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股指期货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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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10— 0321) — 06 0 文章 09 64(000 08— 2 8
股指 期 货 的风 险及风 险控 制
动, 因此 在这种情 况下 , 中小 投资者 要承担更 大的风险 。
进的操作 , 后作卖出操作获取差价利润; 反之, 价格看跌 是可 以先做卖 出操作 , 买入操 作获取 差价利 润 。 后作 即可
以进行双 向交 易 。 即使 市场 处于 熊市时 , 只要分 段准确交 易者 同样 可以从 中获利 。 这样 , 货投 资的盈 亏完全取决 期 于交 易者 主观判断 的准确性 , 与价格是 涨跌无关 。 而 正是
2 . 的信 用风险 。信 用风 险又称违 约风险 , 指交 特定 是
易一 方违约 ,或无 法完全 依照 约定 条款履 约而使另一方
因为股指期货 既可做 多也 可做 空的机 制使得 交易 可从原
遭受 经济损失 的风 险 。由于股 指期 货交易 多采用保证 金
来买进之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 资模式, 使交易机会增多。 投资者可以这种机制在两个市 场间进行风险对冲, 从而规避达到规避或减少市场风险
朱 琦
20 3 ) 0 2 4 ( 上海师范大学 , 上海 【 摘
一
要】 股指期货具有 专业性 强、 险程度 高等特点。如投 资者在缺乏金 融知 识和操作技巧 情况下贸然参与交易, 风
/: 性 和 联 动 性 等 特 点 , 期 货 市 场 的稳 定 构 成 t- : , k 对
股指期货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投资者路径

是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组 合 , 衍 生 品 的 交 易 会 带 来 和 增 加 相 应 的法 律 问 题 。 股 指 期 货 实 质 上 就 是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交 易 ,如 果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存 在 法 律 瑕 疵 , 比 如 合 约 规 定 模 糊 、合 约 解 释 不 当 、 合 约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等 都 可 能 给 交 易 者 以及 合 约 制 定 者 本 身 带 来 法 律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不 仅 是 一 种 经 济 活 动 , 还 涉 及 证 券 法 、 期 货 法 、 合 同 法 等 许 多 法 律 法律风 险:生成原 因与识别特征
尽 管 法 律 风 险 并 非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术 语 , 到 目前 为 止 也 没 有 一 个 被 普 遍 认 可 的 权 威 性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3 0
基金项 目: 中央高校基 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 资助 项 目 “ 场外衍生品监 管变革与立法启示” ( 编号: 2 0 1 2 1 0 6 0 1 0 2 0 7 )
作为 2 0 世纪 8 0 年 代金 融创 新浪 潮 的重要 成就 , 股 指 期货 在促进 资本 市场 繁荣 发展 的 同时 ,
其 所 具 有 的 高 风 险 性 也 威 胁 着 资 本 市 场 的 安 全 与 稳 定 。 在 股 指 期 货 的 各 种 风 险 中 , 法 律 风 险 是 引 发损 失最 为 严重 的一类 。根据 1 9 9 4 年 国 际证监 会 组织 ( I O S C O ) 及 巴塞 尔 委 员 会 ( B a s e l
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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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 时 ,则 要求交易者必须及时补足 ,以 做 到 “ 日无负债结算” 每 。
股 期 投 的 指 货 资 风险 及其防 范
■ 陈幼红 ( 江商业职 业技 术学院 杭 州 3 ( 5 浙 I 1) 3) 0
从 而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股指期
货 合约交易本身 的流动性强 ,所以引入股
指 期货交 易能够 有效地增 加市场流动 性 ,
提高市场有效性。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与股 票 投 资 的
异 同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 场在很 多方面 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前应认真 比较两者的异同。相 同之 处在于二者都要在交易所内交易,并且股 指期货与股票指数的走势趋同。而二者 的
乘数 。 交易单位或乘 数的大小 因指数而异。
“ + ”交易那样 当天买进必须最早在第二 T1
天卖 出。
有 ,除非该股 票被监管部 门或交易所责令
退市 。但股指期货都有 固定 的到期 日,到
标准普尔 5 0指数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数 0 和价值线指 数的乘数都是 5 0美元,香港 0
种投资组合价格的数字 ,因此它不能像商 品期货交易那样 以标的商品进行交割 ,而
必须 以现金代替。 它具有一些 重要 的特征 , 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 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双向交易是指 投资者既可 以买入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
的开端 ,也可 卖出期货合约作为交易的
风险 防 范
易时只需缴纳 少量 的保证金 ,就能 完成数
倍乃至数 十倍 的合约交易。以少量 资金就
也可以卖出合约建立仓位 ( 即为 “ 空 。 做 )
当前中国关于股指期货的八大争议

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股指期货功能发挥取决于股市 参与者的结构, 关键在于努力寻求和保持三者之间的最 佳平衡 , 防止过度投机。投机和过度投机的功能有天壤 之别。如何区分和防范过度投机, 至今仍是一个争论不 休的问题。
二、 股指期 货与股价波动——价 格稳定效应
争论之二: 股指期货的引入是否会增加股票现货市 场的价格波动, 争论的焦点是价格稳定效应。一种观点 认为: 股指期货具有助涨助跌效应, 加剧股价波动, 并提 出了“ 不稳定假说”具体又可分为:流动性假说” 民 , “ 和“
大陆了, 推出股指期货势在必行。 93 1 年我国曾经推出 9 过股指期货, 只是后来关闭了。也许是“ 一朝被蛇咬, 十 年怕草绳” 时至今E , l 我们依然没有走出股指期货的种 种认识误区。美国著名期货专家利奥 ・ 梅拉梅德 (e. Lo M l e) e m d 曾经说过:对很多人, a “ 期货交易是福音; 对很 多人, 期货交易是祸根; 对大多数人, 期货交易是个谜。 ” 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许多金融衍生品对我们来说还是
维普资前 中国关 于股指期货 的八 大争议
。 伍 志 文
自 18 年股指期货产生以来,股指期货发展很 92
快。放眼全球, 凡有股市的国家基本上都推出了股指期 货, 亚太地区重要股市尚未推出股指期货的也只剩中国
观点则认为: 股指期货不是赌博, 具有多种功能, 能给社 会带来经济效益。 r c ( 7 ) F ni 1 2针对有人将期货视为赌 a s9 博的论调提出了反驳。认为赌博是人为创造出的风险, 其收益与损失乃是在一场场运气或不确定事件的游戏 中取得, 而期货市场的风险并非人为创造的, 然的 是自
个成熟股市套期保值者众多, 套期保值功能成为其最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我国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及其防范研究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构成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给市场微观主体、宏观主体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不但具有一般性风险,还具有特殊性风险。
(一)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具有金融创新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具体表现,即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应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
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就是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也就是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4年主持完成的“普罗米歇尔报告”的研究,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风险可以分为企业特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大致可分为以下七类:一是设计风险,主要与金融创新主体有关,是指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导致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有流产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三是信用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五是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六是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七是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声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并且这种资产的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1日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
有关制度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
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1、股指期货的定义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
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
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
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
[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2)

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2)二、股指期货业务发展概况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把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并且还有投机和套利的功能。
目前,世界金融期货产品交易已占全部期货交易的80%,其中股指期货是发展历史最短、最快的金融衍生产品。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交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首开股指期货之先河;同年4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1984年伦敦LIFFE推出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在亚洲也发展迅速,如1988年日经指数期货、1997年新加坡摩根台湾指数期货和1998年台湾本土的指数期货。
而我国从1993年开办期货市场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发展,出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定控制风险的经验。
总的来说,我国的期货市场已趋于规范化,现有期货品种的正常交易也为引入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这几年的股价波幅、波频两个技术指标来看,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对回避风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
同时,我国的期货市场从研究到试点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已经进入规范运作的新阶段,为上市股指期货和期权提供了市场条件。
三、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股指期货也同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一样,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辉煌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达到了新一轮的高潮。
全球最大债券基金经理格罗斯指出,雷曼兄弟的破产将引发金融海啸。
截至10月24日,全球主要股指较2007年形成的高点都有较大辐度下挫,其中,上证综指跌幅为71.86%,香港恒生指数跌掉63.84%,日经指数累计下跌60.62%,法国巴黎CAC指数跌幅为48.22%,德国法兰克福DAX指数下跌46.92%,英国富时100指数下挫42.3%,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跌幅也达到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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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
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
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
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
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
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
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
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
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
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
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
[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
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
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
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
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
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
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
[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
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
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
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
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
[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
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
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