 的理 论 研 究还 是 零 星 的 、 片段式的, 立 法 更是 空 白。如何 平 衡 生 命 伦 理与 道 德 、 现 代 医学


基本 案情
审判决 , 判决沈某 、 刘某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 4 枚
冷 冻胚 胎 由上诉人 沈某 父母 和被 上诉人 刘某 父母共
同监管 和处 置 。
2 0 1 0年 , 沈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 因 自身 原 因一
直没有 孩 子 。2 0 1 2年 2月 , 沈 某 夫 妻二 人 在 办理 相 关计划 生 育手续 后 , 到南京 鼓楼 医 院就诊 , 要求 医 院 借助 现代 医学方 法帮 助其 生育 子女 。2 0 1 2年 3月 5
期 中解 冻 这些胚 胎并 进行 移植 , 将 增加 受孕 的机 会 。 冷 冻胚胎 的法 律 属性 问题 , 决 定 着 应适 用 何 种
法律 规 范 , 是解 决 本 案 的基 础 。对 冷 冻 胚 胎 的法 律
定性 , 在 学术界 存 在 主体 说 、 客观说、 中介 说三 种 模 式。 l 主体 说认 为 , 冷 冻胚 胎具有 人 的主体地 位 , 把胚 胎视 为 自然人 或有 限 的 自然 人 。但 根 据我 国《 民法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作者:罗山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4年第12期南京富二代车祸身亡,羞忿至极的妻子收回丈夫生前赠与小三的爱巢;小三以冷冻胚胎怀上孩子,取得巨额财产继承权;妻子绝地反击……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审结的一起离奇案件,为您揭开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

一1999年7月,23岁的张战从安徽机电学院毕业,直接进入父亲的建材公司。

次年,张战结束爱情长跑,与相恋3年的大学同学孙甜甜结婚。

孙甜甜出生于干部家庭,个性好强,在南京一家外企当白领。

然而,结婚七八年,孙甜甜的肚子没半点动静。

夫妻二人去医院检查,结果孙甜甜被诊断为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

这以后,夫妻矛盾不断,张战渐渐感情外移。

2010年夏天,河海大学女生黄芸到公司暑期实习。

她老家在南京六合农村,乖巧可人,让张战乍一交往就有了好感。

黄芸来实习的第二周,家中突遭变故,父亲黄志国遭遇车祸摔成重伤,在东大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两天两夜,虽保住了性命,但断了九根肋骨,其中一根刺入肺部,引起积液并感染,持续低烧。

张战及时伸出援手,垫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还天天给老人送去可口饭菜,为老人请了护工。

黄芸深为感动。

一次,张战聊天得知黄芸刚考上研究生,正为大笔费用犯愁,更主动表示会负责一切开销。

黄志国出院半月,通过“大病统筹”报销了一笔费用。

黄芸去还钱,张战说:“我的钱不急,你先用到紧要处。

”那晚,几杯红酒下肚的黄芸架不住张战火辣的表白,两人有了肌肤之亲。

腊八节那天,张战暗中购置了一套装修豪华、拎包入住的公寓供黄芸居住。

他承诺,等黄芸研究生毕业就娶她,与她生子以续香火。

黄芸想,等自己毕业,张战近40岁了,不利于优生优育。

她委婉地说出心思,张战心头一热,盘旋好久的想法脱口而出:“我们上医院储存冷冻胚胎吧。

”他解释说,冷冻胚胎是指无法生育、不想生育的情侣或夫妇,到医院取出优质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培育成胚胎后,保存在-196℃液氮罐中,等生育条件具备时,再将胚胎解冻,移植到母体子宫内生育婴儿。

全国首例“胚胎解冻”原告胜诉案始末

全国首例“胚胎解冻”原告胜诉案始末

全国首例“胚胎解冻”原告胜诉案始末作者:凤舞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6期浙江舟山有位船员夫妇,结婚多年妻子一直没有怀孕,两人到舟山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后发现,妻子杨芊芊因为生理原因,自然怀孕几率几乎为零。

2016年3 月,在婆婆的支持下,夫妻俩在舟山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做了体外受精术,成功获得5 枚优质胚胎,并进行全胚冷冻,准备在3 个月后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

然而两个月后,身为独子的丈夫随渔船出海作业时,突遇海难,17 名船员一起消失在茫茫大海中,下落不明。

杨芊芊在悲痛之余,决定如期去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完成丈夫的遗愿,也给自己留下一个念想。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伦理委员会就此召开专家论证会,11 名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生殖学等方面的专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最后专家们认为,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根据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故不同意为杨芊芊做胚胎移植。

无奈之下,妻子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7 年1 月,杨芊芊收到了判决书,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杨芊芊诉求,她获得了做母亲的权利。

多年不孕做“试管”,不料丈夫遭遇海难1984 年2 月,杨芊芊出生在贵州一个普通家庭,从学校毕业后,她和几个小姐妹一起来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打工。

在这里,她认识了比她大两岁在螃蟹船上工作的何立军。

2013 年1 月24日,两人登记结婚了。

婚后,杨芊芊便在家中照顾父母,何立军也转到收货船上工作。

结婚两年,杨芊芊一直没有怀孕,父母急了,催着两人去医院看看。

何立军带着妻子来到当地的医院做了一系列的检查后,才知道杨芊芊患有严重的妇科病,想要自然怀孕,是不可能的。

拿到诊断结果后,杨芊芊坐在医院走廊的长椅上,一个劲地哭,原来是她的问题。

丈夫是家中的独苗,公公婆婆对她那么好,她不能让何家无后。

想到这里,杨芊芊拉着丈夫的手,正要说什么,被何立军阻止了:“你别胡思乱想,现在科技那么发达,我们肯定会有自己的孩子。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牛立夫
【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冷冻
胚胎的法律属性却在学界引发了长期且热烈的讨论。

关于冷冻胚胎,学界有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和器官权说,文章重点分析了四种学说,并对它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最终试图提出,把冷冻胚胎当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物的客体说
应该是最为妥当的选择。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物的等级体系中,处于较高等级即人格利益物的地位。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后,就可发现法院的两个判决各有其合理之处,一审定性准确,二审结果正当。

【总页数】5页(P120-124)
【作者】牛立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
2.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陈
友平;丁伟
3.体源者生故后遗留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评释 [J], 瞿灵敏;
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J], 刘倩
5.论人工胚胎的人格伦理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以“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J], 申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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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28期2013年3月,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继承权诉至法院。

2014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9月,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无锡中院二审终判,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为何两次审理会有如此大的区别?夫妻离世留下冷冻胚胎,为争胚胎老人对簿公堂江苏宜兴的沈杰、刘曦夫妇于2011年结婚,感情非常好。

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胚胎植入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不幸发生了: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妻子刘曦当场死亡,沈杰经过5天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失独老人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

悲痛之余,老人们想到了还冷冻在医院里的4枚试管胚胎。

“有没有可能拿回胚胎延续两家的血脉?”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拒绝。

院方表示,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医院不能擅自将冷冻胚胎给他们。

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沈杰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

可这个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像他们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先例可循,是直接以医院为被告要求返还胚胎,还是提起医疗服务纠纷诉讼?老人们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即由沈杰父母以自己的亲家刘曦的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判给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这样,一旦有了判决书,他们就可以此为凭让医院交出胚胎,不论胚胎判给哪一方都可以确保胚胎重回两家人的手中。

2013年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2014年5月,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处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醫院方工作人員和代理律師一進法庭,就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兒子、兒媳遇車禍雙亡,他們生前沒有生育,但曾在南京市鼓樓醫院(以下簡稱“鼓樓醫院”)做過試管嬰兒,並留下了4枚冷凍胚胎,這也成了李華(化名)夫婦和親家心中的唯一希望。

兩對失獨老人都想拿到冷凍胚胎,延續“香火”(現代快報2013年10月21日曾報道)。

在糾紛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李華把親家告了,並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將冷凍胚胎的繼承和處置權判給自己。

昨天,全國首例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在宜興法院開庭審理。

冷凍胚胎是不是遺產?可不可以繼承?“這些(冷凍)胚胎,是我們唯一的希望……”聽完原告代理律師的陳述,被告席上李華的親家母哽咽著回應說,家裡就這麼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出車禍去世后,他們生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獲得這份特殊的遺產。

對於原被告雙方都要求獲取李俊(李華之子,化名)夫婦的冷凍胚胎,鼓樓醫院代理律師表示,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體說(把胚胎看做不同權利的客體)以及中介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

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胚胎”,從根本上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因此,本案中冷凍胚胎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原告李家的代理律師表示,在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

”而在梁惠星教授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也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因此,李俊夫婦的冷凍胚胎,應該作為遺產被李華夫婦繼承。

對此,醫院方律師表示,對方所舉的例子,都隻對精子或卵子的屬性等進行了規定,而受精胚胎並不是同一回事,所以並不適用。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刘敏
彭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5
◆生命伦理 与法律
中 国首例冷冻胚 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术
刘敏 彭玲
摘 要: 围绕我 国首例人 体 冷 冻胚胎 权属 纠 纷案 的终 审判 决 , 引发 了对 于人 体 冷冻胚 胎 法律属 性 、 冷 冻胚 胎 能 否被 继承 等 问题 的广 泛讨 论 。 本 文从 该案例 判 决 的争议 焦点入 手 , 通 过整 理 相 关的 学说 来界 定 冷 冻胚 胎 的 法律地 位 , 明确 死者 家属 对冷 冻胚 胎 享 有特 定 的人 格 利 益 ; 并认 为 由此 而在 不 违 反公 序 良俗 的前提 下 , 应
对死者的冷冻胚胎赋予其 家属一定限度 的监 管权和处置权 , 从而实现对冷冻胚胎的保护。 关键 词 : 冷 冻胚 胎 ; 继承 ; 人格 利 益 ; 监 管
Co mme nt o n t he Fi r s t O wn e r s hi p Di s put e o f Fr o z e n Em br y o s i n Ch i n a
b yo r s ,e t c . . S t a r t i n g f r o m t h e c o n t r o v e r s i l a f o c u s o f t h e c a s e j u d g m e n t ,b y c o l l a t i n g r e l a t e d t h e o r i e s ,t h i s p a p e r
e r a t i o n ,w e s h o u l d g i v e t h e r e l a t i v e s o f t h e d e a d a l i mi t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n d d i s p o s i t i o n r i g h t ,s o a s t o r e a l i z e t h e

通过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所引发的评析

通过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所引发的评析

通过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所引发的评析任祎宁(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作为新兴生物科学技术,极大程度地影响了人类的生殖方式。

但随着此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进一步普及,逐渐显现出其对传统社会秩序与伦理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无疑显露了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滞后性以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其处置权应归属医院还是家属?如不应归属医院,失独家属将如何实现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是否能在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寻求实现冷冻胚胎的生育目的?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完善的相关法律来实现。

本文将以冷冻胚胎归属权纠纷为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权;代孕[收稿日期]2020-03-05作者简介:任袆宁,硕士研究生学位法》中的违法所得尚无明确界定[2]。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认定当事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是否认定为违法所得这一问题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是基于其使用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应与其具体行医行为相对应,而张某某的工资是其在该医疗机构从事各项工作的劳动报酬,包括医疗性活动和非医疗性活动,张某某还同时在该医疗机构承担导医、咨询员等工作内容,与诊疗行为无法进行具体区分,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未将张某某的工资收入计入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4使用伪造证件违法行为中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应聘医疗机构工作时提供了名为“张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后又提供了本人姓名和照片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这两次证件均为伪造证件,对于使用伪造证件这一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对此我们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线索移送。

公安机关函复情况如下:张某某求职时向诊所提供伪造证件的行为,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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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
事判决书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
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
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
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
中心医生。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
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
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
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
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
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
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
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
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
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
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
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
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
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
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现沈杰、刘
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发生争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儿媳刘曦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
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
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杰系沈新南、邵玉妹夫妇之子;刘曦系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
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杰与刘曦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夫妻双
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沈新南、邵玉妹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
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
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
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
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
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综
上,对于沈新南、邵玉妹提出的其与刘金法、胡杏仙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
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新南、邵玉妹负担。上诉
人沈新南、邵玉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
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
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
利。2.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
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
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
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
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
和处置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
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
刘金法、胡杏仙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
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
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
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
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
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
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
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
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
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
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
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
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
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
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
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
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但考虑本
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
不再作调整。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
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新南、邵玉妹和刘金法、胡杏仙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
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三、驳回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各半负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时永才
审判员范莉
审判员 张圣斌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庄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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