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二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呈交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答辩状。
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我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一、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准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以及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事发当时的交通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结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虽然事故发生了,但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也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不赔偿。
因此,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应当予以否认。
二、被告人XXX并非主要责任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常理和当地交通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XXX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XXX 正在正常驾驶自己的汽车,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对方车辆突然变道,并且没有打转向灯,导致被告人XXX无法及时避让,才发生了碰撞。
因此,主要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三、被告人XXX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对事故现场的伤者没有进行救助,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与伤者联系。
虽然被告人XXX不具备医学救护的能力,但他尽力提供了一切可能的协助,包括与伤者保持联系,向急救人员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以便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被告人XXX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救援的情况。
四、被告人XXX积极主动进行赔偿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与事实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愿意赔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且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
虽然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但被告人XXX从未拒绝进行赔偿,而是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被告人XXX没有犯有交通肇事罪,亦无故意或过失造成事故,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主动进行了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起诉书提出不同的意见):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有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1年5月8日晚,答辩人于XX路段骑着一辆摩托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
突然,被答辩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现。
答辩人见状立即刹车,可是由于当时被答辩人离摩托车的距离比较近,仍没能阻止摩托车撞上被答辩人。
当时,答辩人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明明人行道上是红灯,可是被答辩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才导致该场事故的发生。
2、责任认定有误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答辩人负次要责任。
该责任认定明显有误。
答辩人是属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驶,而被答辩人闯红灯,违法交通规则,所以,被答辩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
1、医药费,原告主张8500元,现今答辩人医院开具的医药收据是6500元,对于其余的2000元医药费,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证据证明,所以答辩人只认可65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原告主张1456元,答辩人对护理期限没有异议,护理费标准过高,应以30元一天计算。
即护理费应为1080元。
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560元,本答辩人对原告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没有异议,但原告至今未给付答辩人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使得答辩人现在无法确定其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赁合同和财产合伙租赁协议,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证人证言,两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答辩人认为上述合同和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够给出公正裁决。
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年X月X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2】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答辩状

对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答辩状【下面是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答辩状】法院: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对于原告所提起的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状:一、案由分析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告负有全部责任。
然而,被告的主张与原告存在重大分歧,并且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二、事实背景1.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4月1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
2. 事故发生地点:XX市XX路口。
3. 事故经过: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XX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撞。
三、被告立场和主张1. 被告认为自己并无过错。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车辆正常行驶,符合交通规则。
而原告的车辆闯红灯并与被告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2. 被告提供了多个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来支持其主张。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前保持了正常的行驶轨迹,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3. 被告请求法院进行公正、客观的调查,以便还原真实的事故过程。
如有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更多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
四、关于责任的认定根据相关交通法规以及法院的判例,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判断。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相反,被告提供了多项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合规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详细审查,并公正、客观地判断各方的责任。
如果法院需要,我们愿意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五、请求综上所述,本案中存在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情况。
作为被告,我们坚持自己的立场,并诚恳希望法院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我谨代表被告一方,真诚希望法院能依法审理本案,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提前感谢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关注。
被告:XXX日期:。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二审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市xx 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xx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
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 20xx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20xx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答辩状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方XXX,特此以答辩状的形式回应原告方的指控。
在此,我将详细阐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以及明确我作为被告方的责任范围。
同时,我还将提供证据以支持我的辩护立场。
请尊重法庭,公正对待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1. 事故经过及证据分析根据我对事故现场的观察和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于XX年XX月XX日的某路口,当时天气条件良好、交通状况较为繁忙。
据我了解,我驾驶的车辆与原告方的车辆在该路口发生碰撞。
然而,事故的发生并非完全由我引起。
我在驾驶过程中,确保了车速的合理控制,并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驶入路口。
可是,在我正常转弯时,原告方的车辆突然冲出停车位,没有任何警示信号。
这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则,并给我造成了无法预料的交通威胁。
为了证明我的驾驶行为没有违法交通规定,我提供了以下证据:(1)驾驶证和行驶记录:附上我的驾驶证复印件以及行驶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我具有合乎规定的驾驶资格,并在事故前展示了恰当的行驶技能。
(2)路口监控录像:附上路口监控录像,证明我在事故发生时遵守了交通规则,并没有漏过任何交通信号。
(3)现场照片:附上事故现场的高清照片,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我驾驶的车辆位于道路正常行驶区域,遵循交通规则。
根据以上证据,我坚信我并未违反任何交通规定,我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不存在或仅具有极小的责任。
2. 原告方的过错行为在此还需重点指出,原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首先,原告方违反了交通规则,未按照正常的道路交通流动阻挡并突然驶离停车位。
其次,原告方未采取任何措施或预见到我驾驶的车辆,没有做好应有的安全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任何人都有责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原告方的过错行为不可忽视,且直接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认为原告方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对事故的后果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损失的赔偿要求如果法庭承认原告方在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并确认我作为被告方的责任相对较小,我要求法庭赋予我合理的降低赔偿责任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张三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
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14年2月21日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本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您好!本案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允许我们就当前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做出如下答辩:一、案件事实1、原告主张为当事人一方,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以及身心损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赔偿责任;2、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一切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过错;3、车辆停放地点存在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
综上所述,案件事实不尽如所陈述,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停车让行:(一)右转弯的车辆;(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三)由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给予通行信号时;(四)遇到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五)参加道路的车辆在确认安全后驶离停车地点时。
本案中,被告未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行为。
三、案件争点1、原告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被告车辆,未能保持安全车距,不符合合理的行车规定;2、被告在行驶过程中服从交通规则,不存在过错行为;3、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所有损失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不具备支持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基于上述争点,本案中存在一定的共同过错和损失缺失。
四、申请我们作为被告方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行为,并且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和损失缺失,故请求贵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方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认定和减免。
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判决公正合理。
感谢贵庭给予的审理机会,谢谢!被告: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二审民事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驳回上诉人答辩状怎样写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①标题。
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有代理人的,挨着另起一行列写代理人,并标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和住址。
如果是法定代理人,还要写明他与答辩人的关系。
如委托律师代理,只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
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
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
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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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
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14年2月21日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
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