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男足青少年训练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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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基本要求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基本要求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基本要求(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足球运动规律、足球人才培养和成长规律,着力构建教体融合的青少年足球发展新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体系和足球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确保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以下简称训练营)遴选和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要求。

一、配备高水平教练(一)选聘外籍教练。

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外籍教师支持项目有关要求,选聘具有欧足联A级以上教练证或同类水平级别证书的高水平外籍教练作为训练营的首席专家,组建高水平的教练团队,带动区域内所有的校园足球教师和教练员组建校园足球技战术体系。

(二)选拔本土教练。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17〕7号)有关要求,加强教体资源共享,加大与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合作力度,拓宽渠道让优秀教练员、运动员、退役运动员参与训练营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训练营的组织运营。

(三)加强培训力度。

强化体育教师足球专项技能培养培训,加强体育教师和足球教练员交流。

行政区域内的校园足球教练员和教师配合外籍教练员在训练营内为有潜质的学员提供高水平教学和训练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二、实施高水平教学(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

深化学校体育教学改革,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实现校园足球立德树人的目标。

(二)落实校园足球课时要求。

要在区域内学校全面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时要求,在区域内所有全国和各级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落实每周面向全体学生开设1节足球课的基本要求,条件具备的学校可以每周开设2节足球课。

(三)健全校园足球教学体系。

要深入实施《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指南(试行)》《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示范课教案》和《学生足球运动技能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组织训练营高水平教练与区域内校园足球教师、教练员共同备课,共同组织教学,形成传帮带机制,提高区域内校园足球教学水平,搭建科学规范、衔接有序的教学体系,做到最大限度的普及。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8•【文号】体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2019年6月28日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体育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职称晋升开展的专门培训,是教练员掌握现代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可用于教练员岗位入职参考和职称晋升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总局科教司(以下简称“科教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训练理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各级别理论考核标准制定等;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各级别教练员理论知识培训考核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公通字[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体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比赛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12月16日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赛场秩序,保障比赛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足球比赛是中超联赛、足协杯赛、中甲、中乙联赛及五人制足球比赛、沙滩足球比赛和女子足球联赛。

国家队、国奥队参加的国际间比赛和俱乐部参加的亚冠联赛以及商业足球比赛等其他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全国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各赛区足球比赛的安全工作由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足球比赛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四条各赛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成立赛区委员会,完善竞赛组织,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统筹组织赛场安全设施建设、赛场周遍环境整治、城市运行保障、球迷管理、赛场秩序维护、社会舆论引导等赛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赛事期间紧急状态下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比赛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足球运动在中国的蓬勃发展,青训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青训中心作为培养优秀足球人才的重要基地,对于提高中国足球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是当前中国足球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目标设定。

1.建立完善的青训体系,培养出更多优秀的足球人才;2.提高青训中心的教育设施和培训水平,确保培养出的球员具备竞争力;3.加强与国际先进足球俱乐部的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的青训理念和经验;4.提高中国足球整体水平,为国家队和俱乐部培养更多的优秀球员。

三、实施方案。

1.加大投入,提升基础设施。

在青训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大投入,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包括建设标准化的训练场地、宿舍、餐饮等配套设施,为青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训练条件。

2.引进国际先进的教练团队。

为了提高青训水平,青训中心需要引进国际先进的教练团队,借鉴国际先进的青训理念和培训方法,为学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教学和指导。

3.加强与国际俱乐部的合作。

通过与国际先进的足球俱乐部合作,可以引进更多的国际先进足球理念和培训经验,为青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4.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青训学员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及时发现和培养优秀的足球人才,为国家队和俱乐部输送更多的优秀球员。

5.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和支持度,为青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支持。

四、总结。

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中国足球整体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足球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加大对青训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才能够实现中国足球的长足发展。

希望通过青训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落实,中国足球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青训足球俱乐部规章制度

青训足球俱乐部规章制度

青训足球俱乐部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俱乐部管理,提高青训足球水平,有效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俱乐部所有成员,包括教练、球员、家长等。

第三条俱乐部定期召开管理会议,对俱乐部活动进行分析、总结和规划,确保俱乐部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俱乐部的各项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俱乐部形象。

第二章俱乐部组织管理第五条俱乐部设立主席、秘书长等职务,负责全面领导俱乐部的工作。

第六条俱乐部成员应遵守俱乐部章程,服从俱乐部领导安排,共同维护俱乐部利益。

第七条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财务管理、队伍管理、教练团队管理等。

第八条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队伍的技战术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第三章教练管理第九条俱乐部应聘请经验丰富、素质优秀的教练员,确保青训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条教练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尊重球员,积极指导训练。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组织球队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根据球员的特长和不足,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

第四章球员管理第十三条俱乐部应择优选取青少年球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十四条球员应服从教练指挥,训练时认真对待,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

第十五条球员应注意个人形象,维护俱乐部形象。

第十六条球员应积极参加比赛,努力发挥自己的实力,争取荣誉。

第五章家长管理第十七条家长应理解并支持俱乐部的工作,积极配合俱乐部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家长应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鼓励孩子深入参与俱乐部的训练和比赛。

第十九条家长应与俱乐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在俱乐部的表现和情况。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条俱乐部对成员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成员努力进步。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将出勤率、训练表现、比赛表现等作为评判标准,定期评选优秀成员。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有不良行为的成员,俱乐部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俱乐部经费进行规范管理。

足球培训机构的章程模板

足球培训机构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机构的组织管理,明确机构的宗旨、任务和活动准则。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机构全称]第三条本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其他]第四条本机构宗旨:以足球为载体,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提高全民足球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机构地址:[详细地址]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人数]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九条本机构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机构业务范围:1. 青少年足球培训:提供专业足球技能培训,包括技术、战术、体能训练等。

2. 足球赛事组织:举办各类足球比赛,如校园足球赛、邀请赛等。

3. 足球文化交流:组织国内外足球交流活动,提高本机构及学员的知名度。

4. 足球教练员培训:培养足球教练员,提高足球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5. 足球科研: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政府资助;3. 社会捐赠;4. 赛事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机构财务管理制度:1.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3. 确保财务公开透明;4. 合理使用经费,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会员第十四条本机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活动;2. 享有本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本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获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

青训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青训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青训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青训质量,培养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青训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

2. 青训中心下设教练组、教务组、后勤组、宣传组等,各司其职,确保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教练员管理1. 教练员需具备相关资质,热爱足球事业,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球协会及各级体育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守青训中心规章制度。

3. 教练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注重青少年球员的全面发展,提高球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4. 教练员应关注球员心理健康,关心球员生活,营造良好的团队氛围。

四、学员管理1. 学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青训中心规章制度。

2. 学员应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努力提高自身足球技能。

3. 学员应尊重教练员、同学和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

4. 学员应服从教练员安排,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五、教务管理1. 教务组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2. 教务组应定期对教练员、学员进行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3. 教务组应做好学员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学员信息。

4. 教务组应加强与教练员、学员的沟通,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后勤管理1. 后勤组负责青训中心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训练、比赛顺利进行。

2. 后勤组应做好场地、器材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完好。

3. 后勤组应合理安排饮食、住宿,关心学员生活,确保学员身心健康。

4. 后勤组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

七、宣传管理1. 宣传组负责青训中心的宣传工作,提高青训中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宣传组应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展示青训中心风采。

3. 宣传组应积极报道学员、教练员在比赛、训练中的优秀表现。

4. 宣传组应加强与媒体、社会各界合作,扩大青训中心的影响力。

八、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教练员、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规定、影响恶劣的教练员、学员给予批评、警告或处分。

中国青训1比1训练大纲

中国青训1比1训练大纲

中国青训1比1训练大纲本大纲适用于在青少年启蒙阶段(U5)、基础阶段(U6-U12)、发展阶段(U13-U16)和提高过渡阶段(U17-U21)开展足球训练的培训机构、教练员和适龄球员。

中国足协U系列国家青训队伍和中国足协组织的训练营、集训等活动必须依照本大纲理念和内容开展球员和教练员选材、训练、比赛、体育科学和医学、运动表现分析等工作。

中国足协教练员等级培训必须将本大纲理念和内容融入培训课程体系,并且通过考核等方式确保参加培训的学员对本大纲有清晰和正确的理解。

获得中国足协授牌的青训中心(男、女足)必须组织教练员深入学习本大纲,建议青训中心能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依据本大纲开展青训工作。

被评为中国足协“全国社会足球品牌青训机构”的社会青训机构必须组织教练员深入学习本大纲,建议社会青训机构能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的依据本大纲开展青训工作。

中国足协尊重和认可职业俱乐部或者培训机构自己的青训传统,并支持和鼓励各职业俱乐部或者培训机构能够阐明自己的青训理念,有效融入到日常训练、比赛之中,为中国足球培养更多有突出特点的球员和带来更丰富的战术变化。

No.1 中国足协教练员等级培训《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中国足协组织的教练员培训活动。

包括: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级教练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A级教练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B级教练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培训)、中国足协C 级教练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培训)、中国足协D级教练员培训(含继续教育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守门员L1教练员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守门员L2教练员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守门员L3教练员培训、亚足联-中国足协体能L1教练员培训和亚足联-中国足协体能L2教练员培训。

No.2 中国足协青训中心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中国足协与全国足球基础好、青训开展好的省市加强合作建立的男足和女足国家级青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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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足球协会
男足青少年训练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试行)
第一条为尽快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青少年足球训练体系,推进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以下简称“青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申请条件和评估指标,鼓励争先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训中心,是组织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培训等活动,集竞赛、训练、科医、教育等于一体的青少年培养单位。

青训中心是中国特色足球青少年训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优秀青少年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任务。

第三条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对全国男足青训中心实行申报、审核和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及其下属会员可以向中国足协提出申报。

中国足协每个会员协会最多可以有2个下属单位提出申报。

相关会员协会应当对提出申报的下属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有或所属协会具有中国足协会员资格,且不在处罚期内;
(二)获得所在地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三)获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硬件条件:
(一)自有或者具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相对集中且地理位置较好的、符合国际足联标准、符合开展青少年活动需求的11人制场地3片或以上,其中可以含1片人工场地;
(二)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
(三)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食宿条件,能保证精英梯队、精英运动员集训的食宿要求;
(四)有医疗检测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开展运动队训练期间医疗检测、运动创伤急救及创伤疾病的治疗;
(五)有科研检测室或仪器,能开展基础科研工作;
(六)有必要的文化学习、生活娱乐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进行文化教育的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辅助设施。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聘有以下人员:
(一)至少1名青训总监,具有中国足协A级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执教经历或职业运动员经历;
(二)每支精英队至少应配备2名教练员(不包含守门员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员):
6-9岁队伍,主教练至少为C级教练员,其他教练至少为D 级教练员;
10-12岁队伍,主教练至少为B级教练员,其他教练至少为D级教练员;
(三)至少1名专职守门员教练员;
(四)至少1名专职体能教练员;
(五)至少2名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六)聘用外籍高水平青训教练(鼓励各单位使用中国足协“百名外教”项目认可的外教开展训练工作);
以上六类所指人员应当至少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并能提供工资、社保、补贴发放记录等证明材料。

(七)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在2018年度已经具备以下训练规模,且2019年度的规模不小于2018年度:
(一)布局不少于50个网点训练单位(中学、小学、社会青训机构、体校、职业俱乐部梯队),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二)常年在训青少年运动员不少于500人(每周训练3次以上),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三)建成男子U7-U12单年龄段精英梯队,每个年龄段至少2支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25名运动员,并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备案;
(四)精英梯队具有稳定的训练计划,每年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00天;
(五)积极配合中国足协“娃娃足球工程”开展有关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幼儿园足球活动。

第九条申报单位的训练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先进、完整的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规划;
(二)具有完善的教练员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三)具有完备的教练员培训计划和机制;
(四)按规定参加中国足协青训总监、青训教练员培训班;
(五)组织所在地青训教练员培训班,每年至少4期、参加总人数不少于200人次。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在2018年度已经开展竞赛活动(可以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且2018年的竞赛组织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国足协统一要求的注册系统和竞赛管理系统;
(二)竞赛时间跨度不少于30周;
(三)竞赛总场数不少于500场;
(四)总参赛人数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一条中国足协给予审核通过的男足青训中心每年不少于1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主要用于青训中心改善训练、竞赛、医疗、科研、教学等条件,以及教练员、运动员聘用和培训。

第十二条各青训中心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中国足协、
所在地体育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中国足协每年对青训中心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地实地检查。

凡发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挪用经费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对青训中心的评定。

第十四条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1:4比例进行配套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中国足协依据《中国足协青训中心评估办法》对青训中心每年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评估不合格的青训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当年经费视情况核减。

相关青训中心应在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计划,提供整改材料。

第二年经费补助视整改情况下拨。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青训中心资格,并在全国足球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青训中心的申报、评估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2020年起,中国足协将根据青训中心的软硬件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人才培养业绩等方面进行计分评估,并对青训中心进行分星级管理。

并将根据青训中心优秀青少年运动员培养和输送情况给予额外经费奖励。

相关办法另行制定颁布。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中国足协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足球协会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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