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
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导读:本文是关于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助到您!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一)一、时间安排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1月底全部结束。
二、方法步骤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10月20日前)。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镇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部署要求,研究确定村“两委”换届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总体安排、思路措施。
2、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迅速展开工作。
3、建立镇党政领导干部包村工作责任制,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人分别包联1个强村、1个难点村。
4、选派指导力量,确保每村一名工作指导员;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5、制定村“两委”换届选举实施意见,报镇党委讨论通过;开展“换届我承诺”活动、严肃换届纪律。
6、提前介入治安混乱、选情复杂的村,为换届创造有利条件。
7、做好换届前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10月21日—10月26日)。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召开全体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党委书记作动员讲话,对换届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2、举办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骨干培训班。
3、做好宣传引导、舆情监测应对等工作;通过广播、明白纸、黑板报等形式,搞好宣传发动。
4、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具体指导,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村党支部。
5、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候选人标准条件,从法律、政策和道德品行等方面提出不宜提名的具体情形。
选举前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6、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联系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
第三阶段:全面选举(10月27日—11月底)。
先进行村党支部换届,再开展村委会换届。
鼓励和倡导村党支部成员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依法兼任村委会成员或村委会主任。
中国的改革三十年创新案例120

中国改革三十年创新案例120目录1 安徽:来安县前郢队包产到户第一家(1978)2 四川:国有企业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1978)3 四川:国有企业产销直接见面(1979)4 广东、安徽采取雇工经营(1979)5 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浙江:医院管理改革(1979)6 武汉:开放小商品市场(1979)7 广西:宜州合寨村无记名推选首个村委会(1980)8 四川:广汉撤“社”建“乡”(1980)9 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1980)10 浙江:温州农村信用社实行利率浮动(1980)11 四川:进行银行“事业”改“企业”的试验(1980)12 深圳: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1980)13 浙江: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1981)14 深圳:住房商品化改革(1981)15 中信公司首度向海外发债(1981)16 湖北沙市: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1981)17 深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982)18 上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84)19 河北:国有企业初试兼并(1984)20 武汉:外国人担任国有企业厂长(1984)21 辽宁本溪:全国第一个租赁企业集团(1984)22 河北:国有企业承包制(1984)23 北京:第一个股份制国有企业(1984)24 河南:临汝县尚庄乡“股份式合作企业” (1984)25 浙江:在私营企业建工会(1984)26 广东、四川、江苏、辽宁: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4)27 深圳:率先建立外汇调剂中心(1985)28 沈阳:国企首次公开破产(1986)29 深圳:蛇口管委会直选(1986)30 上海:试行“待业保险”制度(1986)31 山东青岛:厂长(经理)负责制(1987)32 深圳:国资管理体制改革(1987)33 深圳:市场经济法制的“贩子”(1987)34 西安:第一个银团(1987)35 深圳:土地拍卖探索土地资本化(1987)36 武汉: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所(1988)37 山西、河南、广西:粮食购销体制改革(1988)38 福建石狮:探索“小政府大社会”(1988)39 深圳:住房改革(1988)40 海南:"洋浦模式"探索开放新政策(1988)41 浙江台州:党代表任期制(1988)42 四川雅安:党代会常任制(1988)43 贵州毕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1988)44 郑州:亚细亚商场开启人性化服务(1989)45 吉林:梨树县村委会“海选”(1991)46 深圳:人大预算监督改革(1991)47 广东南海:土地承包权转为村股份公司的股权(1992)48 重庆:土地换商业保险(1992)49 广州:粮价放开(1992)50 广州:科技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1992)51 山东诸城:放活国有小企业(1992)52 深圳:国有企业无行政级别(1993)53 海南:企业开始注册登记制(1993)54 山东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营业(1993)55 浙江宁波:中国版的"穷人银行"(1993)56 浙江温州:民企成立党组织(1993)57 湖北监利:两田制破解土地经营困局(1993)58 青岛: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94)59 海南:燃油附加费改革独行(1994)60 北京:建立民间环保组织(1994)61 江苏:镇江医保改革(1995)62 广东惠州:混合所有制(1997)63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1997)64 浙江嘉兴:土地换社保(1998)65 四川: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开创乡长直选(1998)66 深圳:行政审批改革(1998)67 四川遂宁市:公推直选乡镇党委班子(1998)68 河北:公共预算改革(1998)69 湖南长沙:体系化国企“双重置换模式”(1999)70 安徽芜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999)71 重庆市:开县麻柳乡“八步工作法”模式(1999)72 浙江温岭市:“民主恳谈”与“协商民主”(1999)73 浙江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1999)74 江苏:乡镇企业经营者持大股(90年代中后期)75 长春:国企债务重组(2000)76 江苏:昆山土地入股(2000)77 浙江:义乌、东阳水权自由交易(2000)78 江苏:宿迁医改模式(2000)79 浙江:长兴县试行发放“教育券”买教育(2001)80 国企改革管理层收购(2001)81 辽宁:完善社保体系(2001)82 安徽:舒城县小城镇公益事业民营化(2001)83 湖北:秭归县“撤小组建社区” (2002)84 江苏南京:惠民医院(2002)85 湖北:咸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2002)86 河北:村民自治模式(2002)87 江西:国企改革采用“金股制”(2003)88 哈尔滨:城市供热体制改革(2003)89 江苏:沛县公推公选县长(2003)90 温州:烟具协会打赢入世后首个反倾销案(2003)91 北京: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街道管理体制创新(2003)92 浙江:温岭薪酬民主协商制度(2003)93 四川:成都新都木兰镇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2003)94 陕西:黄陵法官制改革(2003)95 浙江:嘉兴改革户籍制度(2003)96 上海:惠南镇民主"点菜"(2004)97 山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2004)98 湖南:长沙单独设立执行审判监督庭(2004)99 安徽:当涂县免征农业税(2004)100 安徽:宣城“党政一肩挑” (2004)101 广东:行业协会取消主管单位(2004)102 山东:潍坊取消小学行政级别(2004)103 宁波:推出农民工“社保套餐”(2004)104 江苏南京:药房托管的医疗改革(2004)105 上海:宝钢规范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2005)106 成都青羊区:学校民管会决策和监督学校事务(2005) 107 浙江:温岭公共预算改革的乡镇试验(2005)108 北京:小区业主尝试"三权分立"式自治模式(2005) 109 江苏:干部考核体系不再GDP挂帅(2005)110 上海:浦东社会事业"管办评"联动改革(2005)111 江苏无锡:管办分离的医疗改革(2005)112 浙江:瑞安“三位一体”农协模式(2006)113 成都温江区:农村土地换城镇身份(2006)114 黑龙江:伊春市国有林业产权改革(2006)115 重庆:“惠民中国医疗行动” (2006)116 江苏仪征:乡镇一级直选党委,公推官员117 深圳:事业单位改革(2006)118 中国扶贫基金会:政府资源向非政府组织开放(2006) 119 天津:第一个产业投资基金落户(2006)120 上海:浦东街道组织职能回归(2007)中国改革三十年创新案例120详解安徽:来安县前郢队包干到户(1978)"穷则思变",1978年10月底,掀不开锅的安徽来安县前郢队农民顶着风险又使出了60年代初曾经救过命的"责任田"办法,将上水田、下水田、不太好的田做了合理的划分、搭配,然后又将划分好的田标上不同的记号,让群众抓阄实行"分田单干"。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切实提升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目标,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到2020年,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实现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落实。
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优化街道内设工作机构和功能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
继续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城乡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持续深入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
20200922村社组织换届业务测试卷

村(社区)组织换届业务知识测试一、判断题(10题,每题1分)1.凡属于“五不能”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自荐人);凡属于“六不宜”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自荐人)。
()2.村党委设纪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不能只设副书记而不设纪委书记。
()3.“一肩挑”情况下村党组织书记为女性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不再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4.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以及书记、副书记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5.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自荐直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另行选举时,仍可实行自荐直选。
()6.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不可以请非本村人员担任。
()7.选民名单公布后,户籍迁出或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户籍迁入的,不新增为选民。
()8.《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5%。
()9.村(社区)“两委”班子一般应设党组织副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1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五分之四的,始得当选。
()二、单选题(8题,每题2分)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具有()以上党龄。
A. 一年B. 两年C. 五年D. 十年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投票,每一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人。
A. 一B. 二C. 三D. 五3.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A.五日B七日C十日D十五日4.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为准。
A. 报名参加选举人数B. 发出选票数C. 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D. 有投票权的村民数5.《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规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张榜公布。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2•【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1号•【施行日期】1996.11.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五)审查和批准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八)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九)听取、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十)听取、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十一)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六)保障老年人和未年成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0年)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通榆县坚持外引内塑 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3年第期村“三委”换届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中涉及许多复杂、具体的问题。
结合以往这方面工作的实际,以下三方面问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和工作人员高度重视。
一、回避问题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惟一合法机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4、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5、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高一人的职务。
二、培训问题1、广泛宣传,使广大村民了解换届常识。
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宣传会议及选举咨询站等多种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宣传吉林省《关于严肃村“三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把“十个严禁”要求宣传到各家各户,特别是注重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和各级选举工作方案,让村民知情、参与、监督。
2、专题培训,使工作人员熟悉换届知识。
各乡镇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具体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等)进行专题培训,做到一个阶段一部署、一个程序一培训,使他们履职尽责、履行程序,保证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运行顺畅。
3、集中辅导,使镇村干部精通换届程序。
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县乡指导组成员、督导组成员和业务骨干分别进行专题培训,使他们熟悉政策法规、掌握选举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应有作用,使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程序一步不差、环节一步不落。
三、谈话问题1、与上届村干部分别谈。
在做好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换届考察的基础上,乡镇主要领导要分别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谈话,就审计和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
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会议记录

XXX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会议记录1时间:20XX年10月20日地点:村支部会议室参加人数:党员XX人,村民组长、村民代表XX人乡党委人员(驻村干部):XXX,XXX会议议程:一、由(驻村干部):XXX作简要领导讲话二、由村支书XXX作村支部三年工作述职三、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党员、代表参加民主测评五、党内民主推荐,推选支部初步候选人会议内容:一、XXX(村支书):(1)换届作用:1、三年一换届,村班子成员需要对三年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必定三年以来履行应有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2、重在培养后备干部,每届推陈出新,在年龄结构上更加优化,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3、完成新老更替,长江后浪推前浪,每届领导有新思路,就势必有新的压力,有了压力,才有动力,在原有基础上一年比一年好。
(2)换届程序:1、由组织考察推荐。
2、在职党员推荐。
3、户代表推荐。
三者结合既能反映组织意图,又能结合民意。
(3)换届方法:1、成立领导小组。
2、换届日程安排。
3、党员公推。
4、群众公推。
5、确定初步候选人。
6、党员直选。
7、结果公示。
8总结归档。
二、支部三年工作总结:1、支部建设:年龄结构层次优化,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水平提高。
2、廉政建设:保持党员纯洁性,开展组团式走访,了解实情,体察民意;以反面教材为例警钟长鸣。
3、支部工作:成功挂牌,扶贫帮困,成功创五好党支部。
4、村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注重多元化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力度,逐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5、民生投入:加大民生补助力度,每年补助范围扩大,真正为提高村民福祉为目的。
三、XXX(党员代表):肯定村支部三年来在XXX带领下,带领班子成员发展致富,为村民群众做了很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希望新来的张国庆能一如既往,将年轻有为的气势发挥出来,再创XXX村的新高。
XXX(党员代表):XXX在XXX村的几年,创造的业绩,大家有目共睹,在群众中的威信也很高。
XXX(村支书)(总结):民生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原动力,作为村支部书记不仅以经济为主,尤其是新一届的书记更要统筹考虑,全方面为抓手,发挥村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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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推选村民代表第五章提名候选人第六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七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第八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五或者七人组成。
其职位数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支持。
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来信来访;(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乡、民族乡、镇及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宣传工作;(二)拟定并公布选举实施方案;(三)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六)组织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档案;(九)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举报,协调处理有关异议;(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为止。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由其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表示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
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两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七日前确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参选证。
第四章推选村民代表第十六条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参加选举的村民推选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人数较少的村可以不推选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按照村民代表的原推选办法补选。
第十七条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在选举期间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决定选举实施方案;(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选票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四)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会场之外另设投票站;(五)讨论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预决算;(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提名候选人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第二十条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三)热心公益、能够为村民服务、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四)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提名有效。
提名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提名结果当场公布,以得票多者确定为候选人。
提名投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正式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地点和时间。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于正式选举日的二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得票多者为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不进行候选人提名。
有竞争村民委员会成员意愿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竞职申请。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出竞职申请的村民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村民名单在正式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六章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投票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每一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选票代写人各一人,监票人两人。
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向村民作竞职演讲,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竞职演讲可以在选举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选举大会之前进行,竞争同一职务的演讲顺序,按照候选人提名得票顺序排列,得票相同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备案。
候选人治村设想或者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选举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向村民讲明划票方法和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选票代写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二十八条选票由县或者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印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顺序排列;提名得票相同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选票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由选票代写人或者本村登记参加选举除候选人以外的其本人信任的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正式选举日二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最多接受三人委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正式选举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选票代写人员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投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