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二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呈交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答辩状。
对于起诉书中的指控,我有以下几点答辩意见:一、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准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以及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
然而,根据事发当时的交通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结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虽然事故发生了,但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也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不赔偿。
因此,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应当予以否认。
二、被告人XXX并非主要责任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常理和当地交通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XXX并非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XXX 正在正常驾驶自己的汽车,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对方车辆突然变道,并且没有打转向灯,导致被告人XXX无法及时避让,才发生了碰撞。
因此,主要责任应当由对方承担。
三、被告人XXX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对事故现场的伤者没有进行救助,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与伤者联系。
虽然被告人XXX不具备医学救护的能力,但他尽力提供了一切可能的协助,包括与伤者保持联系,向急救人员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以便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被告人XXX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不救援的情况。
四、被告人XXX积极主动进行赔偿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没有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与事实不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立即与对方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愿意赔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且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
虽然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但被告人XXX从未拒绝进行赔偿,而是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不准确,被告人XXX没有犯有交通肇事罪,亦无故意或过失造成事故,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主动进行了赔偿。
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交通肇事答辩状范本

交通肇事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在此作为涉案交通肇事的被告人,我对事故的发生深感悔之不尽。
关于本案的指控和事实的描述,我提出以下答辩:一、关于交通肇事的主观方面本案中,作为被告人,我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时,确实存在驾驶车辆的过失行为。
但我的疏忽和失误属于轻微过失,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当时的交通状况复杂,我作为驾驶人只是因为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车辆的存在,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这种轻微过失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二、关于交通肇事的客观方面关于交通肇事的客观方面,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得出以下事实:1.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我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行为。
2.由于下雨天气,视线不佳且道路湿滑,使得交通环境变得复杂和危险。
我在行驶过程中注意到前方有一辆车辆正在减速停车,但由于下雨天的雨帘和车辆的位置,我无法清晰地判断到底是停车还是正在继续行驶。
3.路况复杂导致我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做出反应,造成与对方车辆碰撞。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可以看出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交通环境的复杂和道路湿滑所致,这些客观因素是我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不能单独为交通事故负责,法院应予以综合考虑,减轻对我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事发后,我立即停车并与对方司机协商处理事故。
我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和处理。
由于我与对方司机都没有受伤,也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同时我也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表示了深深的歉意。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我已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事故赔偿,并及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款。
四、关于对我进行刑事处罚的合理性根据上述答辩,我作为被告人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轻微的过失行为,而非明显的主观恶意。
在商讨民事赔偿的过程中,我已向对方司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本(2篇)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我系被告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在本案中,我系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我特向贵庭提出本答辩状,敬请审慎考虑。
一、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1.事故经过事故发生于XXXX年XX月XX日,当天我驾驶着车牌号为XXXXXX 的机动车沿XX道路行驶至XX路口与原告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车并第一时间与原告交换了车辆和保险信息,并配合了交通警察的调查。
2.责任认定经交通警察的勘察和调查,结合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交通警察认定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我方,认定我存在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
然而,我对此责任认定表示异议,并认为事故的责任主要在原告方。
二、事实与理由1.事故责任归属我方主张事故的责任应归属于原告方。
以下是我方的相关理由:(1)原告方驾驶过程中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在事故发生前的预瞄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原告方的车辆在接近路口时明显超速行驶,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要求停车等待。
这种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相比之下,我在行驶过程中一直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驾驶,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2)事故发生时,我对道路情况有明确的判断和正确的操作。
根据交通警察的勘察报告,事故发生时,我通过行车记录仪的回放视频可以看到,我在行驶过程中保持了适当的车速,并对交通状况有着清晰的观察和判断。
事发时,我在确认路口无其他车辆后,开始减速准备停车,然而原告方驾驶的车辆突然出现严重超速,且未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导致我无法及时避让,才发生了碰撞事故。
(3)对于原告提出的相关证据,我方并不认同。
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车辆损坏程度并不能直接证明事故责任的归属。
事实上,根据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原告的车辆损坏情况可能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
因此,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过错。
2.证据支持为了证明我方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我特此递交以下证据:(1)行车记录仪视频:该视频清晰显示了事故发生前的交通状况,可以证明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是被告人XXX,就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责任问题,
我在此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事故经过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XXXX年X月X日,当时我驾驶着我的车辆
沿着XXXX路行驶,突然对向驶来一辆车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急
刹车,导致我们相撞。
事故发生后,我立即停车并对现场进行了及时
处理,积极配合交警进行调查。
二、责任认定
首先,我在行驶过程中并未超速或违反交通规则,保持了合理车距
和正确车速。
其次,对向车辆的急刹车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违规驾驶行为需承担主要责任。
我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
其他更好的避让方式,因此并不应该对事故负有过错。
三、证人证言
在事故现场有多位目击证人,其中证人A与我之间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因此其证言应予重视。
他清楚地描述了对方车辆突然刹车的情况,证实了我的驾驶行为并无过错。
另外,证人B的证言也证明了对方车
辆的异常驾驶。
四、损失赔偿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我的车辆和身体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和医疗费用等。
我承认对方车辆及驾驶员也遭受了损失,但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并做出相应判决。
最后,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次事故,对事故责任做出准确认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官们的耐心听取。
被告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告人,对于原告提起的指控,我特向贵庭提供以下答辩状,敬请审议。
一、事件经过1. 事故发生于2021年X月X日,当时我驾驶着我的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2. 在我驶过一处路口时,突然来了一辆摩托车冲出,违反交通规则并撞上了我的车辆。
3. 在事故发生前,我一直保持着适当的车速并保持着对前方的观察。
二、合理辩护理由1. 事故发生时,我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法规。
我保持着正常的车速、行驶位置,并进行了适当的观察。
2. 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可以提供我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使用手机。
3.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及证人证言,事故是由摩托车驾驶员冲出路口造成的,并非我主动撞击摩托车。
4. 我在驾车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始终保持对周围道路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警觉。
三、证据支持1. 我特提供以下证据支持我的答辩:a) 当事人证言:作为被告,我将提供自己的证言,并邀请对事故有所了解的证人进行证言。
b) 事故现场照片和勘察报告:我将提交现场照片和勘察报告,证明我的车辆并没有偏离正常驾驶位置。
c) 电话通话记录:我将提供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在使用手机。
四、损失赔偿1. 根据法律规定,因为事故是由原告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及损失赔偿。
2. 根据现场照片,可以清楚看到我车辆没有任何撞击迹象,因此无需承担修理费用。
五、合规请求1. 基于上述答辩理由和证据支持,我要求法庭裁决支持对原告的指控不成立,并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
2. 如原告仍然坚持索赔,我要求法庭进行公正、客观的赔偿评估,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决。
在此,我再次重申我对于交通事故的无辜,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我的答辩。
请尊敬的法官在择日审理中慎重考虑此答辩状,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公正判决。
衷心感谢您的审理!。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实用范文三篇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实用范文三篇范文一: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005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2005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一、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2004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

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范文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交通事故应诉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张正云,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綦江县文龙街道浸水村上坝社12号。
答辩人因李茂云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李茂云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茂云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20XX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綦江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茂云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茂云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茂云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茂云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茂云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茂云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茂云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茂云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
李茂云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茂云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茂云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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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
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
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
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xx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xx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4、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
5、答辩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9578.20元,积极救治伤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治疗的情况,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赔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粤xx小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xx年6月1日至xx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xx年6月2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答辩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赔偿。
综上,答辩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辩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 X X
代理人:xx 律师
xx年10月20日
建筑施工合同盖民房纠纷答辩状
xx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答辩状答辩人:南京××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街
××号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xx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xx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
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补充协议
(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xx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xx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x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
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
(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
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京××公司xx年×月
×日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北城墙仿古门窗制作安装合计单价是900元每平米,并提交xx年7月10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以及大城县兴隆仿古建筑门窗厂的xx年8月21日的几项报价。
代理人认为:
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无法确认该门窗厂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其报价是否存在虚构伪造的可能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南城墙仿古门窗的工程款纠纷,上诉人以北城墙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几项报价主张南城墙的仿古门窗报价,两者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涉案门窗单价为2520元每平米是捏造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首先,该单价与协议书约定单价相差不大,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微调;其次,评审中心对此工程的进度款审定结果也是2520元每平米,这一点在中关村公司提供的《关于南城墙修复工程关城段进度情况的说明》中的第二段可以看出;最后,上诉人已付工程款526115元,也是以此单价计算总价和已付款的,并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按此单价和面积支付工程款。
三、上诉人认为“xx年3月12日的结算单系李敏和李洋兄弟串通捏造,属无效。
双方协议的首页是不真实的”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首先,李敏是由上诉人出具给中关村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的,委托权限:全权委托、签订合同、工程款结算。
有效期限: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2月30日止。
其次,该结算单是由李敏本人签字认可的,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年月日。