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课件

综合防治技术研究
针对不同矿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综合 防治技术研究,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 和抗灾能力。
2023
PART 05
结论与建议
REPORTING
结论
冲击地压是一种常见的地质灾害,对 矿山的生产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现有的冲击地压防治技术主要包括煤 层注水、钻孔卸压、爆破卸压等,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案例二:某矿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应用
总结词:技术应用
详细描述:该矿引进了一套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围岩应力变化和声发射能量等参数,及时预测和预警冲击 地压风险,提高了矿井的安全生产和预警水平。
案例三:某矿冲击地压综合治理
总结词:综合措施
详细描述:该矿针对冲击地压问题采取了综合治理措施,包括优化采掘布置、加强顶板管理、实施大 孔径卸压钻孔和爆破卸压等,同时结合监测预警系统,有效地控制了冲击地压风险,保障了矿井的安 全生产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局部防治技术
局部防治技术的定义
局部防治技术是指在较小范围内采取 措施,以预防冲击地压的发生。
局部防治技术的实施方式
包括煤层注水、钻孔卸压、爆破卸压 等。
局部防治技术的优点
针对性强,能够有效地减轻冲击地压 的危害程度。
局部防治技术的局限性
实施效果不稳定,需要多次重复实施 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监测预警技术
冲击地压影响因素
地应力状态
地应力的大小、方向和分布是 影响冲击地压的主要因素。
岩体结构
岩体的结构特征,如层理、节 理、断层等,对冲击地压的发 生有重要影响。
地下水
地下水的压力和活动对冲击地 压的影响不可忽视。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篇1: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防备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防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有猛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进行。
第十二条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依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煤层应当具有充分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全部支柱必需回净。
第三十五条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靠近大型地质构造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接受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依据实际条件确定。
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不安全;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定冲击地压不安全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接受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依据冲击不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不安全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接受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增补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确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推想预报。
第五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
可以用试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依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不安全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需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需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冲击地压防治》PPT课件

矿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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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失稳理论
•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岩石全应力—应变曲 线,在上凸硬化阶段,煤、岩抗变形(包括裂纹和裂缝)的 能力是增大的,介质是稳定的;在下凹软化阶段,由于外 载超过其峰值强度,裂纹迅速传播和扩展,发生微裂纹密 集而连通的现象,使其抗变形能力降低,介质是非稳定的。 在非稳定的平衡状态中,一旦遇有外界微小扰动,则有可 能失稳,从而在瞬间释放大量能量,发生急剧、猛烈的破 坏,即冲击地压。
• 地质构造如褶曲、断裂、煤层倾角及厚度突然变化等也 影响冲击地压的发生。宽缓向斜轴部易于形成冲击地压;断 裂如是一个开采边界,若回采方向朝向断层面,则冲击危险 增加;煤层倾角和厚度局部突然变化地带,实际是局部地质 构造应力积聚地带,因而极易发生冲击地压。
矿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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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岩结构及性能也是冲击地压影响的 主要因素。
矿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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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冲击地压
煤层压缩弹性能释放
坚硬顶板弯曲弹性能释放
单一重力应力场 构造复合应力场
(重力型)
(构造型)
单一重力应力场 构造复合应力场
(重力型)
(构造型)
初采阶段 正常推进阶段
初采阶段 正常推进阶段
发
实
判
预
控
生
现
断
测
制
原
条
准
方
措
因
件
则
法
施
矿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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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冲击地压
原始应力场掘进巷道
用组合模型测定冲击倾向性与所用煤、岩石自 身的性质具有很大关系 :煤、岩石的抗压强度 都高,冲击倾向性强,组合后冲击倾向性更加 剧烈;煤与岩石的抗压强度相差无几,组合模 型的冲击倾向性变化不大;岩石比煤的抗压强 度越高,组合模型的冲击倾向性比单一煤试件 的越强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9.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
第二章开采12
10.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12
1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3
12.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14
13.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15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17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19
27.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
28.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
29.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
30.第二百零九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33
31.第二百一十条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
32.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35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35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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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58.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 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二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技术措施.第二百三十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二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三)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第二百三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xx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第二百四十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第二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冲击地压防治细则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2报告-《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部分解读(20160519)

现有冲击地压规程、标准及执行难点
• 《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MT/T174-2000) 煤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煤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 《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 (MT/T866-2000)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 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指数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 压防治部分解读
中国矿业大学 矿震冲击研究团队
曹安业
冲击地压规程出台背景
& 1、冲击地压发生条件复杂性
Ø所有煤种均发生过冲击地压; Ø采深:从深到浅,最浅<200m,最大>1400m; Ø地质条件:从简单到复杂; Ø煤层厚度:薄、中厚、厚、特厚; Ø倾角:近水平、缓水平、大倾角、急倾斜; Ø顶板:砂岩、灰岩、砾岩、页岩等; Ø采煤方法:水采、炮采、普采、综采; Ø采空区处理:长壁、短壁、房(柱)式。
案例 巨野煤田某矿首采工作面巷道掘进过程中即出现巷道突然底鼓现象并 伴随强烈震动现象,该矿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多次出现冲击地压灾害显现, 并导致了井巷破坏和人员受伤。煤岩强烈震动、瞬间底鼓等现象表明了该 矿煤层开采存在冲击地压动力显现的倾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解读
冲击地压矿井开采的新水平、新煤层,虽然开采的区域或煤层有所改
变,但地质条件相近,仍可能存在冲击倾向性和冲击危险性,因此应当对 所开采的新水平、新煤层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能力的 机构进行。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管,促进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矿 企业应当将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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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二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二百二十七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第二百二十九条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百三十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 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 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 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
净.
(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八)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技术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应当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二百三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
第二百三十五条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二百三十六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判定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在实施解危措施、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停采3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七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开采保护层.
(二)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冲击地压煤层的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
(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局部防冲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等方法,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
第二百四十一条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进入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