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专业律师起草)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被告律师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法庭:
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本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此向法庭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
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本案涉及的借贷纠纷并非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一项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关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内容,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我们与原告确实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同时,我们还提供了借款凭据、借款账户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成功接收到了借款金额。
第三,我们要强调的是,在借贷关系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
作为借款人,原告有责任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
然而,原告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这违反了借贷合同的约定,对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在借贷关系中,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
然而,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他故意隐瞒其还款能力,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并利用了我们的善良之心。
同时,原告还以恶意拖欠、拒绝还款为手段,对我们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损害了我们的声誉。
最后,针对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我们认为其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我们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而原告想要索要更高的利息,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坚信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合理性和依据。
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索赔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聆听!。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律所起草

关于xxxxx有限公司诉xxxxx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
现经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一、在本案诉争合同中被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被告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有三个,即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义务与对其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义务、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加工的义务、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妥善保管义务。
其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和经检验将检验情况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对此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捆包号(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进行了检验,首先在2007年9月29日原告将该合同项下的材料送达被告加工车间当即进行检验,发现标识中材质部分无法辨认、外包装受损等情况,又经实际称重后入库,在验收入库单中除明确记载该物资捆包号、规格、毛重、净重这些原材料标识中清楚可见的内容外,还特别注明“外包装破损、实际称重10528、没有材质、请合(核)对”等原始验收情况。
其后被告的验收人员“邵魁”将该情况以入库单第三联的形式书面交与原告司机“王各占”,以书面通知了原告,(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
至此被告在收货环节,履行了验货义务。
后,被告业务员“孙渝”在接到被告加工车间验收反馈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验收情况又告知了原告,并得到原告的确认(见证人孙渝的证言)。
综上,被告在整个入库检验环节上确有检验、有原始记录、对原告有书面通知、有电话与原告确认,证实被告充分履行了验货义务和通知义务。
其二,按原告要求的规格尺寸对原告提供的并经原告确认的材料进行了加工,被告完全履行了义务。
被告在2007年10月8日再次得到原告确认和变更加工尺寸订单后,被告才对上述材料进行加工。
(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2-2、3-1、3-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购的材料的标识与实际的材料材质不一致的情况存在,被告也将经检验发现的疑点和外在的问题书面及电话告知了原告。
法律案件的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本案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代理原告(或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如下代理词:一、关于本案事实的陈述(一)案件起因本案的起因是(简要陈述案件起因,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等)。
(二)案件经过(1)原告在(时间)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简要陈述合同的主要内容)。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简要陈述被告违约的事实,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按约定履行服务等)。
(3)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4)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现状目前,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证据的分析(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 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具有法律效力。
2. 往来函件: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往来函件,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履行情况和违约事实的依据。
3. 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 (如有,简要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2. (如有,简要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一)关于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以下是一些中国名律师常用的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1.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的,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2. 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并非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直接犯罪行为。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4. 案发时间和地点等有关重要证据存在疑点,证据链条不完整。
5. 罪名不明确,指控罪名与事实不符。
6. 采取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定程序。
7.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可信等问题,无法作为准确可信的证据。
8. 我的当事人没有过往犯罪记录,是一位良善的公民,不应当被过度惩罚。
9. 我的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10. 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悔过表现,有立功的可能性,应当减
轻惩罚。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用辩护词代理词的示例,实际的辩护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表述。
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怎么写审判长、陪审员:贵院受理陈小兰诉孙德蓉、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基本事实已清楚,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经过:被告孙德蓉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86号即丰都县自来水公司宿舍楼1-1房屋一套租给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因该房屋的窗户其中一块短了一点,在使用过程中掉下来将行人杜海清砸伤。
事后被告孙德蓉明知该窗户有质量问题,在没有对其修复的情况下,于XX 年1月21日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四人合伙开麻将馆,在交接房屋的时候被告孙德蓉没有对自己的房屋窗户有质量问题向被告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四人说明,被告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四人也没有对该房屋的窗户进行检查,于XX年2月24日下午4点左右该房屋的窗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掉下来将正在楼下面做生意的原告陈小兰砸伤致残,并在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XX年3月25日治愈出院。
在住院期间,被告孙德蓉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被告吴蓉支付了1.4万元医药费。
后协商赔偿无果,原告陈小兰就申请法医鉴定,法医对原告陈小兰的伤残鉴定为一个七级和一个十级,同时鉴定误工期限为120天。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德蓉对原告陈小兰的伤残鉴定为一个七级不服,并申请重新鉴定,后法医对原告陈小兰的伤残鉴定为一个十级,同时认定原告陈小兰的耳朵受到损伤,听力为30分贝。
以上事实有赔偿协议、证人证言、租房协议、离婚证、病历、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和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为据。
二、本案的被告应该是孙德蓉、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理由是被告对自己所有或租用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明知道该房屋的窗户有质量问题不进行检查维修,导致在使用过程中该房屋的窗户掉下来将原告砸伤致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等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应该是孙德蓉、冉云芬、吴蓉、周文、刘淑华等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原告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原告XX与被告XX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
201X年X月X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暴力,但其否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认为,家庭暴力是原告单方面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代理词1. 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受伤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邻居和亲戚的证言等,可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原告多次遭受被告的殴打、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 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确已破裂。
被告对原告的殴打、辱骂行为,使原告无法忍受,要求离婚的意愿强烈。
3. 调解无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尽到调解义务,但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效。
4. 证据充分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1. 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3. 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支持其离婚诉讼请求。
因此,我请求法院:1. 驳回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xxx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做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xxx与二原告之间没有订立任何有关树苗买卖的合同,更没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只是基于和原告xxx之妻xxx之间的同学关系,在xxx再三的请求下为其联系树苗卖方,之后也没有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树苗买卖中获益的事实。
即使存在树苗买卖纠纷也是原告与第三人xxx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荒唐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原告将xxx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
本案中树苗买卖合同的主体是xxx、xxx与xxx。
原告xxx、xxx与xxx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xxxx违约的问题了。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xxx两次提到自己不清楚被告和xxx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这也就说明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伙同xxx与二原告进行树苗买卖活动,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只能是xxx和二原告,而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其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xxx不是本案树苗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其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列xxx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xxx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xxxx的诉讼请求。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12年3月7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光英诉吴光华等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代理人于庭前经门卫电话联系,在贵院大厅向民庭书记员呈递了委托书和出庭函。
由于法庭直到开庭时仍未通知,导致本代理人出庭迟到,仅得参与了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一环节。
为履行代理职责,在阅读庭审笔录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纠纷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而起,原告在起诉前曾广泛咨询有关部门和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原告的诉求应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一、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出生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1973年(户籍登记误登为1975年),与四被告及母亲杨忠珍、妹妹吴芬系同一家庭的成员,该家庭以原、被告母亲杨忠珍为户主计七个人口共同承包集体土地(《登记表》上登记为“承包人口4”、“劳力3”显为笔误)。
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承包到土地,并且村集体未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各被告耕种使用至被征收。
被告认为原告已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观点明显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规定的含义已非常清楚,“不得收回”就是必须保留,保留承包地无疑就
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且明显是为“出嫁女”保留而非为其娘家人保留,否则为何将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作为“不得收回”的条件?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出嫁女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尚在承包期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容侵犯。
第二轮土地承包仅是延长承包期而非重新发包,原告与原集体的承包关系当然尚在承包期内,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再从家庭这个层面来看,原告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就意味着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当然不是。
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该户承包人口按份共有,户主仅是该户承包人代表。
被告持有承包经营权证并非其户(分家后形成的户)重新向集体承包了土地,是分家立户后将原大家庭的共有承包地分割而来。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原告的承包地被家庭内部分给了被告,但丝毫未改变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顶多只能视为被告代原告行使该权利。
二、原告应享有自己承包地被征收后取得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集体已分配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系该物权的转化形态,按照权利和利益相统一的民法基本原理,原告因承包地被国家建设征收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国家按征地补偿政策给予的征地补偿费就是对原告丧失承包经营权所作的补偿,当然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以最高法院法释(2005)6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为由抗辩原告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1、被告并未证明村集体确实“决定”对原告的承包地份额不予分配补偿费,相反,该补偿费已实际分配,且被被
告占有着;
2、被告并未证明村集体按现有成员资格分配土地补偿费,而事实上是按原承包人口分配(连已故者的承包地份额都给予了补偿),原告是否享有原集体成员资格实无争论之必要。
三、本案庭审程序违法
1、未通知代理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赋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而且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但法庭直到开庭不通知本代理人,原告打电话质问本代理人为何不到,经本代理人电话询问承办法官,其答复竟然是:“已发传票给当事人,应由当事人通知你”。
当事人正因为欠缺法律知识才委托代理人帮助其行使诉讼权利,代理人系法庭依法必须通知的诉讼参与人,法庭不通知代理人到庭就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非法剥夺;
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上明显存在着很大争议——原、被告持截然相反的主张,而且该争议能否得以公正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亲情关系乃至于社会和谐,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虽因出嫁离开了左旗村,但其在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
在其承包经营权因权利客体(承包地)被国家建设征收而丧失后,国家按政策给予的补偿、补助款项系该物权转化而来,只能归属于原告。
更何况村集
体并未因成员资格问题未予分配,而已按原承包人口(承包经营权主体)实际予以分配,四被告取得原告的补偿款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原告。
立足于事实、不折不扣地遵循法律是司法的天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恳请法院在对本案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上述代理意见。
谢谢法庭!
此致
贞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赵贤龙律师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