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胚胎继承案判决书
四枚胚胎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胚胎移植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案涉及四枚胚胎的法律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生命伦理、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关注。
甲、乙夫妇因不孕症,于2015年接受某生殖中心提供的胚胎移植手术。
手术过程中,医生意外发现甲、乙夫妇的胚胎有四枚,其中两枚为甲、乙夫妇的胚胎,另外两枚为第三方(丙)的胚胎。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甲、乙夫妇要求生殖中心将四枚胚胎全部移植,而丙则坚决反对。
二、案件焦点1. 胚胎的法律地位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胚胎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胚胎尚未被明确界定为法律主体,但也不属于完全无权利的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人的保护,始于出生。
”因此,胚胎在法律上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2. 胚胎的归属四枚胚胎的归属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
甲、乙夫妇认为,胚胎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归他们所有。
而丙则认为,这两枚胚胎应归其所有,因为它们是在其身体内形成的。
3. 生殖中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生殖中心在手术过程中意外发现四枚胚胎,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是本案的焦点。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胚胎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胚胎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利,但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
在本案中,四枚胚胎的法律地位应予以尊重。
2. 胚胎的归属考虑到甲、乙夫妇与胚胎之间存在生育关系,且双方同意将胚胎移植,因此,四枚胚胎的归属应归甲、乙夫妇所有。
3. 生殖中心的法律责任生殖中心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四枚胚胎,未及时告知甲、乙夫妇,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考虑到生殖中心并非故意隐瞒,且甲、乙夫妇在手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故法院判定生殖中心承担轻微过错责任。
四、案件启示本案引发了社会对生命伦理、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关注,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完善胚胎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我国应尽快完善胚胎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明确胚胎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胚胎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之分析

号民事判决 ,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 , 向无 锡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 起 上诉 。经 审理 , 该 院作 出终
收 稿 日期 : 2 0 1 6—1 0— 2 2
通则》 的规定 , 公 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终于 死 亡 。虽然对 出生 的标 准有 多种 解 读 , 但 在 现行 法 律下 , “ 自然人” 是具有基本生命特征的人 , 而 尚未 植 入母 体完成 着床 的冷 冻胚胎 仅仅 具有 发展 成为生
二、 案件 争议焦点及法律评析
胎 儿能 否作 为 民事 主体 , 其合 法权 益如 何保护 , 我 国尚缺乏 深入 的研 究 , 对 辅 助 生 殖技 术 如 试 管 婴 儿、 冷 冻胚胎 的理 论 研 究还 是 零 星 的 、 片段式的, 立 法 更是 空 白。如何 平 衡 生 命 伦 理与 道 德 、 现 代 医学
一
、
基本 案情
审判决 , 判决沈某 、 刘某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 4 枚
冷 冻胚 胎 由上诉人 沈某 父母 和被 上诉人 刘某 父母共
同监管 和处 置 。
2 0 1 0年 , 沈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 因 自身 原 因一
直没有 孩 子 。2 0 1 2年 2月 , 沈 某 夫 妻二 人 在 办理 相 关计划 生 育手续 后 , 到南京 鼓楼 医 院就诊 , 要求 医 院 借助 现代 医学方 法帮 助其 生育 子女 。2 0 1 2年 3月 5
期 中解 冻 这些胚 胎并 进行 移植 , 将 增加 受孕 的机 会 。 冷 冻胚胎 的法 律 属性 问题 , 决 定 着 应适 用 何 种
法律 规 范 , 是解 决 本 案 的基 础 。对 冷 冻 胚 胎 的法 律
定性 , 在 学术界 存 在 主体 说 、 客观说、 中介 说三 种 模 式。 l 主体 说认 为 , 冷 冻胚 胎具有 人 的主体地 位 , 把胚 胎视 为 自然人 或有 限 的 自然 人 。但 根 据我 国《 民法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解密冷冻胚胎*导读:冷冻胚胎是将试管婴儿培育技术所得到的受精胚胎冷冻在液氮环境,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质量合格的胚胎唤醒后所孕育的宝宝和正常孕育的宝宝一样健康。
不过,冷冻胚胎有一定的指征,正常人不宜为了隔期生育而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的一对夫妻,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即试管婴儿。
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不幸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这个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
时隔3个多月,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
据了解,对于受精胚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法。
第一,销毁。
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
第三,让它变成宝宝。
这也只有三种可能。
第一,找人代孕。
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
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第一第二种方式很明显不是老人们的选择,否则也不会对簿公堂。
而若要让胚胎发育成宝宝,于情于理于法又都不太合适。
不过,老人们千辛万苦争取到的胚胎如何处理也不是我们能够置喙的。
我们只能去解析,这个还在沉睡中的“宝宝”——冷冻胚胎。
*何谓冷冻胚胎所谓冷冻胚胎其实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所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具体方法为,医生在确定患者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后,借助促排卵药物的刺激来增加成熟卵子数,一般情况下每次可以采集8-12个卵子,然后从中选出质量较好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最终培养出三到五个高质量的胚胎进行移植。
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能置入母体孕育成生命。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次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35岁以上或第二次移植可以放3个。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作者:罗山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4年第12期南京富二代车祸身亡,羞忿至极的妻子收回丈夫生前赠与小三的爱巢;小三以冷冻胚胎怀上孩子,取得巨额财产继承权;妻子绝地反击……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审结的一起离奇案件,为您揭开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
一1999年7月,23岁的张战从安徽机电学院毕业,直接进入父亲的建材公司。
次年,张战结束爱情长跑,与相恋3年的大学同学孙甜甜结婚。
孙甜甜出生于干部家庭,个性好强,在南京一家外企当白领。
然而,结婚七八年,孙甜甜的肚子没半点动静。
夫妻二人去医院检查,结果孙甜甜被诊断为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
这以后,夫妻矛盾不断,张战渐渐感情外移。
2010年夏天,河海大学女生黄芸到公司暑期实习。
她老家在南京六合农村,乖巧可人,让张战乍一交往就有了好感。
黄芸来实习的第二周,家中突遭变故,父亲黄志国遭遇车祸摔成重伤,在东大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两天两夜,虽保住了性命,但断了九根肋骨,其中一根刺入肺部,引起积液并感染,持续低烧。
张战及时伸出援手,垫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还天天给老人送去可口饭菜,为老人请了护工。
黄芸深为感动。
一次,张战聊天得知黄芸刚考上研究生,正为大笔费用犯愁,更主动表示会负责一切开销。
黄志国出院半月,通过“大病统筹”报销了一笔费用。
黄芸去还钱,张战说:“我的钱不急,你先用到紧要处。
”那晚,几杯红酒下肚的黄芸架不住张战火辣的表白,两人有了肌肤之亲。
腊八节那天,张战暗中购置了一套装修豪华、拎包入住的公寓供黄芸居住。
他承诺,等黄芸研究生毕业就娶她,与她生子以续香火。
黄芸想,等自己毕业,张战近40岁了,不利于优生优育。
她委婉地说出心思,张战心头一热,盘旋好久的想法脱口而出:“我们上医院储存冷冻胚胎吧。
”他解释说,冷冻胚胎是指无法生育、不想生育的情侣或夫妇,到医院取出优质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培育成胚胎后,保存在-196℃液氮罐中,等生育条件具备时,再将胚胎解冻,移植到母体子宫内生育婴儿。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四、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
四、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
对于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胚胎捐赠方面:应当规定捐赠者的权利和义务。捐赠者应当享有知情权、 同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真实信息、遵守相关 规定等。此外,还应当规定捐赠者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内 容。
摘要
Secondl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embryo legislation and believes that embryo legislation should start from protecting embryos and safeguarding reproductive and life rights. Finally, this article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of embryo legislation, including regulations on embryo donation, embryo use, embryo protection and other aspects.
参考内容二
摘要
摘要
本次演示主要探讨了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以及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首先, 本次演示对胚胎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探讨,认为胚胎应当被视为法律上的“人”,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次,本次演示分析了胚胎立法的必要性,认为胚胎立法应 当以保护胚胎为出发点,同时保障生殖权利和生命权利。最后,本次演示提出了 胚胎立法的制度构建,包括胚胎捐赠、胚胎使用、胚胎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康美药业案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证券诉讼案件。作为中国版证券 集团诉讼的第一案,它汇集了银广夏造假案、财务洗澡、监管漏洞和股民起诉等 多个关键元素。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响,同时也是对监管机构的一次严峻考验。从这个角度看,康美药业案可以被视 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妹。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玢,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

“顺天意、存人伦、敬法律”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28期2013年3月,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冷冻胚胎,双方父母为争夺冷冻胚胎继承权诉至法院。
2014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9月,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无锡中院二审终判,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为何两次审理会有如此大的区别?夫妻离世留下冷冻胚胎,为争胚胎老人对簿公堂江苏宜兴的沈杰、刘曦夫妇于2011年结婚,感情非常好。
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经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胚胎植入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的2013年3月20日晚上,不幸发生了:两人在驾车途中发生车祸,妻子刘曦当场死亡,沈杰经过5天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4位失独老人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
悲痛之余,老人们想到了还冷冻在医院里的4枚试管胚胎。
“有没有可能拿回胚胎延续两家的血脉?”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拒绝。
院方表示,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医院不能擅自将冷冻胚胎给他们。
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沈杰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
可这个官司到底该怎么打?像他们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先例可循,是直接以医院为被告要求返还胚胎,还是提起医疗服务纠纷诉讼?老人们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即由沈杰父母以自己的亲家刘曦的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判给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这样,一旦有了判决书,他们就可以此为凭让医院交出胚胎,不论胚胎判给哪一方都可以确保胚胎重回两家人的手中。
2013年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2014年5月,宜兴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处置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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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胚胎继承案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XX。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
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韩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院生殖中心医生。
委托代理人郑XX,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因与被上诉人刘XX、胡XX,原审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沈X与刘X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2012年8月,沈X与刘X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X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X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X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月3日,沈杰、刘X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同日,沈X、刘X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X、刘X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X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
现沈X、刘X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XX、邵XX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X与儿媳刘X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另查明,沈X系沈XX、邵XX夫妇之子;刘X系刘XX、胡XX夫妇之女。
上述事实,由病历简介、病历资料、准生证、事故认定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知情同意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沈X与刘X因自身原因而无法自然生育,为实现生育目的,
夫妻双方至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现夫妻双方已死亡,双方父母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沈XX、邵XX主张XX与刘X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
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
沈X与刘X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综上,对于沈XX、邵XX提出的其与刘XX、胡XX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沈XX、邵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XX、邵XX负担。
上诉人沈XX、邵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X、刘X,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在沈X、刘X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
2.根据沈X、刘X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
现沈X、刘X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X、刘X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上诉人。
被上诉人刘XX、胡XX辩称:涉案胚胎是女儿女婿遗留下来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
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南京市鼓楼医院现已更名为南京鼓楼医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于以下理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1.沈X、刘X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X、刘X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X、刘X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而沈X、刘X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X、刘X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
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判决沈X、刘X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
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本院还注意到,原审在本案的诉讼主体结构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本应予以纠正。
但考虑本次诉讼安排和诉讼目的指向恒定,不会对诉讼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造成紊乱,本院不再作调整。
另外,根据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综上,沈XX、邵XX和刘XX、胡XX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
二、沈X、刘X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共同监管和处置;
三、驳回上诉人沈XX、邵XX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沈XX、邵XX和被上诉人刘XX、胡XX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时XX
审判员范X
审判员张XX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