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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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宁人社〔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0〕9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证明和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由考核鉴定机构(或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组织考核鉴定并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培训合格证书内容和样式在江苏省内统一。

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类型和项目、培训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日期、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纸质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1)上同时设置二维识别码,市级相应建立电子证书数据库。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一)培训项目备案。

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宁人社〔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市人社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1〕3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按照“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升劳动者技能,现就加强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评价认定突出企业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自主评价、自主发证、自主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凡具有我市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规上企业,经所在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符合以下四类情况的,可申领政府补贴:1.企业按备案核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面向本企业在职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南京的一年以上的本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2.企业当年主办或具体承办省、市和区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未收取企业职工任何竞赛费用,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3.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之间相互认定,为不具备自主评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双方企业有书面协议,明确责权范围,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4.具有社会化评价资格的企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流程对个人(含重点就业群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当年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社会化评价认定全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为技工院校和各级行业组织,经市、区人社部门评估备案(设立考点)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18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
才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宁人社〔2014〕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精神,现将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培训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办法按《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执行。

附件: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2015年度南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拟订保障房片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保障房片区各项工作统筹推进。

3.参与制订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并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咨询工作。

4.承担区市级保障房片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统筹协调区住建、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房的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保障房管理委员会工作,研究制订保障房片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6.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组织管理。

7.协助做好保障房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协助做好保障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负责受理保障房相关投诉举报。

8.负责保障房片区信息汇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科、工作指导科、工作协调科。

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2.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汇总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南京市栖霞区保障房片区管理办公室。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取消和承接上级下
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栖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3
•【字号】栖政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二批
取消和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栖政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文件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9〕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制定衔接方案,编制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有关落实情
况请于7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中心518室,联系电话5222756)。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2.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栖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3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表
附件2。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正文:----------------------------------------------------------------------------------------------------------------------------------------------------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的通知栖政办发〔2019〕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烟台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组织、指导、协调、评价、督导等工作,利用好资本市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功能作用,争取多上市、快上市,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设立栖霞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评价、督导,加快全市企业上市步伐。

(一)研究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加快企业上市和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贯彻实施。

(二)分析企业上市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全市企业上市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三)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汇报,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企业上市的重点环节加强指导,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组织开展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确保上市申请质量,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加快对接资本市场。

(五)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

(六)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对企业上市的激励、扶持。

(七)研究制定对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及工作成效的评价措施,不定期开展督导。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宁人社函〔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8〕8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开展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其中公需科目参考教材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务知识读本》为主,专业科目为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三、组织形式按照省人社厅对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培训模式和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省工考办2017年开发建设了江苏省工勤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并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018年我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在传统课堂面授、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培训的形式,网络培训可以利用电脑端和手机端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打印证书等。

由工勤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戴学霞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戴学霞与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学霞;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戴学霞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戴学霞【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惠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李妍泽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苗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惠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李妍泽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吴苗妙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惠李妍泽吴苗妙【代理律所】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戴学霞;南京新金陵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戴学霞系孙德萍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戴学霞称:事发当日,孙德萍于17时40分左右打电话给其称身体不适。

庭审结束后,戴学霞提交通话记录截屏,显示通话时间系事发当日17时50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据此,江宁区人社局作为其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涉案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
以下是关于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汇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南京社保局各区地址及电话
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永阳镇中山路3号57207055 211200
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山镇竹山路311号52168765 211100
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合区延安北路82号57759806 211500
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珠江街道珠江路5号58153159 211800
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江路275号57715055 210018
秦淮区劳动保障局中华路505号 52852004 210006
下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北路540号58591365 210011
栖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燕路417号85304595 210038
雨花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雨花东路1号52883400
·
210012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8.07
•【字号】宁人社〔2019〕137号
•【施行日期】2019.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9〕137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从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

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
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列支,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的列支按此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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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谓
姓 名
年 龄
政治面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备注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完整、有效,愿意接受背景调查。
签名:
2019年月日
职称、
职业资格
是否退役士兵
(士官)
婚姻状况
手机号码
(重要)
电子邮箱
(重要)
户籍地
健康状况
现居住地
目前个人档案存放地点(请认真核实清楚)
最高教育情况
入学时间
毕业时间
学制(全或非全日制)
学历
学位
专 业
毕 业 院 校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
(从高中学历起)
例:2001.09-2004.07**高中学生
2004.09-2007.07**大学学生
南京市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
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制人员报名登记表
注意事项:请务必核对好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应聘岗位名称必须与简章公布的名称一致。日期精确到月即可。(例:1988.08);籍贯写到省市(如江苏南京);现居住地写详细。
应聘岗位(限报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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