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3、楚国
楚国楚庄王时制定。主要是保障 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大 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 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楚国楚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 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 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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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 1、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叔向说 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 民知有辟, 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 则不忌于上, 争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 争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 肸闻之: 国将亡,必多制” 矣。……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复 肸闻之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2、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晋其亡乎,失其 、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 晋其亡乎, 度矣。” “度”,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度矣。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 即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 即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 法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 民在鼎矣, 法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 贵贱无序, 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成文法的制定和 贵贱无序 何以为国”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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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1、晋文公称霸时期 公元前 公元前633年),作“被 、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 年, 庐之法” 未公布于众。 庐之法”。未公布于众。 2、是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 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3、范宣子制定的刑书,但并未公布。 、范宣子制定的刑书,但并未公布。 4、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 、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 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孔子表示反对。 孔子表示反对。
中外班法史课件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3、商鞅变法的意义及历史评价
变法十年,秦国大治,为秦国完成统一大业奠定
了基础。
《史记》:新法实行十年,“秦民大悦,夜不闭户,
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论衡》:“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商鞅配合改革的法律措施: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宣传;
扶持,是教以相率而为仁厚之君子。秦之
时,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 里坐之,是教以相率为苛刻之小人” 。
• “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商鞅与秦孝公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 (2)经济制度改革:废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史记》:“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3)政治制度改革: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
制;奖励军功,剥夺旧贵族特权;加强户
籍管理。
《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杂》篇规定了六禁:
狡禁;徒禁;城禁;嬉禁;金禁;淫禁。
《杂律》篇规定了六禁: 狡禁:盗符、玺者诛;议国事者诛; 徒禁:无故聚,过三日者诛; 城禁:越城者,诛;十人以上越城,灭其乡族; 嬉禁:博戏者,罚金三币; 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受金,则诛; 淫禁: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2、《法经》的历史意义
(1) 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对当时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巩固,
起到了积极作用。
(3)《法经》为其后的中国封建立法提供了样
本。
二、商鞅变法
1、历史背景
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
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
在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新旧的冲突。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呈现出变化的特色。
1、成文法的公布: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郑国大夫)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而邓析本人却因私造《竹刑》有违法禁,被当时的执政驷耑欠(zhuan)所杀。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作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元前513年),这是晋国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3.楚国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其内容类似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法》,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以郑、晋、楚公布成文法为开端,其他诸侯国纷纷效法,陆续公布各自的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遂成为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一股潮流。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展开的论争成文法的公布,在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种种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制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
奴隶主贵族为垄断法律,维护自身的尊贵地位和特权,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前770年——前221年)o春秋时期,社会的深刻变化,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其突出特点,就是新兴地主阶级顺应变革的需要,公布了成文法。
o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书”和“铸刑鼎”,各国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萌芽;o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变革法制,开始形成了以法家“法治”思想为主的指导思想;o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法制变革是战国时期法制的代表。
第一节以法家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社会大变动与法律思想的争鸣(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孔子)封建制逐步确立——具体表现:1、经济关系的变化2、政治格局的变动1、经济关系的变化——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私田大量出现——个体小农生产逐渐取代集体劳作方式——进行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结果}: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政治格局的变动——“王室衰微”、“诸侯坐大”{影响}: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2、大国争霸,篡杀违礼事件不胜枚举;3、新兴地主阶级纷纷上台,变法革新。
(二)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1、儒家法律思想: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2、道家法律思想: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3、墨家法律思想:用“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改造社会;4、法家法律思想:主张“以法治国”,提出法、术、势相结合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法家思想及代表人物春秋时期——萌芽期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战国时期——成熟期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主要针对儒家的“礼治”“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
”——《管子?法法》“缘法而治。
”——《商君书?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二 )《 法经 》 的体例与主要内 容 《 法经 》 有 6 篇 :《 盗法 》《 贼法 》《 囚法 》《 捕法 》《 杂法 》《 具法 》。 李悝认 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因此将 《 盗法 》《诸法合体 ” 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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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主张 “ 重刑轻罪 ”, 反对 “ 礼仪 教化 ”。 针对奴隶制法的 “ 礼仪教化 ” 和 “ 明德慎罚 ”, 新兴地主阶级主张轻罪重罚 , 重典 治世 。 商鞅说 :“ 重刑 , 连其罪 , 则民不敢 试 。 故无刑也 。” 他认为 , 百姓如果知道有重 刑就不敢以身 试法了 。 韩非也认为 :“ 威势之 可以禁暴 , 而厚德不足以止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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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战国是封建社会的确立时期 , 为了巩固国家 政权 , 促进封建经济发展 , 必须打破旧的礼制 , 建立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制法律 。 于是各 国竞相变法图治 , 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制原则 : ( 1 ) 主张 “ 事断于法 ”, 反对 “ 临事 制刑 ”。 针对奴隶制法 “ 临事制刑 ”, 商鞅指 出 :“ 立法而行私 , 与 法争 , 其乱甚于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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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前 , 各诸侯国连年征战 , 社 会动乱多变 , 这一时期历史上称为 “ 战国时期 ”。 春秋末期 , 由于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 , 出 现了土地私有化 , 新兴的地主阶级也开始登上历 史舞台 , 各诸侯逐渐脱离西周奴隶制政权 , 在诸 侯国 国内创立封建政权 , 并且逐步巩固了自己的统治 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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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李悝的 《 法经 》 ( 一 )《 法经 》 制定的背景 在七国中最早推行变法的 是魏国 , 其中 李悝 ( 犽狌ī ) 制定的变法方案最为著名 , 影响也较 大 。 李悝本是战国初期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 魏文 侯时出任国相 , 推行改革 。 在政治上 , 他主张 坚决废除奴隶制的 “ 世卿世禄 ” 制度 ; 在经济 上他主张发展农业 、 鼓励耕种 ; 在法律上集各诸 侯国立法之大成 , 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 , 制定了 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 史称 《 法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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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通知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二、案例分析(一)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
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
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
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转—昭公十四年》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
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
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
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
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
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
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
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
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
…昏、墨、贼,都是死罪。
‟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
请遵照执行吧。
”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
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
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
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
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
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
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
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
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参考解析: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
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料上,还是传艺文献中,关于土地的案件增加迅猛。
这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土地越来越重视。
更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一个土地所有制由以君主名义的国家所有逐渐演变成为个人所有的重要变革时期,而法律在这个变革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法制史最重要的事件是成文法的公布。
成文法的公布并非说只有春秋时期才有成文法。
根据史料记载来看,我国有成文法律的历史很长,要远远超过春秋时期,但这些成文的法律是不公布的。
而春秋后期的成文法是指公开的成文法,成文的法律与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形态。
法律由秘密转为公开,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由此掀起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法制的滥觞。
(二)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
下吏有过,非公子之罪也。
”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
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
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参考解析:春秋战国时期是法制大变革的时代,在由奴隶制法制到封建法制的转变过程中,各国纷纷变法,通过制定法律来推行新政,立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此同时,法律的贯彻执行也得到了重视,司法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司法官吏的责任也明显的加重。
同时,提倡司法官正直奉法,要求他们能听微决疑。
因而这一时期涌现了许多著名的司法官吏,执法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三、法言解析1、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郑国简公三十年(前536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竹刑竹刑的作者是春秋时期的邓析。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刑鼎笨重,而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
竹刑原为邓析私人所造,后为国家所用,所以才具有法律效力。
3、相地而衰征春秋时期由于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在井田制下劳动的奴隶被残酷剥削,奴隶们消极怠工,以致纷纷逃亡,奴隶主中一些“开朗”之士,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不得改变剥削方式。
公元前685年,齐国颁布“相地而衰征”的法律,根据土地肥瘠征收不同的赋税。
4、初亩税公元前594年,即鲁宣公十五年,鲁国颁布“初亩税”的法律,开始按亩收税,实际上是承认私田的合法性。
也是改变旧的剥削方式。
5、连坐法商鞅在秦国变法改革时,颁布《连坐法》,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法制度。
6、法经法经是战国时魏国人李俚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
共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或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四、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A.《法经》为李俚所著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下列哪个诸侯国的哪个立法活动()A.郑国铸刑书B.晋国铸刑书C.郑国铸刑鼎D.晋国铸刑鼎3、郑国的竹刑,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它的著作之人是()A.李俚 B.子产C.商鞅D.邓析4、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秦国在秦孝公时期,商鞅以()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
A.《法经》B.“大府之宪”C.“国律”D.“刑符”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犯罪,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二)多项选择题1、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在变法中都以代表本阶级的思想为指导思想,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有()A.“不加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B.“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C.“以德配天”D.“明德慎罚”E.“刑者,重其轻者”2、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机变法,魏国魏文侯任用李俚为相后者推行的新政措施有()A.“明法审令”B.“尽地力之教”C.“善平氽”D.制定《法经》E.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3、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其意义在于()A.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B.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C.标志着奴隶法制的瓦解D.也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建立E.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4、楚国在春秋时期制度的法律有()A.“被庐之法”B.“常法”C.“仆区法”D.竹刑E.“茆门法”5、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制定新法,韩国制定了()A.《法经》B.“宪令”C.“国律”D.“刑符”(三)简答题1、简述商鞅变法的内容与意义2、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3、简述《法经》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及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