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建标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科字 号文和水利部水
规
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 城市
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业经审查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 编号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渗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
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
当设计断面上游有调蓄作用较大的工程时 应拟定设计 洪量的地区组成 计算各分区的洪水过程线 经工程调洪后的洪水 与区间洪水组合 推求受上游工程调蓄影响的设计洪水
设计潮位
设计潮位包括设计高潮位和设计低潮位 在分析计算高 低 潮位时 应有不少于 年的实测潮位资料 并调查历史上出 现的特殊高 低 潮位
当实测潮位资料大于 年不足 年时 可采用短期同步 差比法与附近有 年以上实测资料的验潮站进行同步相关分析 计算设计高 低 潮位 采用短期同步差比法应满足下列条件
大洪水作为典型 以设计断面的设计洪量控制 按典型洪水的各区 洪量组成的比例 计算各分区相应的设计流量
同频率组成法 指定某一分区发生与设计断面同频率 的洪量 其余分区发生的相应洪量用典型洪水的组成比例进行分 配
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 应采用同一次洪水过程线为典 型 以分配到各分区的洪量控制放大
对拟定的设计洪量地区组成和各分区的设计洪水过程线 应从洪水地区组成规律 水量平衡及洪水过程线形状等方面进行 合理性检查 必要时 可适当调整
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
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次
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正文:---------------------------------------------------------------------------------------------------------------------------------------------------- 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1999年7月14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8月31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防洪,是指在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防治洪水、防御或者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城市防洪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市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依法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防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洪工作。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有关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所辖区域的城市防洪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3月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提前进入汛期,部分区域雨量较往年同期偏多,给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造成较大压力。
近日,国务院对做好2019年防汛工作作出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确保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责任落实(一)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9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19〕37号)要求,督促本地区城市按照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照本城市排水防涝责任清单,将工作部署、项目建设、汛前准备、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协调、巡检问责等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岗位和人员。
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易涝区段、责任人和应急措施,接受公众监督,严肃考核问责,杜绝出现责任盲区,避免出现因暴雨内涝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落实管渠河道清疏维护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排水管道清疏,按照管网的实际工况和存泥量,科学确定清疏次数,做到下井清淤、入管除积、错峰施工,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
对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增加清掏频次,确保排水管网过水能力。
及时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三)落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涵闸、调蓄池、截污堰、溢流井、拍门、鸭嘴阀等设施及各类机械、电气设备的养护,保证闸门阀门能够灵活开启关闭、雨水调蓄设施无积水积泥、各工作部件正常运转、电机可靠安全。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附件: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利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制定城市防洪规划~切实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现就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组织领导(一)城市防洪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我国城市绝大多数坐落在江河湖海之滨~不同程度遭受洪水、海潮和内涝积水威胁。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防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城市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低、工程布局不合理、体系不完善、设施老化失修、应急手段和措施薄弱等突出问题~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面临严重威胁。
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十分重要而紧迫。
,二,城市防洪规划体系亟待完善。
城市防洪规划是指导城市防洪工作、依法加强城市防洪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城1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基础。
上世纪90年代~我部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了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对有序安排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城市防洪减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或修改~城市防洪保护区扩大~防洪保护对象增多~防洪标准要求提高~亟需重新编制或修订城市防洪规划~以统筹协调城市防洪排涝与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关系~合理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制定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布局~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各项措施。
(三)建立城市防洪规划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城市防洪工作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要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分级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规划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篇一:城市防洪堤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92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224号文和水利部水规(89)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主编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0—92,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1建设研究院及水利部归口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3年2月8日, 总则1.0.1 为防治洪水危害,保护城市安全,统一城市防洪规划、设计和建设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河(江)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防治等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
工矿区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
1.0.4 城市范围内的河道及沿岸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行洪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及其防洪标准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1.0.5 重要城市的防洪工程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现行《水利经济计算规范》进行经济评价,其内容可适当简化。
1.0.6 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城市防洪工2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1.0.7内容。
1.0.8规定。
1.0.9的规定。
2.1.12.1.1。
2.1.2 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管理设计地震设防区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城市防洪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有关规范, 设计标准 2.1 城市等别和防洪标准城市等别应根据所保护城市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等,见表城市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城市等别、洪灾类型可按表2.1.2分析确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日政办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2〕31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7日日照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贯彻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升城市防汛综合能力。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日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日照市中心城区、莒县和五莲县城范围内突发性暴雨产生的洪涝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应急处置。
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风暴潮灾害以及由洪水引发的低洼地、城市公共设施破坏等次生衍生灾害。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科学防控。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出发点、落脚点,最大限度减轻暴雨、洪水、内涝等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各区县、功能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责任主体。
坚持预防为主、多措并举。
注重“防、避、抢、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科技,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构建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多层次、综合性协同应对防御和抢险救灾体系。
排涝防汛专项预案
排涝防汛专项预案一、预案目的为确保我国城市在汛期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洪水、内涝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正常运行,制定本排涝防汛专项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作,包括城市河道、排水管网、湖泊、水库、泵站等水利设施的管理和运用。
三、预案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制定。
四、预案原则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提前做好防洪排涝准备工作,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防汛排涝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4. 快速响应,科学应对:一旦发生汛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迅速排除积水,降低灾害损失。
五、组织架构1. 成立防汛排涝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市防汛排涝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
2. 设立防汛排涝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汛排涝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3. 建立防汛排涝应急队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负责防汛排涝应急任务的执行。
六、预防措施1. 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气象、水文等信息,分析预测洪水、内涝等灾害风险,提前发布预警信号。
2. 完善排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排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提高排水能力: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排水设施,提高排水能力,防止内涝发生。
4. 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备足防汛排涝物资,制定抢险救援计划,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防汛排涝意识,引导群众参与防汛排涝工作。
七、应急响应1. 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汛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防汛排涝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
2. 落实应急措施:根据汛情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调度排水设施、转移受灾群众等。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LI编制目的L2编制依据L3适用范围L4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1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2.2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3. 1.1应急机制3.L2预案编制3. 1.3风险排查3.2预警3. 2.1监测预报3. 2.2响应预警3. 2.3响应分级4风险识别管控4.1风险识别4.2风险提示4.3风险管控5应急响应和措施5.1应急响应行动5. 1.1应急响应工作措施5.L2值班管理5.2洪台旱灾害常规应急措施5. 2.1江河洪水5. 2.2台风灾害5. 2.3干旱灾害5.3抢险救援5.4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6灾后恢复和应急保障6.1灾后部署6.2灾情核查6.1灾后恢复6.2复盘评估7预案管理7.1管理与更新7.2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全面提高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对台风、洪涝旱台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好台风、城市旱涝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青田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局法定职能范围内因城市涝旱、台风等引发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地、建筑物地下空间、城市公园绿地和城乡危旧房等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科学调度的机制,动员全系统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2.1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设立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局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落实市建设局防指和县防指的要求,做好我县建设系统内涝台风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做好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隐患摸排和除险加固,加强装备、队伍、机制等防抗救能力建设;加强对我县建设系统灾情的监测、收集,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和市建设局防指报告;做好灾前预警、灾中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我县建设系统防抗救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建设系统防抗救应急各项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安政[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防洪排涝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排涝,是指在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防治洪水、防御或者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城市防洪排涝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雨污分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依法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与城市防洪排涝相关的其它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排涝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有关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涉及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控制、计划编制、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事宜,应当先征求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意见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在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制定市区河道沟渠整治、堤防加高加固、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手册简要大纲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
表1:_______市排水防涝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政府部门)及联系人
姓名工作职责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表2:_______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营责任单位、职责及联系人
姓名工作职责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表3:_______市对照国家标准应达到的排水防涝标准要求本市
人口数(万人)城市类别
“小雨不积水”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
“大雨不内涝”对应的
24小时降雨量要求
(设计重现期及相应的降雨
毫米数)中心城区
(设计重现
期及相应的
降雨毫米数)
非中心城区
(设计重现
期及相应的
降雨毫米数)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设计重现期
及相应的降雨
毫米数)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
和下沉式广场等
(设计重现期及相
应的降雨毫米数)
注:1.根据“小雨不积水”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按照不同城市规模,参照GB50014标准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见下表);“大雨不内涝”对应的24小时降雨量要求参照GB50014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见下表)。
2.本市人口数: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
口径。
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GB50014 表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区类型
城镇类型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
重要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
下沉式广场等
超大城市和特大
城市
3~5 2~3 5~10 30~50 大城市2~5 2~3 5~10 20~30
中等城市和小城
2~3 2~3 3~5 10~20
市
备注:1按表中所列重现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时,均采用年最大值法;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GB50014 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城镇类型重现期(年)地面积水设计标准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50~100
1 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大城市30~50
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0~30
备注: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雨停以后路面滞水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表4:_______市排水防涝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预警等级
响应启动条件
响应责任主体责任人单位及联系方式降雨量条件其他条件
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注:根据本地实际、降雨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从低到高按蓝、黄、橙、红确定,可参考如下原则确定预警等级:蓝色:原则上排水主管部门、排水企业及河道管理单位有能力应对的;
黄色:原则上需由城市防汛指挥部统筹协调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安监、消防等多部门,与排水主管部门联合应对的;
橙色:原则上政府有关部门难以应对,需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度,进行必要的社会动员的;
红色:出现全流域系统性洪水、台风、海潮等灾害天气叠加影响,原则上需要全社会进行动员,需要全流域、跨地域调度协调共同应对的。
表5:_______市涝区现状排蓄能力与除涝关系表
国家规定的内涝
防治标准(毫米/重现期)
[注1]在国家规定的内涝防治
标准下,城市涝区产生
的涝水总量
(万立方米)[注2]
现状最大雨水调蓄空间
[注3]
(万立方米)
泵排能力[注4]
(立方米/秒)
应急泵排能力[注5]
(立方米/秒)
注:1.国家规定的内涝防治标准,指依据本市人口确定的城市分类,参照GB50014表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的内涝防治标准。
2.指在GB50014表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确定的24小时降雨量条件下,城市涝区可能产生的涝水总量。
其中:
涝区指依据城市地形竖,形成的独立的汇水片区。
3.现状条件下,采取提前腾空等措施后具备的雨水调蓄容积,包括城市内自然的河湖沟塘湿地,各类雨水调蓄工程
设施(包括调蓄池、深隧等),暂时可用于雨水调蓄的下沉式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所等。
4.指排除雨水的排水泵站,不包括仅用于管渠水位提升的泵站。
5.指用于临时应急排水的移动抽排设施等。
表6:_______市易涝点汇总表[注1]
序号位置内涝频次
[注2]
发生内涝所对
应的降雨强度
(毫米/小时)
汇水
面积
[注3]
(公
顷)
积水程度主要整治措施
易涝点消除前的
应急措施
积水
面积
最大
深度
积水
时间
措施
[注4]
完成
期限
[注5]
应急
措施
[注6]
责任人、单位、职务及
联系方式
注:1.易涝点指对城市生活、生产及交通等造成严重影响的积水点。
2.内涝频次:指该易涝点一年涝几回、或几年涝一回。
3.汇水面积:是指易涝点汇水范围的面积,填写表格并附图。
4.措施:主要从采用源头减排措施,雨水收集口改造与建设,管道修复与改造,增加调蓄设施,增加机排能
力等。
5.计划期限:通过各项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该易涝点整治达标的时间。
6.应急措施:是指该内涝点尚未完成达标整治的情况下的临时预案,包括技防、物防、人防等具体的措施。
表7:_______市排水管渠运行维护情况
管径/断面尺寸(毫米)养护、维护、清掏
周期[注1]
检查周期及方式[注2]维护方式[注3]责任单位责任人
<600
600-1000
>1000-1500
>1500
综合管廊
(雨水舱尺寸)
注:1.养护维护周期:根据当地不同管径的平均维养频次,填写“一年x次”;
2.检查方式:(1)人工巡查;(2)CCTV等专业设备;(3)在线监控;
3.维护方式:(1)人工;(2)机械;(3)人工机械结合;并适当描述具体措施
表8:_______市行泄河道运行维护和调度情况
河道名称
水位调度(米)闸坝维护
周期日常水位汛前水位警戒水位保证水位
另附文字说明
1.城市基本状况
2.气候降雨
3.水系和汇水及排水分区(附图)
4.排水防涝设施状况及防洪体系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