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 王轶 教授
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王 轶)

专家论坛——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王轶)编者按: 2003年1月3日至5日,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应邀到东营讲学,为法院干警作了题为《合法相关问题研究》的讲座,受到大家欢迎。
经王教授同意,我们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刊载。
---------------------------------------------------------------------------------很高兴有这次机会与大家一起就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
对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分别进行介绍。
在第一部分里,准备就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体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二部分里面,准备就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就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九条,尤其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二条这些条文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三部分里面,我们准备就合同法的分则,也就是合同法的一百三十条到合同法的四百二十七条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就是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
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在我们国家业已生效的民商立法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有特点的一部民商立法。
之所以一开始就对这个法律规范给予这样的一个评价,主要有这么几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我们国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正式制定颁行的一部重要的民商立法,在这部法律进行起草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草案的起草方式,以及在这部法律规范中确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都被法律颁布以后的社会生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在目前正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大家可能注意到在去年10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里面,就合同法的部分,几乎没有什么修改,就直接作为了未来民法典中间的合同编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而且,在合同法进行起草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学者立法的模式,在这次进行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间,再次得到了相对比较充分的运用;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一些基本的制度,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得到了延续。
2007-03-23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王轶)

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2007年3月23日晚6:30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在求是楼0220教室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的学术报告。
王轶教授运用其系统独到的民法学方法对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做了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分析。
王轶教授秉承其讨论民法学问题的一贯思路,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对学理上通常论及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王轶教授认为这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是出于讲授和学习便利而抽象概括出的学术结论,不能起到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也未表达物权法的任何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已经由民法基本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体现,上述所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么是物权法具体规定的简单重复、要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基本规范予以取代,它们都不能起到对法律复数解释结论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复数结论的判断准则作用,不适宜立法化。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王教授认为这是属于与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其差异在于对同一生活现象选择何种民法范畴进行解释表达以完成“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
至于物权保护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其结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对于冲突利益关系确立的协调规则究竟应该放在民事法律的哪一部分进行规定,而《物权法》认可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并保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不变,这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影响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
王轶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曾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他的意思是说:质朴胜过文才,就会显得粗俗野蛮;文才胜过质朴,就会显得浮华虚夸。
质朴和文才配合适当,这才是一个君子。
记者想到王轶的时候,脑中闪现的就是孔子的这句话。
认识青年法学家王轶,是从他的课堂开始的:讲台上没有一页讲稿,一堂90分钟的民法课却在他的口中行云流水般地讲下来了,其间不但没有任何阻滞,甚至连一点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也没有。
他用生动的案例为学生讲解具体的民法制度,但又绝不仅限于制度层面,他的目的更在于教给学生一种法学的思维方式以及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制度以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形在他课上如同放飞的风筝,民法原理则似他手中牵着的线,他轻松地通过手中的线不断变换着风筝在空中的高度和身姿,并不时提醒他的学生们,风筝在空中固然是道美丽的风景,但关键时刻一定要注意手中的线: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某种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而这个价值取向正是民法原理所要关注的。
民法制度是民法原理具体化的结果,而民法原理则是民法制度类型化的根据。
他的课堂的气氛严肃、认真,却又不失生动、活泼。
这种风格的形成自然和他扎实的学术功底、简洁的语言表达密不可分。
他说,在课堂上讲课,非常能检验一个人对他所关注的问题的思考是否已经清晰明确。
当讲到某一个问题,如果讲授人自己还没有思考得清晰明确,表达出来的内容一定是含混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思路清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大人之学的道理,在于使人们的美德和至理得以彰显,在于使人们弃旧图新,在于使人们达到最高的理想境界。
王轶深以为然,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大学阶段的学习,知识的掌握固然很重要,但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对知识背后的道理的把握,这才真正是让人的思路清晰起来的不二法门,也是他多年学习经验的总结。
对王轶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的思辨能力很强,看待问题的角度多元,而且在具体过程中既不失宏观的把握,又能注意到微观的理论和实践。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作者: 王轶[1,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71-7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民事法律事实;纯粹民法学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摘要:依据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是否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直接相关,民法学问题可被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不少问题,属于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或适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民法学问题,其主要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和解释选择问题。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就此存在详细区分说、简略区分说与折中说的对立。
在三种学说都符合逻辑自洽且富有学说解释力标准的前提下,简略区分说更能满足民法学界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区分的各种主要学术目的,因而是更为可取的学说。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民法典专题”摘要: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可以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其中讨论结论需要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纯粹民法学问题的争议主要围绕解释选择问题展开。
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争议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民法问题,还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换言之,不同类型的争议问题,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展开论证,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如果从1954年启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66年过去了;如果从1962年启动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58年过去了;如果从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41年过去了;如果从2001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19年过去了;如果从2015年3月20日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算起,5年过去了。
这期间多少民法学人由黑发变白头,又有多少前辈民法学人,带着无尽的期待和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我们。
值得庆幸的是,在2020年,当人类步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编纂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大事。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了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强行性规范和混合型规范•。
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王轶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法学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科学研究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 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杂志》
摘要:王轶,男,1972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蒙古族。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杂志》编委等。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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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我想通过一些具体的事例和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些民法适用问题来引导大家思考一下,我们所关注的问题都是一种类型的,我们用同一种研究方法来解决形形色色的具体民法问题。
我首先举一个事例,这是我们的立法机构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产生重大争议的一个民法学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立法机构开始了符合各国需要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建构,同英美法比较来看,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民法典中间还是在民事法律起草过程中间,能够在民法典中确立一个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树立中国民法学人的学术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在《侵权责任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定了不少,有资格被称为具有多国元素的民事管辖制度。
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1条、第75条。
充分体现了民法开放的一面,那就是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将侵权责任仅仅限定在包括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而是坚持了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所开创的民法体例。
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这些在传统民法下仅仅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例行的救济方式纳入,这才是侵权责任的开放式,从而让绝对权以外的相对权,民事权以外民事利益的享有者也能在特定情况下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途径,这可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而更主要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上,任何一种新的债的发生,我记得在我读大学时,老师在讲到债的发生原因时,总在强调说,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契约型;第二种,基于侵权损害的责任的承担;第三种,基于不当得利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四种,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学者说,依照《合同法》第12,13条,关于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基于《合同法》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在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的,亦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在座的应该都知道,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上损害赔偿责任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德国民法是把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当作是侵权责任以外的一种责任承当方式,这跟德国法对部分责任规定的不完整性有很大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第32条、第33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以及第87条,这都是侵权责任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任何这样一种新的债的发生,在民法中都成为法定原因。
这是一个在《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的一个有重大争议的民法学问题。
下面我就以《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分析,第24条确立了一种怎样的原则?当我们研究《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时,一定觉得似曾相识,24条的规定实际上来自于民法通则第132条,其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都没有责任的话,那么行为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
在民法学界对于是否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争议。
杨立新,张新宝教授都认为没有一种责任叫公平责任的。
我们看24条与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相似,形式的差别我们不管,实质的差别只不过是将分担责任改为分担损失。
其实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到最后提交人大讨论通过时,一直对于24条都有质疑,为什么行为人没有过错还要承担责任。
最后24条之所以通过是有背景的,因为最高法院的院长提交了一个案件,而这个案件让大家意识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制定的必要性。
案例可能大家都有所耳闻,我在此简要介绍一下:一个货车司机,夏天的一个晚上下着大雨,开车赶路,遇到一个要搭车的,他就好心让那个人上了车,但是驾驶室里挤不下,所以就让他去车厢里避雨,车厢里装着棺材,这个人就躺到了棺材里避雨,后来又遇到一个女的也要搭车,货车司机也同意了,这位女士也到了车厢里去避雨。
躺在棺材里的那位在棺材里憋得不行,而且感觉雨越下越小了,所以就把棺材盖慢慢挪开,把手伸出来感受是不是雨停了,这个时候把那位女士下坏了,就从车上跳了下去,但是当场摔死了!后来女士家里人就找货车司机和那个搭车的男士赔偿,但是两个人都觉得自己没有责任,最后女士的亲属就告到了高院。
货车司机感觉自己做好事还要被人告,很不高兴,发誓一辈子不再做好事。
而躺在棺材里的那位也觉得自己无辜,觉得法律也没有规定人不可以躺在棺材里,他也不知道还有人要搭车。
法院觉得这个案件比较棘手。
法院要行为人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之后,立法委员就认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不能使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一般原则,行为人也要承担对与被害人的损失相应的补偿责任。
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行为人要不要承担对受害人损害规避的义务?第二个问题,就是江老师的《骷髅玉城》,这本书里介绍了他作为知名民法学者的历程。
请问这是一个民法学问题吗?对他学术经历和生平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当然是民法学问题,但这个民法学问题跟我上面讲的责任问题是一样的吗吗?第三个问题,我们人大董老师在攻读博士时,在他的博士论文里提到: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满足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说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满足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
那么其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学界长期存在事件说与事实行为说争议,这是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具体民法问题。
那么大家想一想,刚我们说的两种类型的民法学问题一样吗?第四个例子,就是我到南京来,眭老师把他当年的博士论文送给我阅读,这是一个有关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研究的问题。
那么这里要谈到一个问题,在大清民商事草案研究起草中,在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围绕典权关系的民商事调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施效果跟设定者起初预期的效果有什么差别吗?这也是一个民法学问题,当然,这个民法学问题跟我刚刚提到的三种民法学问题一样吗?第五,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争议,争议点在于中国物权法要不要学习德国民法典所开创的立法体例。
这个立法体例被日本的民事立法和学说及台湾的民事立法和学说所认可。
这就是对物权保护时设定一个专门的物权请求权。
中国是否要物权请求权,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第34,35条。
如何从立法角度去进行规则设计,如何从解释者角度去确定其含义的实质性问题。
物权法第34条是关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的规定,第35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那么,34,35条是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还是关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规定?这个问题又是什么问题?跟前面提到的四个问题是否是一种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老师都教了我们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一共有两种1、请求权基础分析法,2、法律关系分析法。
对于第一种分析方法请求权基础检测的顺序是什么?在合同请求权和类似合同的关系之后,到底是无因管理请求权还是非债权的请求权?学界是有分歧的。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目的是让我们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既不要遗漏案件事实,又不要遗漏法律条文。
这就是我想和各位老师和同学讨论的问题,在民法学界所讨论的形形色色的问题中我们都可以用类型化的方法进行分析。
就我的分析认为,民法学界所关和讨论的问题中首先依照这样的标准可以分成两类。
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有一些是与民法规则设计相关的。
对于海归的教师来讲像邓正来就认为我们现在提出来的法制的现代化,权利本位理论,法律的文化解释理论都不是中国法学的理想状态。
但是邓教授到现在也没提出他认为的理想法学状态是什么。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跟民法学规则设计问题直接相关吗?在立法讨论中,中国学者提出要学习并超过德国民法典,这是对民法学的期望。
其实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跟民法规则的设计一样也是民法问题。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绝大多数民法学问题与民法规则的设计是紧紧相连。
像眭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里写到的民商事习惯问题,其会不会对民法规则的设计有影响?刑法学界学者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也跟刑法规则的设计有关系。
清华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所争论的问题,究竟是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其与刑法规则的设计有影响。
那么他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刑法学问题呢?在我们心里,如果与法学规则的设计并无直接关系,那我们认为其实属于纯粹法学问题。
可能是纯粹民法学问题,可能是纯粹刑法学问题,也可能是纯粹行政法学问题。
但如果对于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仅仅做出是否与规则设计有关的区分,这远远不够。
对于纯粹民法学问题和民法学问题还可以做出更细致的区分。
做什么样进一步的类型分析?我们先看纯粹民法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